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標反淡化保護:法務必知的新舊著名性標準與訴訟策略
在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著名商標的價值早已超越了傳統的商品或服務類別限制。當其他業者在不相關的領域使用近似商標,即使消費者不會產生「混淆誤認」,但若減損了您商標的獨特光芒或良好聲譽,這就是商標法上所謂的「淡化」(Dilution)。
對於企業法務而言,精準掌握我國反淡化保護的法律基礎與實務見解,是鞏固企業無形資產的關鍵。本文將深入剖析台灣商標法中關於反淡化保護的兩大核心法條,並揭露最高行政法院近年來在「著名性」認定標準上的重大轉變。
一、反淡化保護的雙重法律武器
我國商標法透過兩條核心規定,為著名商標提供了跨越商品類別的保護:
1. 註冊階段的阻卻事由:《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
這條法規是智慧財產局審查商標註冊申請時,用來阻擋搭便車行為的利器。它涵蓋了傳統的混淆誤認,以及更廣泛的反淡化保護: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 前段(混淆誤認): 適用於商品或服務具有關聯性,保護相關消費者。
- 後段(反淡化): 即使商品或服務不具關聯性,只要有減損識別性(Blurring)或減損信譽(Tarnishment)之虞,即可阻擋註冊。保護對象是著名商標本身的價值。
2. 侵權階段的特別規定:《商標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
當商標已註冊成功,但權利人發現他人意圖利用其著名性時,則適用侵權的特別規定:
《商標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企業法務應注意,主張此條款時,必須證明對方具有『明知』的主觀要件,這在實務上是舉證的難點之一。
二、淡化理論的兩大態樣:識別性與信譽的減損
淡化並非單一概念,主要分為兩種:
- 減損識別性(Blurring): 想像一個高度獨特的商標(如某水果品牌),當許多不相關的商品(如鞋子、汽車)都使用近似標識時,該水果品牌與其原商品或服務之間的獨特連結就會被稀釋、分散,降低其獨特性。
- 減損信譽(Tarnishment): 指將著名商標用於品質低劣、不雅或具負面聯想的商品或服務上,使其所表彰的良好品質或形象受到貶抑。
判斷是否有減損之虞,實務上會綜合參酌商標著名之程度、商標近似之程度、被申請人的使用意圖及著名商標的先天或後天識別性等因素。
三、法務必追蹤:著名性標準的實務爭議與最新轉向
在過去,實務界對於反淡化保護的著名程度有著極高的要求,認為必須達到「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的高度著名性(如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所採取的甲說)。
然而,近年來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如111年度判決)已出現重大轉向:
最新趨勢: 淡化保護所稱的「著名商標」無須達到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僅需達到與主張混淆誤認相同的標準,即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即可。
這對於著名商標權人來說,無疑是降低了主張淡化保護的門檻。法務人員在準備證據時,應將重點放在證明商標在相關市場的認知度,而非執著於全國性、跨領域的絕對知名度。
四、實務案例啟示:公司名稱與淡化風險
企業法務經常面臨的議題是:將他人著名商標的文字用作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是否構成淡化?
以某知名食品集團與一家新成立的生醫公司為例,兩家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相同。法院最終認定,由於該食品集團的業務觸角已擴及醫療相關領域,因此生醫公司的使用不構成淡化(因為著名商標的觸角已及於該市場,識別性並未被分散)。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同時認定這構成混淆誤認。因為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相同,且業務範圍有重疊,極易使消費者誤認兩者為關係企業。
法務啟示: 即使淡化主張未成立,若兩者業務相關,著名商標權人仍可透過主張《商標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混淆誤認)或《公平交易法》來要求對方變更公司名稱,實現保護目的。
五、企業法務操作指引:雙軌保護與證據準備
1. 著名商標權人的防禦策略
- 證據收集多元化: 持續收集並保存商標在不同商品類別、不同地域的廣告、媒體報導、市場調查等證據,以證明其跨領域的知名度。
- 雙軌主張: 在面對近似商標時,應同時主張《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的前段(混淆誤認之虞)與後段(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以最大化保護範圍。
2. 商標申請人的風險評估
- 著名性檢索: 在申請新商標前,務必進行詳盡的著名商標檢索,特別注意那些在不同領域都有極高知名度的標識。
- 避開近似: 即使指定商品或服務類別完全不同,若標識與他人著名商標高度近似,仍有極高的風險因淡化理論而遭異議或駁回。
結論
商標淡化保護體現了法律對著名商標高價值識別性的特殊保障。隨著實務見解的演變,著名性標準雖然在形式上有所放寬,但法院在判斷「減損之虞」時,仍會嚴格審視近似程度、使用意圖和商品關聯性。企業法務人員應與時俱進,運用最新的法律趨勢,為企業的品牌資產築起堅實的法律防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我的商標是否已達到足以主張反淡化的「著名性」標準?
A: 依據最新實務見解,著名性標準應為『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非過去嚴苛的『一般公眾普遍知悉』。法務人員應準備證據證明商標的識別性強度、持續使用及宣傳的期間、範圍和地域,以及市場調查資料,證明在相關市場或跨領域市場中,商標的高知名度。
Q: 如果對方使用的商標與我方著名商標僅是「近似」,而非「相同」,是否仍能主張淡化?
A: 可以。淡化保護的構成要件是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商標近似的程度越高,越有利於證明『有減損之虞』。若近似程度低,即使著名性高,法院仍可能認定淡化風險極低(如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判決所示)。
Q: 主張侵權時,商標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要求『明知』的主觀要件,法務該如何舉證?
A: 證明『明知』可以從客觀事實推論。例如:該著名商標的知名度極高,已達一般公眾皆知程度;侵權人與著名商標權人處於同一產業或鄰近產業;侵權人曾收受過警告函;或侵權人有搭便車(Free-riding)的意圖等。若能證明對方不可能不知悉該著名商標的存在,即可滿足此要件。
Q: 如果我的公司打算跨足新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是否會影響我主張淡化保護的強度?
A: 不會,反而有利。若著名商標權人有『多角化經營』的證據(跨足不同類別),這將有利於主張混淆誤認之虞,並間接支持淡化主張。因為多角化經營顯示商標的識別性與信譽具有跨領域延伸的可能性,使得法院更容易認定競爭者使用近似商標會造成識別性分散或信譽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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