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利優先順序:保護您的品牌資產關鍵
您的品牌是您投入心血的結晶,而商標則是品牌在市場上的識別符號。然而,商標權利並非理所當然,其優先順序的判斷,是保護您品牌資產的關鍵。若不了解這些規則,您的品牌可能面臨被他人搶註、甚至被控侵權的風險。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商標法的核心原則與實務眉角,助您鞏固品牌護城河。
一、先申請原則:商標權取得的基石
台灣商標法採 「先申請原則」,這意味著,原則上誰先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申請,誰就優先取得商標權。這項原則旨在鼓勵企業盡早註冊,確保市場秩序。
當有兩個或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時,通常會准許最先提出申請者註冊。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如果您的商標與別人的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似,且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您的申請就可能被駁回。判斷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商品或服務同一或類似」,會從以下幾點考量:
- 商標近似: 兩商標在外觀(例如:文字、圖形)、觀念(例如:傳達的意念)或讀音方面,若有任何一項相似到可能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即為近似。判斷時會採「隔離觀察」原則,也就是消費者在不同時間、地點單獨看到兩商標時,是否會產生誤認。
- 商品或服務類似: 考量商品的原材料、用途、功能、產製者、行銷管道及場所,或服務的性質、對象等,依一般社會通念判斷是否類似。
- 混淆誤認之虞: 這是最終判斷標準,指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者,在購買時施以普通注意,有無可能誤認兩者來自同一來源或有關係企業的聯想。
案例故事一:相似名稱的清潔劑之爭
多年前,一家德國清潔用品公司「馬丁柏朗」想在台灣註冊「BRAUNdevice」商標,用於廚房油污清潔劑等商品。然而,智慧財產局卻駁回了他們的申請。原因是什麼呢?
原來,另一家德國公司「必布朗美松根」早已在台灣註冊了「BBRAUN公司標章」商標,用於液體肥皂、香皂等商品。法院認為,「BRAUNdevice」與「BBRAUN公司標章」兩商標,僅差一個字母「B」,整體外觀極為相似,容易讓消費者混淆。此外,廚房清潔劑與肥皂雖然不同,但因銷售通路與製造商時常重疊,也被認定為類似商品。由於「馬丁柏朗」公司的申請日期較晚,因此依據「先申請原則」被核駁。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商標只有細微差異,若整體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且商品或服務被認定為類似,後申請者就難以取得商標權。
二、商標權利優先順序的例外:惡意搶註與善意先使用
儘管「先申請原則」是主流,但為了維護公平競爭與保護善意使用者的權益,商標法也設有例外規定。
1. 惡意搶註:法律絕不姑息!
惡意搶註是指申請人明知他人已先使用某商標,卻意圖剽竊而搶先註冊的行為。這不僅違反商業道德,更是商標法所禁止的。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舊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旨在制止不公平競爭。判斷是否構成惡意搶註,重點在於申請人是否因為與先使用人之間存在特定關係(例如:合作夥伴、同業競爭者、經銷商等),而知悉該商標存在,並主觀上具有仿襲的意圖。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先使用」商標,不限於已在國內註冊的商標,也不限於必須在國內有使用證據。這意味著,即使是國外已使用但尚未在台灣註冊的商標,若被惡意搶註,仍可能受到保護。
2. 善意先使用:保障老字號的權益!
如果您的品牌在他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就已經善意地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那麼您的權益也會受到一定的保護。這就是 「善意先使用抗辯」。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舊商標法第23條第2項):「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這項規定是為了平衡商標權人與善意使用者之間的權益。您必須證明在他人商標申請日之前,就已「善意」使用(即不知對方已申請註冊,且無不正競爭意圖),並且使用範圍僅限於您「原有」的商品或服務。商標權人雖然不能禁止您繼續使用,但可能要求您加上適當的區別標示,以避免消費者混淆。
案例故事二:老字號便當店的商標保衛戰
郭女士註冊了「三郎一、さんろら及圖」商標,用於餐飲服務。後來,她發現一家經營多年的「三郎便當」店,在便當外包裝上使用了近似的商標「家常三郎さぶろぅ弁當(日文漢字)ベんとぅ及圖」,於是控告對方侵害商標權。
雖然法院認定「三郎便當」店的確使用了近似商標,構成侵權。然而,「三郎便當」店的經營者劉先生提出抗辯,證明他早在郭女士申請註冊商標的80幾年前就已經開始經營「三郎便當」店,並持續善意使用此名稱。法院最終採納了劉先生的「善意先使用」抗辯,判決他可以在原有販售便當的範圍內繼續使用「三郎便當」商標,其權益不受郭女士商標權的拘束。
這個案例顯示,即使您的商標未註冊,若能證明符合「善意先使用」的條件,仍可保障您在原有範圍內的繼續使用權利。
三、實務操作建議:商標權人必知!
了解這些法律原則後,身為商標權人或潛在商標權人,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保護您的品牌:
- 盡早申請註冊: 這是最積極也最穩妥的保護方式。根據「先申請原則」,越早申請,您的權利就越有保障。
- 全面檢索比對: 在設計商標和申請前,務必進行詳盡的商標檢索。確認您的商標圖樣與指定商品/服務是否與他人已註冊或申請在先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可大幅降低被核駁的風險。
- 保留使用證據: 若您的商標尚未註冊,或您正在主張善意先使用,請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能證明您實際使用商標的證據,例如發票、產品包裝、官網截圖、行銷文宣、廣告資料等,這些都是未來維護權益的關鍵。
- 留意市場動態: 定期關注市場上是否有他人申請或註冊與您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是出現侵權行為。及早發現並採取應對措施,才能有效維護您的品牌權益。
結論
商標權利的優先順序判斷,是保護品牌資產的基礎。理解「先申請原則」及其「惡意搶註」和「善意先使用」的例外,將能讓您在品牌經營的道路上更加穩健。積極註冊、謹慎使用,並妥善保存證據,是每位商標權人不可或缺的功課,也是確保您的品牌能在市場上獨樹一幟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商標還沒註冊,會不會被別人搶先註冊?
A: 是的,台灣商標法採「先申請原則」,誰先完成申請,誰就優先取得商標權。若您的商標尚未註冊,他人有可能搶先申請並取得權利。雖然在特定條件下您可主張「善意先使用」或「惡意搶註」來抗辯,但這些都是事後救濟,過程耗時費力。最穩妥的做法是盡早申請註冊,以確保您的品牌權益。
Q: 如何判斷我的商標和別人的商標是否「近似」?
A: 「商標近似」的判斷會從外觀(視覺)、讀音(聽覺)、觀念(意念)三個層面進行「隔離觀察」。例如,文字商標可能因字體、排列、有無圖形而外觀近似;讀音相似也可能造成混淆;即使外觀讀音不同,若傳達的意念或概念相似,也可能被認定為近似。最終判斷標準是,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者在購買時,是否會誤認為兩者來自同一來源或有關係企業的聯想。
Q: 商標被惡意搶註了,我該怎麼辦?
A: 若您能證明對方是因與您有特定關係(如契約、地緣、業務往來等)而知悉您的商標存在,並意圖仿襲而搶先註冊,您可以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主張該商標不得註冊,並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或評定,要求撤銷其註冊。務必收集您先使用商標的充分證據,如發票、合約、廣告文宣、網路使用截圖等,以證明您的先使用事實與對方知悉的關聯性。
Q: 我已經使用某個商標很久了,但一直沒註冊,現在有人註冊了類似的商標,我還能繼續用嗎?
A: 若您能在對方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就已經「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且無不正競爭意圖,那麼您可以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主張「善意先使用抗辯」,在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但請注意,這是一種抗辯權,不能阻止對方行使商標權,且商標權人可能要求您附加區別標示。為避免未來爭議,建議您考慮盡快申請註冊,將權利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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