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老店招牌,真的安全嗎?
您的老店招牌,承載著數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故事與回憶,是您辛苦打拼的心血結晶。但您是否擔心過,這塊珍貴的招牌,有一天會被別人搶先註冊,甚至反過來指控您侵權呢?
在台灣,商標權的保護原則上採『註冊主義』,也就是說,先註冊的人擁有權利。但法律也考量到那些默默耕耘、先使用商標的老店,特別訂有『先使用權』的規定。今天,律點通就要帶您深入了解,您的老店招牌該如何透過「先使用權」得到保障,以及有哪些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什麼是「商標先使用權」?老店經營者必知!
商標法最基本的精神是「註冊保護原則」與「屬地主義」。簡單來說,就是你的商標要在台灣註冊,才能在台灣受到法律保護。然而,法律也體恤那些雖然沒註冊,卻早已在市場上用心經營、建立好口碑的老店,因此有了「先使用權」這個例外規定。
「先使用權」主要分為兩種情境來保護老店:
- 預防惡意搶註: 避免有心人士明知您已先使用某個招牌,卻惡意搶先註冊。
- 善意抗辯侵權: 當您被指控侵權時,能證明您比對方更早善意使用,作為防禦。
這兩種情境下的「先使用」認定,在法律上可是有很大的不同喔!
情境一:避免老店招牌被惡意搶註——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
這條法規是為了打擊不誠實的商業行為,防止別人惡意抄襲您的招牌去註冊。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如果有人想註冊的商標,跟您已經在用的招牌很像,而且這個人是因為跟您有生意往來、是鄰居、或透過其他方式知道您的招牌,卻想故意抄襲來註冊,那麼智慧財產局就可以駁回他的申請,或是撤銷他已經註冊的商標。這裡的重點是「知悉」和「意圖仿襲」。
老店故事:王記古早味肉粽的海外影響力
想像一下,遠在國外發展的「王記古早味肉粽」,在當地的華人社群中已經小有名氣,甚至有許多台灣遊客慕名而去。台灣有位新開店的老闆,因為曾經在國外品嚐過,或透過親友介紹,得知了「王記古早味肉粽」的存在。這位台灣老闆覺得這個名字很棒,想在台灣搶先註冊,並將店名取為「王記古早味肉粽」。
這時候,雖然國外的王記肉粽沒有在台灣註冊商標,但因為台灣老闆「知悉」且「意圖仿襲」,智慧財產局就有權駁回這位台灣老闆的註冊申請,保護真正先創用者的心血。這表示,只要有人惡意想搶註您的招牌,即使您的招牌主要是在國外使用,只要對方知悉並有意圖仿襲,這項法律就能保護您!
情境二:老店招牌遭註冊後,如何自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
這條法規是當您被別人指控商標侵權時,用來證明您有權繼續使用您的招牌。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白話解釋: 如果您在別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就已經「善意」(沒有故意造成消費者混淆的壞意圖)在台灣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招牌,而且是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那麼您就可以繼續使用。但請注意,您只能在「原本使用的範圍」內使用,不能隨意擴大。而且,對方可能會要求您在招牌上加上一些標示,讓消費者更容易區分。
老店故事:阿嬤手工麵線的堅持
假設您經營的「阿嬤手工麵線」,在地方上經營了三十年,口碑很好,但您從來沒想過要註冊商標。突然有一天,隔壁縣市的一位新業者,搶先註冊了「阿嬤手工麵線」這個商標,並且要求您停止使用。這時候,您可以主張「善意先使用權」來抗辯。但請注意,您必須證明您是在對方註冊前就已經在「台灣國內」善意使用這個招牌,而且只能繼續在您「原本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使用。例如,如果您原本只賣麵線,就不能突然擴大去賣麵粉或其他食品,否則就可能失去這項保護。這項保護有條件:必須是『在台灣國內』先使用,而且『不能擴大原使用範圍』。
「先使用」的地域範圍,兩條法條大不同!
| 法條條款 | 保護目的 | 「先使用」的地域範圍 | 說明 總結商標法第1條:台灣的商標法律旨在保護商標權人的權益,同時也維護消費者利益和市場的公平競爭。
- 商標法第2條:我國商標保護原則上採「註冊保護原則」及「屬地主義」。這兩項原則是理解先使用權例外規定的基礎。
老店經營者,給您的實用建議
您的老店招牌是無價之寶,雖然台灣商標法對先使用人提供了有限的保護,但最穩妥的做法,依然是盡早將您的招牌名稱和圖樣申請註冊商標。這不僅能給予您的心血最全面的法律保障,也能讓您的品牌在市場上站得更穩、走得更遠。別讓一時的疏忽,讓您幾十年的努力付諸東流!
- 盡早註冊商標: 這是最根本、最積極的保護方式。一旦註冊,您就擁有明確且全國性的商標權,可以主動禁止他人使用或仿冒。
- 妥善保存使用證據: 無論您是否已註冊商標,都應妥善保存所有能證明您先使用招牌的證據,例如:店面招牌照片、廣告文宣、銷售單據、發票、營業執照、媒體報導、社群媒體貼文等。這些都是未來主張先使用權的重要依據。
- 切勿惡意仿襲: 看到別人好的招牌,不要存心抄襲。若被認定為惡意搶註,不僅商標申請會被駁回,甚至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
- 注意使用範圍: 如果您是善意先使用人,請務必維持在您原有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不要隨意擴大。擴大範圍可能導致您失去先使用權的保護。
重要提醒: 『公司名稱』或『網域名稱』的使用,與商標的使用是不同的概念。僅僅是將招牌當作公司名稱或網域名稱,通常無法直接主張商標法上的「善意先使用權」來對抗他人註冊商標的權利。商標法保護的是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而非單純的名稱登記。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老店招牌已經用了幾十年,但從來沒有註冊商標,這樣還有保護嗎?
A: 您的老店招牌雖然沒有註冊,但仍可能受到商標法中「先使用權」的有限保護。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如果有人惡意想搶註您的招牌,即使您的招牌主要是在國外使用,只要對方知悉並有意圖仿襲,智慧財產局就有權駁回其註冊申請。二是如果有人註冊了類似商標來指控您侵權,您可以主張「善意先使用權」來抗辯,但這必須證明您是在對方註冊前就已『在台灣國內』善意使用,且只能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不過,最穩妥的作法還是盡早申請註冊商標。
Q: 如果我想主張「善意先使用權」,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要主張「善意先使用權」,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您在對方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就已經在台灣國內善意使用該招牌,並且證明您的使用範圍。建議保存的證據包括: - 營業登記證、稅籍資料等證明店家成立時間。 - 店面招牌、裝潢照片(最好有日期或能證明時間點)。 - 廣告文宣、傳單、菜單、名片、網站截圖等。 - 銷售憑證、發票、進貨單據等交易紀錄。 - 媒體報導、顧客評價、社群媒體貼文等公開使用證據。
Q: 我的招牌名稱跟某個大品牌有點像,但我在很小的區域經營,這樣會被罰錢嗎?
A: 如果您的招牌名稱與大品牌商標近似,且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確實有被指控侵權的風險。即使您只在小區域經營,若消費者可能因此混淆,仍可能構成侵權。不過,如果您能證明您在大品牌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善意』且『在台灣國內』先使用該招牌,您可以主張「善意先使用權」作為抗辯,繼續在『原使用範圍』內經營。但商標權人仍可能要求您附加適當的區別標示,以避免消費者混淆。最好的方式是盡早進行商標檢索,並考慮註冊自己的商標,或尋求專業意見評估風險。
Q: 如果我已經主張了「善意先使用權」,未來可以擴大我的經營範圍或開分店嗎?
A: 不行。「善意先使用權」有一個重要的限制,就是您只能在「原使用之範圍」內繼續使用。這通常指的是您在對方商標註冊申請日前,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而非地理區域或業務規模。如果您隨意擴大商品或服務的種類,或者在新的地點開設分店並使用相同招牌,就可能超出「原使用範圍」的保護,進而失去善意先使用權的抗辯基礎,再次面臨侵權風險。若要擴大經營,強烈建議您先將招牌註冊為商標,才能獲得更全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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