商標廢止危機?品牌管理者必看使用證據防線
作為品牌管理者,您投入無數心血打造品牌形象,但您知道嗎?即使商標已成功註冊,若未能「真實使用」,您的品牌資產仍可能面臨被廢止的風險!這不僅會讓您前期的投入付諸東流,更可能讓競爭對手有機可乘。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商標法》的關鍵規定,助您建立堅實的商標防禦線。
為什麼商標「真實使用」如此重要?
商標權的取得,不僅是專屬權利的象徵,更伴隨著積極使用的義務。若商標權人長期不使用其註冊商標,不僅浪費了有限的商標資源,也可能阻礙他人正當使用。因此,《商標法》設有「商標廢止」機制,以確保商標制度的健全運作。其中最常見的廢止事由,就是「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這代表,如果您的商標在被申請廢止前的三年內,沒有在台灣境內被「真實使用」於其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且沒有正當理由,那麼您的商標就可能被廢止。但若您的合法被授權人有真實使用,則不在此限。
品牌管理者必知:商標廢止的關鍵法條與概念
當商標被申請廢止時,品牌管理者必須了解以下幾個核心法律概念與法條:
1. 舉證責任:證明使用是您的義務
當您的商標因「三年未使用」而被申請廢止時,舉證責任將落在您的肩上。您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充足的證據,證明您的商標有真實使用的事實。
《商標法》第65條第2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其答辯通知經送達者,商標權人應證明其有使用之事實;屆期未答辯者,得逕行廢止其註冊。」
這條文提醒您,收到廢止申請通知後,務必積極應對,否則商標可能直接被廢止。
2. 什麼才是「真實使用」?
「真實使用」是商標廢止答辯的核心。它不是象徵性的使用,也不是僅僅為了規避廢止而做的短暫使用。它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商標法》第5條第1項:「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商標法》第57條第3項:「依前項規定提出之使用證據,應足以證明商標之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綜合上述,商標的真實使用必須是:
- 為行銷之目的:必須是基於商業交易,在我國市場上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並產生客觀的經濟活動。純粹的形象廣告或非商業性使用通常不被採認。
- 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消費者能將該標識與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連結。
- 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使用行為應符合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行業慣例,例如合理的交易期間、商品種類、銷售量、交易方式等。
- 屬地主義原則:商標法為國內法,其「行銷之目的」應指在我國領域內的地域而言。即使在國內宣傳,若實際交易行為發生在國外,則不構成在我國境內的真實使用。
3. 商標微調可以嗎?「使用同一性」
您的品牌商標在實際使用時,可能與註冊圖樣有些微差異。別擔心,只要這些差異「不失其同一性」,仍可被認定為有使用。
《商標法》第64條規定,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不同,但依社會一般通念不失其同一性者,應認為有使用其註冊商標。這表示只要不改變商標的主要識別特徵,消費者仍會認為是同一個商標,就沒有問題。但若僅單獨使用文字與圖形聯合式商標的其中一部分,導致消費者不認為是同一商標,就可能不具同一性。
4. 只用一部分也算嗎?「部分廢止」
您的商標可能指定了多種商品或服務。如果只在其中一部分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那麼未使用的部分仍可能被廢止。
《商標法》第63條第4項允許就廢止事由僅存在的部分商品或服務廢止註冊。這表示您需要針對被挑戰的每一個指定商品或服務提出使用證據。
從實務案例看危機與轉機
讓我們透過兩個虛擬案例,了解商標廢止在實務中如何運作:
案例一:美妝品牌「煥髮奇蹟」的證據保衛戰
「煥髮奇蹟」是一個知名的美妝品牌,其商標指定使用於多種頭髮護理產品(洗髮精、潤髮乳等)和臉部保養品(美白乳、除皺霜等)。某天,「煥髮奇蹟」收到廢止申請,對方主張其商標在臉部保養品類別上三年未使用。品牌管理者立刻著手準備證據。
他們提供了大量資料,包括:銷售頭髮護理產品的經銷合約、商品外包裝照片、統一發票、產品DM、客戶出貨單、實體店面照片以及貨品報表。這些證據相互勾稽,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證明「煥髮奇蹟」在廢止申請日前三年內,確實有將商標使用於頭髮護理產品。
然而,針對臉部保養品類別,品牌管理者卻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最終,智慧財產局認定「煥髮奇蹟」的商標在頭髮護理產品部分仍有效,但指定使用於臉部保養品的部分則被廢止。
給品牌管理者的啟示:此案例強調證據的連貫性與相互勾稽至關重要。同時,也驗證了「部分廢止」原則,您必須針對每個被挑戰的指定商品或服務,提供充足的使用證據。
案例二:國際精品「東方之美」的地域性挑戰
「東方之美」是一家日本的百貨公司集團,其在台灣註冊了商標,指定使用於「百貨公司服務」。台灣分公司的品牌管理者為了推廣集團在日本的業務,在台灣舉辦了國際旅展,宣傳日本的鐵道旅遊服務,並發放了包含「東方之美」百貨店介紹與購物優惠券的宣傳冊。但後來,該商標被申請廢止。
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東方之美」雖然在台灣進行了宣傳活動,但其百貨公司服務的實際經營地點、交易行為,以及消費者購買服務的整個過程,都發生在日本境內。在台灣境內並未產生實際的百貨公司服務經濟活動。
最終,法院維持了廢止註冊的處分。
給品牌管理者的啟示:此案例明確了商標「真實使用」的屬地主義原則。僅在國內進行宣傳或廣告,但實際的商品或服務交易行為發生在國外,不構成在國內的真實使用。真正的「行銷之目的」必須伴隨在國內市場產生經濟上意義的商業交易行為或計畫。
品牌管理者必備的商標防禦策略
面對商標廢止申請,品牌管理者應採取積極的預防與應對措施:
- 主動出擊,確保真實使用:務必確保您的商標在所有指定商品或服務上,都有持續且真實地在台灣境內市場被使用。這是避免廢止風險的根本之道。
- 建立證據庫,滴水不漏:建立系統化的商標使用證據管理機制。定期收集、整理並保存各類使用證據,包括:
- 銷售憑證:發票、收據、出貨單、報關單、銷售合約。
- 產品實體:商品、包裝、吊牌、說明書(需顯示商標及生產日期)。
- 行銷宣傳:廣告文宣、型錄、DM、網站截圖、社群媒體貼文(需顯示日期及商標使用)。
- 數位媒體:電商平台銷售頁面、App介面截圖、數位廣告投放證明。
- 授權證明:若有授權他人使用,應備妥完整的授權契約及被授權人的使用證據。
- 收到通知,即刻應變:一旦收到商標廢止申請通知,務必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答辯書,並附上充足的使用證據。切勿拖延,否則可能直接被廢止。
- 定期健檢,防患未然:定期檢視名下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對於確實不再使用的商標,可考慮主動拋棄或刪減指定商品/服務,以避免被他人惡意申請廢止。
結論
商標是品牌最寶貴的資產之一,其維護不僅是法律合規,更是品牌永續經營的基石。透過理解《商標法》的規定,特別是「真實使用」的定義與舉證要求,並建立完善的證據管理機制,品牌管理者就能有效應對商標廢止的挑戰,確保您的品牌心血不會付諸東流。積極管理,才能讓您的品牌在市場上持續閃耀!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哪些證據最能證明商標的「真實使用」?
A: 最能證明「真實使用」的證據是那些能反映實際商業交易和市場活動的資料。這包括:銷售發票、出貨單、報關單、銷售合約(證明有實際交易);印有商標的商品實體、包裝、型錄、DM(證明商標用於商品或宣傳);電商平台銷售頁面截圖、社群媒體廣告投放證明(證明數位行銷與銷售);以及媒體報導、展覽活動照片等。關鍵在於證據的真實性、連續性、與指定商品/服務的關聯性,並能相互勾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Q: 我的商標設計有微調,跟當初註冊時不太一樣,這樣還算有使用嗎?
A: 根據《商標法》第64條的「使用同一性」原則,如果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雖然略有不同,但「不失其同一性」,也就是說,在形式上雖有差異,但實質上未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依社會一般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仍會產生與原註冊商標相同的印象,那麼仍可被認定為有使用。例如,顏色或字體微調、背景變化等,通常被視為不失同一性。但若變更了商標的核心圖樣或文字,使其主要識別特徵改變,則可能不具同一性。
Q: 我的品牌主要在網路上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如何證明商標在台灣的「真實使用」?
A: 對於網路銷售或服務,您需要提供能證明在台灣境內有實際商業行為的證據。例如:台灣IP位址的網站或電商平台頁面截圖(顯示商標、商品/服務、銷售資訊);台灣地區的網路廣告投放證明(如Google Ads、Facebook Ads的後台數據,顯示受眾為台灣地區);台灣消費者的訂單紀錄、交易明細、物流單據;與台灣金流服務商的合作證明等。這些證據應能證明您的網路活動確實針對台灣市場,並產生了實質的經濟交易。
Q: 如果我在收到廢止通知後才匆忙開始使用商標,這樣有效嗎?
A: 《商標法》第63條第3項明確規定,若商標權人是因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才開始使用者,此種使用不予採認,仍可能導致商標被廢止。因此,應避免這種「臨時抱佛腳」的行為。商標的真實使用應是持續且自然的商業行為,而非為規避廢止而為的應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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