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商標還安全嗎?當心「三年未使用」的廢止危機!
辛苦註冊的商標,是您品牌的重要資產。然而,許多商標權人可能不知道,如果您的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您的商標註冊可能會被智慧財產局依職權或他人申請廢止!這不僅意味著您將失去商標權,更可能讓您的品牌經營面臨巨大挑戰。
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商標法規,透過白話解釋、實務案例與操作指引,幫助您掌握成功抗辯商標廢止的關鍵要件,守護您的品牌權益。
什麼情況下,您的商標會被廢止?
商標法明確規定了商標廢止的情形,其中最常見的就是「未使用」條款。我們來看看相關法條怎麼說: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未使用商標的廢止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如果您的商標在註冊後,或是某段時間內,沒有實際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且這種未使用狀態持續滿三年,又沒有合理的正當理由,那麼您的商標就可能被廢止。但請注意,如果您的被授權人有在使用該商標,則不受此限制。
商標法第5條:什麼才算「商標使用」?
要判斷您的商標是否「有在使用」,首先必須理解商標法對「使用」的定義:
《商標法》第5條:「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簡單來說,商標的使用必須是為了「行銷目的」,並且要「足以讓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這不只包含將商標印在商品或包裝上,也涵蓋了在商業文書、廣告、甚至數位媒體上的使用。最重要的是,消費者要能透過這個標識,辨識出您的商品或服務來源。
當有人申請廢止您的商標時,依據《商標法》第65條第2項,舉證責任在您身上,您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在廢止申請日前三年內有實際使用商標的事實。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中學習
商標使用與否的判斷,實務上非常重視證據的「真實性」與「識別性」。讓我們看兩個實際案例,了解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光有設計稿,不代表有「真實使用」
某服飾品牌,其「PICASSO及夢女人圖」商標被申請廢止。該品牌提出了契約書、出貨單等文件,但這些文件上都沒標示到該商標。雖然有商品型錄和照片顯示商標,但品牌方卻無法證明這些型錄或照片曾以何種方式,廣泛地讓「不特定多數相關消費者」接觸並認識該商標。購物網站截圖日期不明確,手提袋設計郵件也僅是內部文件。法院最終認定,該品牌未能證明其商標有達到「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的要件,因此廢止了商標。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商標使用不能只停留在內部文件或小範圍展示。您必須證明您的商標已實際進入市場,並讓消費者有機會接觸並辨識它。
案例二:多方證據勾稽,軟體商標也能成功自保
某科技公司,其「Genesis及圖」商標被申請廢止。該公司提出了與客戶簽訂的合約書、報價單、發票,這些文件上都清楚標示了系爭商標圖樣。更關鍵的是,該公司銷售的MES軟體系統,在電腦操作介面及軟體註冊資訊欄位,都會自動顯示該商標。法院綜合判斷這些證據,認為足以證明該公司為行銷目的,將商標使用於指定商品及相關商業文書,構成真實使用,最終成功保住了商標。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顯示,即使是無形商品(如軟體),只要能在使用介面或相關商業文件中明確顯示商標,並達到識別來源的目的,且有其他客觀證據(如合約、發票)相互勾稽,就能被認定為有效使用。
商標權人自保之道:實用操作指引
為避免您的商標面臨廢止危機,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實用建議:
1. 持續且真實地使用您的商標
- 商品/服務本身: 將商標清晰地標示於商品、包裝、服務提供場所或相關物品上。
- 行銷文件: 確保您的發票、報價單、出貨單、型錄、廣告、公司網站、社群媒體等,都正確且持續地使用商標。
- 數位媒體: 透過電商平台、App介面等數位方式展示商標,並確保消費者能清楚識別。
- 被授權人使用: 若您將商標授權他人使用,務必保存授權契約及被授權人的使用證據。
2. 妥善保存多元化的使用證據
- 文件類: 發票、銷貨單、報價單、出貨單、進口報單、廣告刊登證明、型錄、商品DM。
- 圖像類: 附有日期的商品照片(顯示商標)、網站截圖(包含日期與網址)、社群媒體貼文紀錄、展覽參展證明。
- 證明類: 客戶證詞、授權契約。
- 勾稽性: 確保不同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例如,發票上的商品名稱應與商標指定的商品一致,並與出貨單相互核對。
3. 避免無效使用,聰明應對
- 非行銷目的: 僅供內部設計、研發或未對外公開的展示,不構成有效使用。
- 臨時抱佛腳: 依據《商標法》第63條第3項,若您在得知有人將申請廢止後,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才開始使用商標,這種「趕鴨子上架」式的臨時使用,將不被採認為有效使用。
- 國外使用: 商標權具有「屬地主義」原則,在國外的使用,原則上不被視為在台灣的有效使用。
結論:主動出擊,守護您的商標權益!
商標權的維護,是長期而持續的任務。面對商標廢止的挑戰,關鍵在於積極且真實地使用您的商標,並妥善保存具備時間性、關聯性、客觀性及可勾稽性的多元證據。定期檢視您的商標使用狀況,確保所有註冊商標都在其指定商品或服務上持續有真實使用,才能有效預防廢止危機,讓您的品牌資產穩如泰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真實使用」?我的商標只有內部文件顯示,算真實使用嗎?
A: 商標的「真實使用」指的是為了行銷目的,依照該商品或服務市場的商業習慣,對外實際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以創造或維持市場。僅有內部文件、設計稿或未對外公開的展示,通常不被認定為真實使用。您需要證明您的商標已進入市場流通,並讓不特定多數相關消費者有機會接觸並認識它。
Q: 哪些證據最能證明商標有使用?我該如何收集?
A: 最有利的證據是能證明商標有實際「對外行銷」且「公開」的客觀文件。建議您收集發票、銷貨單、報價單、出貨單、廣告刊登證明、型錄、商品照片(含日期)、網站截圖(含日期及網址)、社群媒體貼文紀錄、展覽參展證明等。關鍵在於證據必須能明確顯示商標、日期、指定商品/服務,並能相互勾稽串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Q: 如果我的商標只有在網路上銷售,算不算使用?
A: 是的,依據《商標法》第5條,透過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屬商標使用。但您仍需提供明確證據,如帶有日期的網站截圖、網路銷售平台的交易紀錄、電子廣告證明等,證明您的商標在網路上有持續且足以讓消費者認識的使用行為。
Q: 我的商標有授權給別人用,這樣算我有使用嗎?
A: 算的!《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明確指出:「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即使商標權人自己沒有使用,只要您的被授權人有實際使用該商標,且能提供相關使用證據,您的商標就不會因為未使用而被廢止。務必妥善保存授權契約及被授權人的使用證明。
Q: 我已經三年沒用商標了,現在才開始用還來得及嗎?
A: 這取決於您是在什麼情況下開始使用。如果是在得知有人將申請廢止您的商標後,才在廢止申請前三個月內臨時開始使用,依據《商標法》第63條第3項,這種使用將不被採認為有效使用。因此,建議您應盡早規劃並執行真實的使用行為,並妥善保存證據,而非等到被申請廢止後才倉促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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