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商標侵權通知,別慌!你的「先使用權利」可能是解方
身為商家,收到一封商標侵權的存證信函,或是直接被提起訴訟,那種焦慮與不安,我們完全理解。尤其當你覺得自己的品牌名稱或圖樣,明明已經用了很久,卻被一個後來才註冊的人指控侵權時,更是百思不得其解。這篇文章將為你解析台灣商標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善意先使用」,以及如何反擊「**惡意搶註」的行為,幫助你了解自身的權利,並提供實用的自保策略。
台灣的商標法雖然採「註冊保護主義」,也就是原則上商標權需要透過申請註冊才能取得,但法律並非全然僵化。為了平衡公平競爭,商標法也設有例外規定,保護那些在他人註冊前就已「善意使用」商標的商家,並打擊那些「意圖仿襲而搶先註冊」的不法行為。讓我們一步步來了解這些與你息息相關的法律概念吧!
了解商標法:你的權利與義務
註冊保護主義與先使用例外
根據《商標法》第18條**,想要取得商標權,原則上必須依法申請註冊。這確立了台灣商標法的核心原則。然而,為避免不公,法律也考慮到市場上可能存在的先使用狀況,因此有以下兩種重要例外:
- 善意先使用:《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 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先使用人不受註冊商標權的效力拘束。
- **惡意搶註:《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 則是用來防止有人惡意模仿他人商標並搶先註冊。
什麼是「商標使用」?
在探討先使用前,我們得先釐清什麼才算是法律上的「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5條:「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簡單來說,只要你是為了行銷目的,將商標用在商品、包裝、服務相關物品、商業文書或廣告上,並且足以讓消費者辨識這是你的品牌,就算是一種「商標使用」。特別要注意的是,現在網路上的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站等使用方式,也都被明確納入「使用」的定義中。
你的「善意先使用」防禦盾牌
如果你被控商標侵權,但你認為自己比對方更早使用這個商標,那麼「善意先使用」就是你最重要的防禦武器。這項權利讓你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以繼續在原有的範圍內使用你的商標,不受註冊商標權的限制。
善意先使用的關鍵要件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四、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要成功主張善意先使用,你必須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這是時間點上的核心,你的使用行為必須早於對方申請註冊的時間。
- 善意:你在開始使用商標時,主觀上沒有攀附他人商譽、造成消費者混淆或不正當競爭的意圖。即使你後來才知道對方註冊了,只要最初是善意使用,且沒有擴大範圍,仍可主張。
- 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你的商標與對方的註冊商標在文字、圖樣上相似,且應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才會有混淆誤認的可能,進而觸發此條款的討論。
- 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這是善意先使用抗辯的限制。通常指你原本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種類。如果你的使用範圍在對方註冊後有顯著擴大(例如從實體店面擴展到網路銷售,且網路銷售是在對方註冊後才開始),擴大的部分可能就不受此原則保護,仍可能構成侵權。
- **商標權人得要求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為了避免消費者混淆,註冊商標權人可以要求你在商標旁加上適當的標示,以示區別。
案例解析:先使用範圍的界線
一家經營數十年的老字號餅舖「實味香」,從爺爺那代就開始用這個名字,並印在餅盒、傳單和店面招牌上。後來,另一家新創公司註冊了「實味香」的商標,並控告老餅舖侵權。老餅舖主張自己是善意先使用。
法院審理後發現,老餅舖確實早在對方註冊前,就已經在實體店面和傳單上使用「實味香」這個名字。這部分被認定符合善意先使用,不受新創公司商標權的拘束。然而,老餅舖在對方商標註冊後,才開始在自己的網路商店和臉書粉絲頁上大規模使用「實味香」進行網路銷售。法院認為,這種從實體銷售擴展到網路平台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原使用之範圍」,因此擴大的網路使用部分,仍構成商標侵權。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主張善意先使用時,「原使用範圍」的界定非常重要。若你的經營模式或通路有重大改變,務必重新評估商標註冊的必要性。
反擊「惡意搶註」:保護你的原創
如果你的品牌名稱已經在市場上經營出知名度,卻被一個與你有業務往來或知悉你商標存在的人搶先註冊,這就可能構成「惡意搶註」。
惡意搶註的判斷標準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要判斷是否構成惡意搶註,關鍵在於證明以下幾點:
- 商標相同或近似,且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這與侵權判斷標準類似。
- 申請人因特定關係知悉你的商標存在:這裡的「特定關係」包括契約、地緣、業務往來,甚至包括具有相關或競業關係而知悉的情況。
- 申請人具有「意圖仿襲」的主觀惡意:這是最難證明的部分,需要透過間接證據來推論,例如對方沒有其他合理的選用理由、其經營模式與你高度重疊等。
案例解析:惡意搶註的撤銷
一家名為「跑天下」的鞋業公司,長期在市場上使用這個品牌名稱,並累積了一定的知名度。後來,另一家同行公司,在「跑天下」原商標權利因故消滅、尚未重新註冊的空窗期,搶先註冊了「跑天下」商標。原「跑天下」公司不服,提出異議。
法院調查後發現,這兩家公司都是鞋業同行,且搶註者對原「跑天下」品牌在市場上的使用情況並非毫不知情。法院認定,搶註者顯然是利用其與原公司之間的競業關係,知悉「跑天下」商標的存在,並有「意圖仿襲」之惡意,搶先申請註冊。因此,判決撤銷了搶註者的商標註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對方取得了註冊,只要能證明其惡意搶註的事實,你的權益仍有機會被法律保護。
重要爭議:授權關係與先使用權利
實務上曾有討論,如果先使用人後來曾經與註冊商標權人簽訂授權契約,那他的善意先使用權利會不會因此消失?
早期的法律座談會對此有不同意見,但目前台灣實務的明確見解是:善意先使用所產生的法律利益,是獨立於商標權的權利,即使先使用人曾與商標權人簽訂授權契約,其善意先使用權利亦不因此消滅。也就是說,即使授權關係終止,先使用人仍可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主張善意先使用。
被告商家自保實務建議
面對商標侵權指控,身為被告商家,以下是你可以採取的實用建議:
- 妥善保存使用證據:這是你主張善意先使用最關鍵的一步。詳細記錄並保存所有能證明你商標使用時間、範圍、商品/服務類別、行銷方式的證據,例如:訂單、發票、廣告文宣、商品包裝、網站截圖、社群媒體貼文紀錄、營業登記證明等。證據越完整、時間越早,對你越有利。
- 及早申請註冊:雖然有善意先使用抗辯,但商標法仍以註冊為原則。為取得更全面的排他權利,建議在開始使用後盡早申請商標註冊,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 注意使用範圍:善意先使用僅限於「原使用之範圍」。若你計畫擴大經營規模、地理區域或商品/服務類別,務必重新評估並考慮申請新的商標註冊,以確保擴大後的權益。特別是從實體轉向網路銷售時,更需留意。
- 配合區別標示:若註冊商標權人要求你附加適當的區別標示,應積極配合。這不僅能避免進一步的法律爭議,也能展現你的善意。
- 若遇惡意搶註,積極主張權利:如果你是先使用人,且有證據證明對方是惡意搶註你的商標,應積極提出異議或評定申請,要求撤銷對方的商標註冊。
結論
商標權益的爭議複雜且專業,但透過了解「善意先使用」與「惡意搶註」這兩大概念,你可以更清楚自己的立場與應對策略。記住,法律是保護懂法且積極行動的人。妥善保存證據、適時尋求專業協助,是你在商標戰場上保護自身品牌最重要的行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善意先使用」,它能完全阻止商標侵權訴訟嗎?
A: 善意先使用是指在他人申請註冊商標前,您就已經善意(無攀附惡意)地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它不能完全阻止訴訟,但可以作為您不受註冊商標權效力拘束的強大抗辯理由,讓您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而不會被認定為侵權。
Q: 我該如何證明我的商標是「善意先使用」的?
A: 最重要的是保存所有能證明您使用時間、範圍和方式的證據。例如,商品訂單、發票、行銷文宣、廣告、網站截圖、社群媒體發文紀錄、產品包裝照片、營業登記證明等。這些證據越完整、時間越早,對您主張善意先使用越有利。
Q: 如果我以前曾經被授權使用某商標,後來授權結束了,我還能主張「善意先使用」嗎?
A: 根據目前台灣實務的明確見解,即使您曾經是註冊商標權人的被授權人,只要您在該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就已經善意使用該商標,您的「善意先使用」權利不會因為授權關係而消滅。授權結束後,您仍可在原使用範圍內主張這項權利。
Q: 我的品牌從實體店面擴展到網路銷售,這樣還算在「原使用範圍」內嗎?
A: 這是一個常見的爭議點。實務上,若您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後才將使用範圍擴大到網路平台,法院可能會認定這超出了「原使用之範圍」,導致擴大使用的部分不再受善意先使用原則保護,仍可能構成侵權。因此,若有擴展計畫,建議盡早申請商標註冊,以避免潛在風險。
Q: 我發現有人惡意搶註了我的品牌名稱,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是因與您有特定關係(如業務往來、地緣等)而知悉您的商標存在,並意圖仿襲而搶先註冊,您可以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主張其商標不得註冊。您可以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或評定申請,要求撤銷其註冊。關鍵在於收集證據證明對方的「知悉」與「意圖仿襲」的主觀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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