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跨領域侵權的法律界線
您正在規劃新的品牌商標,並認為只要避開同業的商標,就能高枕無憂嗎?對於一般商標而言,確實如此。但若涉及市場上極度知名的「著名商標」,法律保護的範圍將會無限擴大,這就是所謂的「反淡化保護」(Anti-Dilution)。
作為商標申請人,您必須理解,著名商標的權利人有能力跨越商品或服務類別的界線,阻止任何可能稀釋或汙損其品牌價值的行為。律點通將深入解析台灣《商標法》中,針對著名商標的兩大保護機制,幫助您在品牌命名與申請前,精準評估風險。
什麼是商標「反淡化」?為何它比混淆誤認更可怕?
傳統的商標侵權判斷,著重在消費者是否會「混淆誤認」商品來源(例如,以為A牌手機是B牌公司生產的)。
然而,反淡化保護的重點在於維護著名商標的獨特性和單一來源聯想。即使消費者知道您的商品與著名商標無關,但您的使用行為仍可能對著名商標造成兩種損害:
- 減損識別性之虞(Dilution by Blurring): 稀釋商標的獨特光環。例如,當您看到「可口可樂」商標時,腦中只會聯想到特定飲料。如果您將「可口可樂」用於販售輪胎,即使沒人誤認是同一家公司,但這個商標的獨特關聯性就會被稀釋。
- 減損信譽之虞(Dilution by Tarnishment): 汙損商標的正面形象。例如,將著名商標用於品質低劣或形象負面的商品上,使其信譽受損。
著名商標保護的兩大法律防線
著名商標的保護機制,貫穿了商標申請到實際使用的整個生命週期:
1. 註冊階段的阻擋:《商標法》第30條
在您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時,審查委員就會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進行審查。該條文明確規定: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
這代表,即使您的商品與著名商標的商品不類似,只要有「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您的申請就會被駁回。這是著名商標的「防禦性保護」。
2. 使用階段的追擊:《商標法》第70條
若您成功註冊,但在實際使用時,您的行為仍可能被著名商標權人視為侵權。這是對商標申請人最大的風險點,因為它將非類似商品上的使用行為視為侵害商標權:
《商標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商標淡化與信譽減損): 「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商標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公司名稱淡化與混淆): 「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實務案例解析:跨領域使用如何構成淡化
案例一:商品類別差很大,識別性仍被稀釋
情境: 假設「金牌」是廣為人知的瓶裝茶飲品牌(A公司),其商標識別性極高。B公司將「金釀」用於醬油產品上。茶飲與醬油在商品類別上毫無關聯,消費者不會誤認是同一家公司生產。
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金釀」與「金牌」近似,且「金牌」已是著名商標。B公司的使用行為,會讓消費者在腦海中對「金牌」的獨特聯想被分散到醬油產品上,減損了「金牌」商標的識別性。因此,即使商品不類似,B公司仍構成《商標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的侵害。
案例二:公司名稱使用不當,信譽可能受損
情境: 假設「磐石」是著名的保險經紀公司(D公司),代表穩健、信任。E公司將其作為「磐石生命禮儀有限公司」的特取名稱(即公司名稱中用來區別他人的主要部分)。
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將代表金融穩健形象的「磐石」用於殯葬服務,可能使相關消費者對該商標產生「死亡」、「忌諱」等負面聯想,構成減損信譽之虞。因此,E公司將著名商標文字作為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構成《商標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的侵害。
商標申請人必知的三大風險警示
| 風險警示 | 說明與法律依據 | 實務影響 |
|---|---|---|
| 風險一:不類似商品不等於安全 | 反淡化保護超越了傳統的商品/服務類似性判斷。判斷重點是商標是否夠著名,足以在跨領域使用時維持其獨特識別性。 | 即使您賣襪子,也不能使用與「賓士」或「愛馬仕」高度近似的商標。 |
| 風險二:公司名稱不是保護傘 | 即使公司名稱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若其特取部分侵犯了著名商標,權利人仍可依《商標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主張排除侵害。 | 法院可判決您停止使用該公司名稱,並要求變更登記。 |
| 風險三:舊有侵權狀態的持續性 | 即使您的侵權行為(如公司名稱設立)發生在《商標法》修法前,但只要淡化狀態持續存在,權利人仍可依現行法主張排除侵害(參見台糖案)。 | 任何持續性的淡化行為,都可能面臨法律追訴。 |
結論:申請前,請務必進行「著名商標」風險檢索
對於商標申請人而言,在設計和決定商標名稱時,除了進行基本的近似檢索外,更應特別關注市場上那些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品牌。著名商標的保護範圍是立體的、跨領域的,一旦被認定構成淡化,權利人有權請求您停止使用、排除侵害,並要求高額的損害賠償(依《商標法》第69條、第71條)。
務必確保您的商標名稱或公司特取部分,不會攀附或稀釋任何廣為人知的品牌價值,才能讓您的品牌之路走得穩健且長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一個商標是否達到「著名」的標準,才能主張反淡化保護?
A: 判斷商標是否著名,需有客觀證據證明其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實務上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行銷時間長短、廣告費用多寡、銷售量與市場占有率、媒體報導量、以及在消費大眾中留下的深刻印象等。著名程度越高,其反淡化保護範圍越廣。
Q: 如果我的商標在修法前就已經註冊或使用了,還會構成侵權嗎?
A: 是的,仍可能構成侵權。根據最高法院在「台糖案」中的實務見解,如果您的使用行為(如公司名稱)所造成的淡化狀態是持續性的,屬於「法律要件事實之回溯連結」,即使該行為發生在修法前,著名商標權人仍可依現行《商標法》主張排除侵害。
Q: 「減損識別性」和「減損信譽」具體差異在哪裡?
A: 「減損識別性」(稀釋)是指使著名商標與其原始產品間的獨特連結被分散或減弱,導致商標的單一來源聯想不再那麼強烈;而「減損信譽」(汙損)是指將著名商標用於品質差、形象負面或具爭議性的商品上,使其形象或聲譽受損。兩者都屬於反淡化保護的範疇。
Q: 著名商標權人如果勝訴,可以要求多少損害賠償?
A: 依《商標法》第71條規定,法院可依據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在確認損害數額困難時,酌定賠償金額。常見的計算方式包括以查獲商品零售單價的500倍至1500倍以下計算,但最終金額仍由法院依個案情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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