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品牌我先用,為什麼他可以註冊?商標先使用者必看!
在台灣的商業環境中,許多創業者或小型商家會先投入心力經營品牌,累積口碑,卻可能因為不熟悉法律流程,而未及時申請商標註冊。當品牌小有成就時,卻發現有人搶先註冊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讓您多年的心血面臨挑戰。這種情況下,您並非束手無策!台灣的商標法特別設計了「善意先使用」的保護機制,以及遏止「惡意搶註」的條款,旨在維護市場公平。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些關鍵法條,透過生活化的案例,讓您清楚知道身為商標先使用者,該如何主張並保護自己的權益。
掌握關鍵法條:您的法律武器
首先,讓我們來認識保障商標先使用者權益的幾項重要法條。它們是您在面臨商標爭議時,最強而有力的法律武器。
1. 善意先使用:保護您的品牌心血
當您在他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就已經善意地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即使您沒有註冊,法律也會在一定範圍內保護您繼續使用的權利,這就是「善意先使用」原則。
依據《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白話解釋: 這條法規就像一張「免死金牌」,讓您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以不受他人註冊商標的限制,繼續使用您先創立的品牌。但請注意,這張金牌有幾個重要條件:
- 時間點: 您必須在對方申請商標註冊之前,就已經開始使用這個商標。
- 善意: 您在使用商標時,必須是出於善意,也就是說,您並不知道有別人已經在使用或註冊這個商標,也沒有惡意模仿或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
- 相同或近似: 您使用的商標與對方的註冊商標,必須是相同或近似的。
- 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 您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必須與對方的註冊商標所指定保護的商品或服務,是相同或類似的。
- 範圍限制: 您只能在「原先使用的範圍」內繼續使用。這非常重要,意味著您不能隨意擴大您的經營範圍或商品種類。
- 區別標示: 如果您的使用仍然可能讓消費者混淆,註冊商標權人可以要求您加上一些標示(例如:公司名稱、店名),讓消費者更容易區分。
2. 惡意搶註:遏止不法行為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有人明知您已經在使用某個商標,卻利用與您的關係(例如:合作夥伴、經銷商),惡意搶先註冊您的商標,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這就是「惡意搶註」條款。
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這條法規是為了打擊那些「見獵心喜」、趁人之危的行為。如果對方是因為跟您有特定關係(例如:您是他的供應商、經銷商,他因此知道您的品牌),然後惡意模仿您的商標去註冊,那麼這個註冊商標可能會被撤銷。這也代表,您的先使用權益將受到保護。
3. 商標侵權:釐清權利界線
當商標權人主張您侵權時,通常是依據《商標法》第68條。這條法規定義了哪些行為會構成商標侵權,而善意先使用就是您用來反駁侵權指控的重要抗辯理由。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這些原則在現實中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故事一:【我的美睫店叫『天使美』,卻被別人註冊了!】
小雅在2013年初開設了一家美睫店,取名「天使美」,並很快在網路上經營起粉絲專頁,用心經營,累積了不少忠實顧客。然而,到了2014年,另一位經營者小芳卻申請註冊了「天使美睫」的商標,並獲准。小芳發現小雅的美睫店名字近似,便主張小雅侵害了她的商標權。
面對小芳的指控,小雅該怎麼辦?
法院審理後發現,小雅早在小芳申請商標註冊之前,就已經開始使用「天使美」這個名稱來提供美睫服務,並且一直持續經營,沒有中斷,也沒有任何惡意模仿的意圖。小雅的營業登記、粉絲專頁建立時間等證據,都證明了她的「善意先使用」事實。最終,法院認定小雅的行為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的善意先使用要件,所以小雅可以繼續使用她的「天使美」美睫店,不受小芳註冊商標的限制。
給您的啟示: 證明您是「先使用者」的關鍵,在於您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您在對方申請註冊前,就已經實際且善意地使用了這個商標。
案例故事二:【我國外代理的內衣品牌,卻被台灣代理商搶註了!】
某台灣公司A,長期從國外進口一款名為「freebra」的隱形內衣,在台灣市場銷售。這款產品在國外和台灣拍賣網站上都已經有相當的知名度。然而,另一家台灣公司B,卻看準商機,直接將「freebra」這個商標圖樣拿去台灣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成功取得商標權。公司B隨後便主張公司A侵害其商標權。
公司A面對這種情況,該如何反擊?
法院調查後發現,公司B在申請註冊「freebra」商標之前,確實知悉這款產品在市場上的存在,而且是直接沿用產品外包裝的圖樣去申請註冊。法院認定,公司B的行為屬於《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所規範的「惡意搶註」。因此,公司B的註冊商標本身就存在瑕疵,應該被撤銷。同時,法院也確認公司A在公司B申請註冊前,就已經持續善意地使用「freebra」商標販售商品,符合「善意先使用」的條件。最終,公司A不僅成功駁回了公司B的侵權指控,公司B的惡意搶註商標也面臨撤銷的命運。
給您的啟示: 如果對方是惡意搶註您的商標,即使他們取得了註冊,這個註冊商標也可能被撤銷。同時,您自己的善意先使用權利仍然受到法律保護。
結論:先使用者如何保護自己?
身為商標先使用者,您並非毫無保障。台灣商標法提供了「善意先使用」的抗辯權,以及遏止「惡意搶註」的機制。關鍵在於您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的先使用事實,以及您的使用是否符合「善意」和「原使用範圍」的限制。
最重要的行動建議是:
- 保留所有使用證據: 從營業登記、發票、合約、廣告文宣,到網站、社群媒體建立時間和內容截圖,任何能證明您在他人註冊前就已使用商標的資料,都請妥善保存。
- 清楚界定使用範圍: 確保您能明確指出您在對方註冊前實際使用的商品/服務項目、地域範圍和經營規模,因為您的權利僅限於「原使用範圍」。
- 考慮註冊商標: 若您的品牌已有基礎,且預期會擴大經營,為了取得更穩固、排他性的商標權,建議您盡早申請商標註冊,將是最佳的預防措施。
記住,法律是保護懂得運用它的人。了解您的權利,並採取積極的行動,才能讓您的品牌心血得到應有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證明我是商標的先使用者?
A: 要證明您是商標的先使用者,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您在他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就已經實際且善意地使用了該商標。常見的證據包括: - 營業登記證明、稅務資料、公司設立文件。 - 廣告宣傳資料、型錄、商品包裝、名片、店面招牌照片(務必註明日期)。 - 網站、社群媒體(如Facebook粉絲專頁)的建立日期及內容截圖。 - 銷售發票、訂單、合約、客戶名單、供應商證明。 - 媒體報導、第三方證明文件(如合作夥伴的證明信件)。 這些證據越具體、時間越明確,越能有效證明您的先使用事實。
Q: 如果我擴大了經營範圍,善意先使用還有效嗎?
A: 善意先使用權利的重要限制是「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這意味著您只能在對方商標註冊申請日前,您實際使用的商品/服務項目、經營規模及地域範圍內繼續使用。如果您在對方註冊後擴大了經營範圍,超出原範圍的部分可能就不受善意先使用原則的保護,仍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因此,在擴大經營前,建議您盡早進行商標註冊,以保護擴大後的業務範圍。
Q: 對方是惡意搶註我的商標,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是惡意搶註您的商標,您可以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主張對方註冊的商標應予撤銷。您需要證明: 1. 對方申請註冊的商標與您先使用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2. 對方與您之間存在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因此知悉您的商標存在。 3. 對方有「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的惡意。您可以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或評定申請,請求撤銷對方的註冊商標。同時,您也可以主張自己的善意先使用權利,繼續在原範圍內使用您的商標。
Q: 我曾經授權給對方使用我的商標,現在授權終止了,我還能主張先使用嗎?
A: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的實務見解(如101年度民商上字第7號判決),善意先使用權利與商標授權權利是兩種不同的權源,即使您曾與對方簽訂授權契約,您的善意先使用權利也不會因此而消滅。因此,在授權契約終止後,您仍然可以在原使用範圍內主張您的善意先使用權利,繼續使用該商標。但這仍需您能證明您在對方註冊前即已善意使用,且符合其他善意先使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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