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完成,僅是品牌長征的第一步。許多品牌管理者誤以為擁有「R」標誌就萬事大吉,卻忽略了註冊後的主動維護與內部資產管理才是確保品牌價值不被侵蝕的關鍵。在台灣,商標權的維護不僅涉及《商標法》,更與《公司法》和海關實務息息相關。
我是律點通,專門為品牌管理者梳理法律脈絡。本文將帶您了解如何建立一套滴水不漏的商標權年度檢核機制,避免讓您和您的公司陷入不必要的法律訴訟與連帶責任風險。
1. 邊境防禦:主動出擊遏止仿冒品
面對日益猖獗的跨境侵權,品牌管理者不能只等侵權發生後才提告。最有效率的防禦,是將戰線拉到國境邊界。
海關「提示保護」:品牌專屬的守門員
根據《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品牌權人可以主動向海關申請「提示保護」。這就像是為您的品牌在海關系統中設立警報器。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3條:申請應檢具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之文字說明、影像電子檔及商標權證明文件。
品牌需要提供清晰的真品與仿品辨識特徵,讓海關人員能夠在進出口環節中快速查緝疑似侵權的貨物。這項措施是預防大規模侵權物流入市場的關鍵。
2. 侵權救濟與負責人的連帶責任
當侵權行為發生時,品牌管理者必須了解追訴的兩種主要類型及其法律後果。
2.1 停止侵害 vs. 損害賠償
根據《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可以請求:
- 除去或防止侵害: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製造或販售仿冒品。此請求不論侵權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只要客觀上有侵權事實或風險即可。
- 損害賠償:請求金錢賠償。此請求必須證明侵權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
2.2 品牌管理者的個人風險:連帶賠償
這是許多品牌管理者最容易忽略的風險。如果公司因為業務執行(例如:進口、販售商品)侵害了他人的商標權,不僅公司要賠償,負責人也可能要負起責任。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實務上,法院認定公司負責人應負連帶責任,不以負責人個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只要公司業務的執行違反了商標法,負責人就可能被要求一起賠償。
【實務情境模擬:進口仿冒品的代價】
某品牌A公司從國外進口一批茶葉禮盒,該禮盒上的圖案實質侵害了另一家B公司的著名商標。法院判定,A公司作為專業進口商,未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去查驗商品是否有侵權風險,因此構成過失侵權。最終,A公司和其負責人都被判決必須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 內部管理:商標權是「主要財產」嗎?
商標權不僅是行銷工具,更是公司重要的無形資產。當品牌要進行商標權的移轉、專屬授權或設定質權時,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法》的重大資產處分程序,否則交易可能無效。
《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如果您的商標權被認定為「主要財產」(即轉讓後會嚴重影響公司所營事業的成就),但您僅透過董事會決議就將其轉讓給其他公司,且受讓方知情,則該轉讓行為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品牌管理者必須確保所有重大資產處分都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並向商標專責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才能確保資產交易的穩定性與對抗性。
4. 年度檢核重點:維護商標的有效性
除了防禦外部侵權,品牌管理者還需要防禦商標權被他人撤銷或評定。
4.1 準備「真實使用證據」
如果您的商標註冊已滿三年,並被他人以「與在先註冊商標近似」為由申請評定(撤銷),您有權利要求對方提出其商標在評定申請前三年的真實使用證據(依《商標法》第57條)。
這提醒我們,無論您的商標是否被質疑,都應定期收集並保存以下證據:
- 實際銷售發票、訂單。
- 廣告宣傳資料(DM、網站截圖、社群媒體貼文)。
- 產品包裝、標籤照片。
4.2 授權登記的重要性
如果您將商標授權給他人使用,務必向商標專責機關辦理授權登記。
提醒:商標授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若未登記,當您將商標轉讓給第三人時,第三人可能主張不知道該授權契約存在,導致您的被授權人權益受損。
結論:品牌維護的年度行動清單
成功的品牌管理是持續性的法律維護工作。請將以下三項重點納入您的年度檢核清單:
- 邊境保護:定期向海關更新及申請提示保護資料。
- 合規處分:若商標權被認定為主要財產,任何移轉或專屬授權,必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 證據保存:保存近三年內真實使用商標的證據,以備法律攻防之需。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向海關申請提示保護後,需要多久更新一次資料?
A: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並未強制規定固定的更新頻率,但建議品牌管理者應至少每年或當品牌識別、產品包裝有重大變更時,即時向海關更新真品與仿品的辨識特徵資料。確保海關能依據最新資訊進行查緝,才能維持保護措施的有效性。
Q: 如果我們的產品被認定為侵權,損害賠償金額是如何計算的?
A: 依據《商標法》第71條,商標權人可選擇以下方式之一計算損害賠償:1. 依實際損害證明;2. 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利益;3. 選擇法定賠償額,即以查獲商品零售單價的500倍至1500倍計算,但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00萬元。實務上,法院計算零售單價時,會傾向採用常態價格,而非侵權人偶發的促銷價,以避免侵權人規避責任。
Q: 作為公司負責人,我該如何降低因公司侵權而負連帶賠償責任的風險?
A: 雖然《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的連帶責任不以負責人個人故意為必要,但您可以透過建立並執行嚴格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流程來降低風險。這包括:建立產品採購或進口前的商標查核機制、要求供應商提供權利切結書、以及在合約中明確約定智慧財產權條款,並留下書面紀錄證明您已盡到注意義務。
Q: 在商標評定程序中,什麼樣的資料才算得上是法院接受的『真實使用證據』?
A: 法院要求的是『真實且廣泛』的使用,而非僅僅象徵性的使用。除了產品照片和包裝外,最關鍵的是能證明商業交易事實的證據,例如:連續三年內的銷售發票、交易契約、廣告投放紀錄(須顯示商標)、以及公開媒體報導。這些證據必須能證明商標是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在市場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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