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別慌!「先使用權」可能是您的救命符
老闆您好,當您收到商標侵權的存證信函或法院傳票,心裡一定很焦急。別擔心,在台灣的商標法中,即使您沒有註冊商標,也可能因為「先使用」而獲得法律保護,甚至能對抗已註冊的商標權人。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商標法中的「先使用權」如何運作,以及如何運用這些規定來維護您的權益。
挑戰對方的商標註冊:惡意搶註的防線
首先,如果對方主張您的商標侵權,您可以回頭檢視對方的商標註冊是否合法。商標法設有條款,專門防堵惡意搶註的行為。如果對方是惡意搶註您的商標,那麼他們的註冊本身就可能無效。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 明確指出: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是說,如果對方在申請註冊商標時,明知您(或其他第三方)已經先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且兩者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並且對方與您之間存在某些關係(例如合作過、是同業、或透過網路容易知悉),卻仍惡意模仿並搶先註冊,那麼這個商標註冊就是有問題的。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先使用」不限於台灣境內,即使是國外先使用的商標,也可能適用。
您的合法防禦武器:善意先使用抗辯
即便對方的商標註冊沒有問題,如果您比對方更早、更善意地使用該商標,您依然有權利繼續在原有的範圍內使用,這就是「善意先使用」抗辯權。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 規定: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這表示,只要您在對方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就已經「善意」地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您就可以主張繼續使用。這裡的「善意」是指您在使用商標時,並不知道對方已經有這個商標,也不是為了搭便車或惡意競爭。但請注意,您的使用範圍將僅限於您原本使用的範圍,不能隨意擴大。
實務案例:小陳的服飾店如何反敗為勝?
想像一下「小陳的服飾店」,在台灣的網路拍賣平台和社群媒體上,販售一款名為「輕盈塑型內衣」的產品,並搭配一個獨特的品牌圖樣。小陳的生意蒸蒸日上,累積了不少忠實顧客。然而,某天他卻收到一封來自「大品牌公司」的律師函,指控他侵害了「大品牌公司」已註冊的「輕盈塑型」商標。
小陳心急如焚,但仔細回想,他早在「大品牌公司」申請註冊前,就已經在網路上看到許多來自中國淘寶網和台灣其他拍賣網站上,有店家使用與「輕盈塑型」類似的圖樣販售同類產品。他自己的品牌圖樣也是參考這些流行趨勢設計的。
在法院審理時,小陳提出以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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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品牌公司」涉嫌惡意搶註:小陳主張,「大品牌公司」身為同業,應該知悉市場上早有許多類似的「輕盈塑型」產品和圖樣在流通,卻仍搶先註冊,可能構成《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的惡意搶註。法院調查後發現,確實有證據顯示該圖樣在「大品牌公司」申請註冊前已廣泛使用,且「大品牌公司」身為業界人士,應已知悉。因此,法院認定「大品牌公司」的商標註冊有應撤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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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屬於善意先使用:同時,小陳也提出證據,證明他在「大品牌公司」商標申請註冊前,就已持續在原有的網路平台善意販售「輕盈塑型內衣」,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的善意先使用規定。因此,小陳在原使用範圍內的行為,不受「大品牌公司」商標權的拘束。
最終,法院駁回了「大品牌公司」的訴訟請求,小陳的服飾店得以繼續合法經營。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便沒有註冊商標,先使用人仍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被告商家自保的實務建議
面對商標侵權指控,身為被告商家,您需要採取積極的行動來保護自己:
- 蒐集並保存所有使用證據:這是最重要的!包括您的商品包裝、廣告文宣、銷售紀錄(發票、訂單)、網站截圖、社群媒體發文時間、合約、任何能證明您何時、何地、如何開始使用該商標的資料。越詳細、越早期的證據,對您越有利。
- 釐清商標使用時間點:仔細比對您開始使用商標的時間,與對方商標註冊申請日期的先後關係。這是主張善意先使用抗辯的關鍵。
- 檢視對方註冊的合法性:回頭審視對方商標申請註冊時,是否可能存在惡意搶註的情形。例如,對方是否曾與您有業務往來?是否是同業且應已知悉您的使用?
- 了解「原使用範圍」的限制:如果主張善意先使用成功,您的使用範圍將被限制在您原本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種類、地域及規模,不能任意擴大。
結論: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商標權的爭議複雜且多變,但了解「先使用權」的相關規定,能讓您在面對訴訟時,擁有更多應對的籌碼。無論是透過主張對方惡意搶註來挑戰其商標權,或是援引善意先使用來保護自己的既有經營,充分準備證據,釐清法律關係,是每位被告商家都必須做好的功課。切記,積極捍衛自己的權益,才能讓您的事業穩健發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先使用權」?對被告商家有什麼用?
A: 「先使用權」是指在他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前,您已經實際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行為。對被告商家而言,它有兩大用途: 1. 挑戰對方商標註冊的合法性(惡意搶註):如果對方明知您已先使用,卻惡意搶註,您可以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主張其註冊無效。 2. 作為自身使用不受侵權指控的抗辯(善意先使用):如果您在對方註冊前善意使用,可以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主張繼續在原範圍內使用,不構成侵權。
Q: 我在國外就開始用了,這樣在台灣有用嗎?
A: 是的,根據台灣實務見解,您在國外先使用商標,在某些情況下仍然可能在台灣獲得保護: 1. 惡意搶註(《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法院多數認為,此條款所稱的「先使用」商標,不限於國內,也包括國外先使用的商標。只要對方知悉並意圖仿襲,其註冊仍可能被撤銷。 2. 善意先使用抗辯(《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雖然此條款的地域範圍在實務上存在爭議,但部分判決已承認國外先使用亦可能構成善意先使用之基礎,特別是當您的商品或服務已透過網路等方式進入國內市場並為消費者所知悉時。
Q: 我要怎麼證明我是「善意先使用」?
A: 證明「善意先使用」的關鍵在於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您在使用商標時並不知悉他人已存在之商標,且非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您需要蒐集並妥善保存以下資料: 使用時間證明:廣告文宣、銷售合約、發票、訂單紀錄、網站截圖(包含時間戳記)、社群媒體貼文、產品發表會資料等,證明您在對方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就已開始使用。 使用範圍證明:銷售區域、商品或服務種類、生產量或銷售額等,證明您實際使用的範圍。 善意證明:例如,您的商標設計過程紀錄、創意來源說明,以證明您是獨立創作或合理使用,並非刻意模仿他人。
Q: 如果對方是惡意搶註我的商標,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惡意搶註您的商標,您有幾種法律途徑可以採取: 1. 提出異議:在對方商標公告後三個月內,您可以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主張其註冊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 2. 提出評定:如果對方商標已註冊核准,您可以在商標註冊後五年內(惡意搶註無時間限制),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評定,請求撤銷其商標註冊。 3. 在訴訟中提出抗辯:若對方已對您提起侵權訴訟,您可以在訴訟中主張對方商標因惡意搶註而無效,作為您的反擊依據。無論採取哪種方式,都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知悉您的先使用且有仿襲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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