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品牌名稱,是你的心血結晶,是你與消費者溝通的重要橋樑。但你有沒有想過,即使商標被別人搶先註冊,你辛苦經營的品牌名稱還有機會挽回嗎?在台灣,商標法不僅保護已註冊的商標權人,也考量到那些在他人註冊前就已「善意使用」的品牌經營者。今天,律點通將帶你深入了解商標法中的「善意先使用權」與「惡意搶註」條款,教你如何聰明保護自己的品牌資產。
你的品牌盾牌:善意先使用權
想像一下,你辛辛苦苦經營一家在地小吃店多年,店名和招牌都已經深入人心。結果有一天,一家新開的連鎖店,竟然把你的店名註冊成了商標!這時候,你該怎麼辦?別擔心,台灣商標法為你提供了「善意先使用權」這面盾牌。
這項權利主要規範在《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四、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白話來說,這條法規的意思是:如果你的品牌在別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就已經善意地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並且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那麼即使別人註冊成功,你也能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你的品牌,不受對方商標權的限制。
這裡有幾個關鍵點:
- 時間點很重要: 你必須證明你在對方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就開始使用了。
- 「善意」是核心: 你使用這個商標的時候,並不知道有人要註冊,也不是故意要模仿或攀附別人的品牌。
- 「原使用範圍」: 實務上,法院通常認為這不限制你的經營規模或地理區域,而是指你原本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內容」。也就是說,你可以在原本的商品或服務範疇內,繼續擴大你的生意版圖。
生活案例解析:在地老店的品牌擴張之路
小陳在南部經營一家「速潔」汽車美容工作室十多年,靠著好口碑累積了一群忠實顧客。後來,他決定擴大經營,除了原本的洗車服務,也開始販售相關洗車用品。沒想到,北部一家新成立的「速潔」連鎖店,竟然搶先註冊了「速潔」的商標,並指控小陳侵權。
法院審理後發現,小陳早在對方申請商標註冊前,就已經以「速潔」的名義經營洗車服務,後來擴展業務販售洗車用品,也屬於汽車美容的相關範疇。法院認為,《商標法》所稱的「原使用範圍」不應限制經營規模或地理區域,只要商品或服務內容未超出原有範疇,先使用人就可以繼續使用。因此,小陳的「速潔」工作室不受對方商標權的拘束,可以繼續安心經營。
品牌地雷區:小心惡意搶註
除了善意先使用權,商標法也對「惡意搶註」設下了防線,避免不肖業者利用資訊不對稱,搶奪他人的品牌心血。
這項規定主要在《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旨在防止那些「明知故犯」的搶註行為。如果有人因為與你之間有特定關係(例如前員工、合作夥伴、供應商、同業等),因此知悉你的品牌存在,卻意圖仿襲而搶先註冊近似的商標,那麼這個搶註的商標是不能被核准註冊的,即使註冊成功,也可以被撤銷。
關鍵要素:
- 特定關係: 不僅限於白紙黑字的合約,只要能證明對方有機會知悉你的品牌,例如曾是你的員工、合作廠商、甚至競爭同業,都可能被認定。
- 知悉存在: 對方必須在申請註冊前,就已經知道你的品牌。
- 意圖仿襲: 對方並非獨立發想,而是有模仿或攀附你品牌的意圖。這可以從商標的近似程度、雙方關係、申請時機等綜合判斷。
生活案例解析:前員工的「致敬」還是「仿襲」?
王老闆經營一家專門生產汽車零組件的公司多年,公司名稱和品牌圖樣在業界小有名氣。後來,一位曾在他公司擔任高階主管的李經理離職後,自己開設了一家同性質的公司,並且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了一個與王老闆公司品牌圖樣極為相似的商標,同樣指定使用於汽車零組件。
法院調查後發現,李經理不僅曾是王老闆公司的重要員工,離職後兩家公司甚至還有代工業務往來。在這種密切的關係下,李經理不可能不知道王老闆公司的品牌存在。他所申請的商標與王老闆的品牌高度近似,且經營業務相同,法院因此認定李經理有「意圖仿襲」的惡意,其搶註的商標應被撤銷。
如何證明你的「先使用」?實務證據準備
如果你需要主張善意先使用權,或是指控對方惡意搶註,最重要的就是提出客觀、具體且可追溯時間點的證據。
《商標法》第64條明確定義了商標的「使用」態樣:
《商標法》第64條:「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簡單來說,任何足以讓消費者認識你的品牌,且是為了行銷目的的行為,都算商標使用。
以下是一些你可以準備的實用證據:
- 商業交易紀錄: 銷售發票、訂單、出貨單、採購契約、會計帳冊等,上面應清楚載明你的品牌圖樣、商品名稱和交易日期。
- 廣告宣傳資料: 報章雜誌廣告、產品型錄、傳單、商品說明書、網站截圖(務必有時間戳記)、社群媒體發文紀錄、電視/廣播廣告紀錄等。
- 商品實物或包裝: 標示有你品牌的商品、包裝、吊牌、標籤等,最好能證明其流通時間。
- 營業登記與設立資料: 證明你的公司或行號設立時間、營業項目,有助於佐證你使用品牌的合理性。
- 證人證詞: 你的供應商、客戶、合作夥伴或員工的證詞,可證明你的品牌實際使用情況及開始時間。
保護你的品牌,最好的方式是及早申請商標註冊。先使用權雖然能提供保護,但它屬於「抗辯權」,無法主動排除他人使用或註冊。
結論:保護品牌,從現在開始
品牌是企業最寶貴的資產之一,而商標權則是保護這份資產的法律工具。透過了解「善意先使用權」和「惡意搶註」的規定,你可以更清楚地知道如何在法律層面捍衛你的品牌。
重點回顧:
- 先發制人: 儘早將你的品牌申請商標註冊,取得最穩固的排他權利。
- 證據先行: 妥善保存所有與品牌使用相關的商業紀錄、廣告文宣、商品實物,越詳細、越能證明時間點的證據越好。
- 謹慎合作: 與供應商、經銷商、員工等合作夥伴建立關係時,務必釐清商標權歸屬,避免日後爭議。
- 市場監測: 定期關注市場上是否有近似品牌出現,及早發現潛在問題。
記住,法律是保護懂得運用它的人。現在就開始檢視你的品牌保護策略,讓你的心血不被白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善意先使用權和商標註冊權,哪個保護力比較強?
A: 商標註冊權的保護力通常更強。商標註冊後,你擁有全國範圍內的排他權,可以主動禁止他人未經授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善意先使用權則是一種「抗辯權」,它只能讓你自己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不受他人註冊商標權的拘束,但你無法主動禁止他人使用或要求撤銷他人商標。因此,為獲得最全面的保護,建議盡早申請商標註冊,無論你的品牌是否已經被他人先使用或註冊,都應積極保護自身權益。
Q: 惡意搶註條款中提到的「其他關係」具體包含哪些情況?
A: 「其他關係」的解釋範圍相當廣泛,不限於直接的契約關係。實務上,只要申請人與先使用人之間存在足以讓申請人知悉先使用商標的關聯性,都可能被認定。常見的例子包括:競爭同業、前員工、供應商、經銷商、代理商,甚至雙方曾因其他案件有過法律爭議,都可能被視為「其他關係」。判斷的重點在於申請人是否有合理的機會知悉他人的商標。
Q: 如果我的品牌在國外已經使用很久,但在台灣還沒註冊,會受到台灣商標法的保護嗎?
A: 會的。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的「先使用」商標,實務上明確肯認不限於國內先使用,也包括國外先使用之商標,且不問該國外商標是否已註冊。這意味著,即使你的品牌只在國外有使用紀錄,只要能證明對方在台灣申請註冊時,因為與你之間的特定關係而知悉你的國外品牌,並有仿襲意圖,其搶註的商標仍可能被撤銷。這體現了對國際商業道德的尊重。
Q: 我在與合作夥伴簽訂授權契約後,如果契約終止了,我還能主張我原本的善意先使用權嗎?
A: 這個問題在實務上有不同見解,較保守的觀點認為,一旦簽訂授權契約,你使用商標的基礎就從「善意先使用」轉變為「被授權使用」,契約終止後就不能再主張善意先使用權。然而,也有法院判決認為,善意先使用權是基於在先的事實而依法得援用的權利,不應因曾簽訂授權契約而消滅。但為避免爭議,最保險的做法是在授權契約中明確約定契約終止後,原先使用人對該商標的權利歸屬,或在授權前就完成商標註冊。
Q: 如果我只是在網路上發文、做廣告,還沒有實際販售商品,這樣算「商標使用」嗎?
A: 算的。《商標法》第64條明確指出,商標之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且「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因此,只要你在網路上發文、做廣告是為了行銷目的,且足以讓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就構成商標使用。但務必保留這些數位紀錄,並確保有明確的時間戳記作為證據。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