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命名大哉問:當商標遇上公司名稱,您該怎麼辦?
在台灣,許多企業在建立品牌時,會將公司名稱或其核心識別部分註冊為商標,以確保專用權。然而,您是否曾想過,即使您的商標已合法註冊,仍可能與他人的「姓名權」(尤其是公司名稱)產生衝突?這不僅可能導致品牌混淆,甚至引發法律訴訟。身為商標權人,了解這兩者之間的關係與界線至關重要。
「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商標權與姓名權的衝突協調機制,助您在商業世界中穩健前行,有效保護您的品牌資產。
姓名權的基石:民法第19條
首先,我們來了解什麼是「姓名權」。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其核心功能在於識別個人或法人主體性,使其得以與他人區別,確定其同一性。對於法人而言,公司名稱就如同自然人的姓名,具有法律意義及功能,用以識別企業主體。當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法律提供救濟途徑。
《民法》第19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這條文賦予了姓名權人,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在名稱被不當使用時,可以請求法院排除侵害並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但請注意,實務上對於法人姓名權的保護,特別是在商業領域,有其特定的判斷標準。
商標註冊的紅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
為了避免商標註冊攀附他人商譽,商標法也設有相關規範。其中,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 直接關聯法人名稱權的保護。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相同或近似於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
這表示,如果一個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著名」的法人名稱相同或近似,且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那麼這個商標就可能不被核准註冊。這裡的關鍵字是「著名」,這也是實務上判斷是否構成侵害的重要門檻。
善意先使用的保障: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
如果您在他人商標註冊前,就已經善意地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稱或標識,您可能可以主張「善意先使用權」。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就其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有繼續使用之權。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請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這條規定為早於商標註冊的善意使用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護,讓他們可以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但商標權人仍可能要求附加區別標示。
「著名」的門檻:法人姓名權保護的關鍵
在姓名權與商標權的衝突中,「著名」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概念。雖然《民法》第19條並未明文要求法人名稱需達「著名」,但實務上,若法人名稱未達廣為人知的程度,難以認定他人使用近似名稱會造成混淆誤認而侵害其姓名權。
法院在判斷「著名」時,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市場佔有率與營業規模:是否在相關市場具有顯著地位。
- 廣告宣傳與行銷投入:是否有大量且持續的廣告宣傳,使其名稱廣為人知。
- 消費者認知程度:是否有客觀證據(如問卷調查、媒體報導)證明相關公眾普遍認知該名稱。
- 使用歷史與範圍:長期且廣泛的使用。
實務案例情境:當「森森」遇上「森森」
想像一下,有一家經營多年的「森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長期在某地區提供房仲服務,並使用「森森房屋」作為其服務標幟。後來,一家大型集團成立了「森森建業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也開始使用「森森房屋」的名稱進行行銷,甚至申請了「森森房屋」的商標。
原來的「森森不動產」主張其姓名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禁止對方使用。然而,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仔細審視「森森不動產」的「森森」名稱是否已達到「著名」程度,也就是說,一般消費者是否普遍將「森森房屋」與原告公司聯想在一起。如果原告無法證明其名稱已廣為人知,且有客觀證據證明市場上已產生混淆誤認,即使對方名稱近似,也可能難以成功主張姓名權侵害。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單純的公司名稱近似,並不必然構成姓名權侵害。若要挑戰已註冊的商標,法人名稱的「著名」程度及實際混淆誤認的證據,是勝訴的關鍵。
品牌保護,從預防做起:給商標權人的實務建議
- 名稱預查與檢索不馬虎:在決定公司名稱或商標前,務必進行詳盡的商標與公司名稱檢索。確認欲使用的名稱或其特取部分,是否與他人已註冊之商標或公司名稱相同或近似。這能大幅降低未來潛在的法律風險。
- 名稱設計獨特化:建議在公司名稱中加入獨特且具識別性的文字,或明確標示業務種類。例如,若「優品」已存在,可考慮「優品食品」或「優品科技」,透過區別性文字降低混淆誤認的可能。
- 盡速申請商標註冊:若您的公司名稱或其核心識別部分具有商業識別價值,務必在公司設立登記後,盡速將其申請註冊為商標。商標權採註冊主義,取得商標專用權是保護品牌最有效的方式。
- 保留善意使用證據:如果您在他人商標註冊前就已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稱或標識,請務必保留相關證據,例如廣告文宣、營業證明、發票等,以備未來主張善意先使用權。
結論:主動出擊,確保品牌獨特性
商標權與姓名權的衝突是一個複雜的議題,涉及多重法律規範與實務判斷。對於商標權人而言,最有效的策略是主動預防。透過嚴謹的命名流程、及早進行商標註冊,並持續監控市場上的使用情況,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護您的品牌資產,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記住,您的品牌名稱不僅是法律上的識別符號,更是您企業價值的體現。確保其獨特性與合法性,是您品牌永續經營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公司名稱跟別人的商標很像,會不會有問題?
A: 您的公司名稱與他人商標近似,確實有潛在問題。這涉及「姓名權」與「商標權」的衝突。若您的公司名稱已達到「著名」程度,且他人商標的註冊或使用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您有機會主張姓名權受侵害。然而,若您的公司名稱不夠著名,且對方商標已合法註冊,則您主張姓名權的難度會較高。建議您檢視您的公司名稱是否具有足夠的市場認知度,並蒐集相關證據。
Q: 我先用這個名字,但對方先註冊商標怎麼辦?
A: 如果您能在對方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就已「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稱或標識,並將其用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您便可能主張《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的「善意先使用權」。這表示您有權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此時,您需要保留所有能證明您先於對方使用該名稱的證據,例如廣告文宣、營業證明、發票、合約等,以證明您的使用是善意且在先的。
Q: 怎麼樣才算公司名稱「著名」?
A: 在法律實務上,公司名稱要被認定為「著名」門檻相當高,並非僅是公司成立時間早或有一定營業額。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您的公司在相關市場的佔有率、營業規模、廣告宣傳與行銷投入的程度、消費者對該名稱的普遍認知程度(例如是否有媒體報導、問卷調查結果),以及該名稱的使用歷史與地理範圍。簡單來說,必須證明相關公眾已普遍認知您的公司名稱,並將其與您的企業主體性緊密連結。
Q: 如果對方侵害我的公司名稱權,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A: 是的,如果您的姓名權(公司名稱)確實受到侵害,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9條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例如禁止對方繼續使用近似名稱、要求變更名稱)以及「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通常包括財產上的損失。若侵害情節重大,且對您的公司聲譽造成實質損害,您甚至可能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但「情節重大」的認定也相對嚴格,需證明侵害行為已對公司的品德、聲望或信譽造成客觀上的貶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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