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商標之路被「閒置商標」擋住了嗎?
您是否曾遭遇這樣的困境:想註冊一個理想的商標,卻發現它早已被他人註冊,但實際卻從未被使用?這種情況不僅阻礙您的品牌發展,也浪費了寶貴的商標資源。別擔心,台灣《商標法》提供了一項強而有力的機制,讓您有機會「廢止」這些未被真實使用的商標,這就是「商標廢止註冊」!
在法律實務上,有時會聽到「商標停止執行」的說法,但更精確的法律用語應是「商標廢止註冊」,意即撤銷該商標的註冊效力。作為商標異議申請人,理解其成功要件至關重要。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拆解,如何運用這項權利,為您的品牌開闢道路!
什麼是「商標廢止註冊」?您的強力武器!
商標廢止註冊,特別是針對未實際使用的商標,其核心目的在於鼓勵商標權人真實使用其商標,避免商標資源被佔用卻未發揮其市場識別功能。這主要依據《商標法》的規定,而其中最關鍵的條文是: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如果一個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沒有正當理由」從未使用過,或者停止使用「已滿三年」,那麼這個商標就有可能被廢止。但請注意,如果商標權人有合法授權給他人使用,且被授權人有實際使用,就不在此限。
掌握「商標使用」的定義,是成功的基石
要證明對方「未使用」,首先您必須理解法律上如何定義「使用」。《商標法》第5條對此有明確的規範:
《商標法》第5條:「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簡單來說,商標的「使用」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 行銷目的: 使用商標的目的是為了推廣商品或服務,而不是為了形式上維持商標權。
- 積極標示行為: 商標必須實際標示在商品、包裝、廣告或各種媒體上。
- 消費者認識: 最重要的是,這種標示必須要讓消費者能清楚辨識這是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標誌。這涵蓋了設計、字體、大小等,是否足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實務上,僅有內部文件、無日期或事後補蓋的資料,或是無法連結到指定商品/服務的證據,往往不足以證明真實使用。您需要的是客觀、真實、可勾稽且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證據。
避免功虧一簣!「三個月條款」您不能不知
許多申請人會擔心,如果對方在我提出廢止申請後,才趕快開始使用商標,那我的申請不就白費了嗎?《商標法》也考慮到這種「臨時抱佛腳」的情況:
《商標法》第63條第3項:「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於申請廢止時該註冊商標已為使用者,除因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者外,不予廢止其註冊。」
這條款是說,即使對方在您申請廢止時已經開始使用商標,但如果這種使用是因為「知道您要申請廢止」,而且是在「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才開始的,那麼這種使用將不被採認,該商標仍然會被廢止。這對商標異議申請人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判斷時機點!
實戰案例解析:看別人怎麼成功(或失敗)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如何判斷與準備:
案例一:證據不足,商標難保(改編自馨凰商貿有限公司商標廢止案)
小陳想申請廢止一個名為「花園美妝」的商標,該商標指定使用於香水、化妝品等。對方為了證明有使用,提出了說明書、課程簡介、芳療室照片、發票、品牌故事等。然而,法院仔細檢視後發現,這些證據多數沒有明確的使用日期,有些日期甚至晚於申請廢止日前三年期間,或者無法證明「花園美妝」商標確實使用在香水、化妝品這些「指定商品」上。最終,法院認定對方確實有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之情事,因此駁回了對方維持商標的訴求。
指導意義: 商標使用的證據必須「客觀」、「完整」、「有時間性」,且能明確勾稽到「指定商品或服務」。模糊不清或無法證明實際使用日期的證據,很難被採納。
案例二:臨時抱佛腳,使用無效(改編自耿昌貿易有限公司商標廢止案)
小李發現某個「LUNA及圖」商標長期未被使用,於是著手準備申請廢止。沒想到,在小李正式提出申請前不久,對方突然開始大量宣傳並使用該商標。法院調查後發現,對方提出的所有使用證據,都是在「知悉」小李將申請廢止之後,且在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才匆忙開始的。根據《商標法》第63條第3項的規定,這種臨時性的使用不被承認,該商標最終仍被廢止。
指導意義: 申請廢止的時機點非常重要!如果您發現對方是因知悉您的申請才在短時間內(三個月內)開始使用,您仍有機會主張廢止。這鼓勵商標權人應長期、真實地使用商標,而非僅為規避廢止而形式性使用。
廢止申請成功秘訣:給您的實用指引
作為商標異議申請人,您的目標是證明對方「無正當事由、三年未使用」。以下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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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蒐集未使用證據:
- 市場調查報告: 證明市場上沒有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
- 銷售數據與廣告紀錄: 搜尋相關行業的銷售平台、廣告投放紀錄,證明對方未有實際銷售或推廣。
- 網站與社群媒體截圖: 截取該商標權人的官方網站、社群媒體頁面,證明在三年期間內未見該商標的使用痕跡。
- 實體店面照片: 若為實體商品或服務,可拍攝店面或相關場所,證明未有該商標的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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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判斷申請時機:
- 仔細觀察目標商標是否確實已停止使用滿三年。三年期間是以「申請廢止日」往前推算。
- 特別留意對方是否有在您準備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突然開始「形式性」使用商標的行為。若有,這正是您可以主張「三個月條款」的有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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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判並反駁「正當事由」:
- 預期對方可能提出的「正當事由」抗辯,例如「擔心侵權」、「設廠受阻」等。根據過往判例,「正當事由」的認定非常嚴格,通常限於客觀上不可歸責於商標權人的事實障礙。
- 準備論點,指出對方的理由並非客觀上不可預見或不可避免的障礙。
結論:掌握關鍵,為您的品牌開路
商標廢止註冊是清理商標資源、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重要機制。作為商標異議申請人,成功與否的關鍵在於您是否能充分理解法條意涵,並有策略地蒐集、呈現「三年未使用」的有力證據,同時精準判斷申請時機,避免「三個月條款」的影響。透過這份指引,希望您能更有信心與方向,為您的品牌爭取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申請廢止商標需要準備哪些證據,才能證明對方「未使用」?
A: 要證明對方「未使用」,您需要蒐集客觀、具體且有時間性的證據。這包括:市場調查報告(證明市場上無該商標商品/服務)、相關商品或服務的銷售數據(例如電商平台或實體通路搜尋結果)、廣告投放紀錄(電視、網路、平面媒體)、網站截圖(顯示該商標權人網站於三年期間內未見該商標)、社群媒體貼文紀錄、商品實物照片(若有,應顯示無商標或非指定商品)、以及任何能證明對方未實際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公開資訊。證據必須能明確連結到申請廢止日前三年的期間。
Q: 如果商標權人聲稱有「正當事由」未使用,我該如何反駁?
A: 法院對「正當事由」的認定非常嚴格,通常限於客觀上不可歸責於商標權人的事實障礙。您可從以下幾點反駁:1. 指出對方理由多屬主觀考量(如擔心侵權、預期未來使用),而非客觀上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的事由。2. 即使有部分困難(如設廠受阻),對方仍可透過其他方式(如委託代工、代理行銷)使用商標,證明其並非完全無法使用。3. 舉證說明對方所述的「正當事由」並非導致商標無法使用的直接且唯一原因。關鍵在於證明該事由並非「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
Q: 申請廢止的三年未使用期間是如何計算的?
A: 三年未使用期間的計算,是以您「提出廢止申請的日期」為基準點,往前推算三年。商標權人必須證明在這段三年期間內,有真實地將商標使用於其註冊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如果對方在這三年期間內沒有任何真實使用行為,您的廢止申請就可能成功。
Q: 商標權人若在收到廢止通知後才開始使用商標,我的申請會被駁回嗎?
A: 不一定會被駁回。根據《商標法》第63條第3項,如果商標權人是「因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在「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才開始使用該商標,那麼這種臨時性的使用將不被採認。換句話說,即使對方在您申請廢止時已經開始使用,但只要您能證明其使用是「知悉後三個月內」的突擊行為,該商標仍然可能被廢止。這對申請人來說,是一個判斷申請時機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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