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授權,品牌拓展的雙面刃:如何精準掌握與預防爭議?
您的商標是品牌的核心資產,透過授權能有效擴大市場版圖。然而,授權關係若處理不當,卻也可能成為商標權益受損的破口。作為商標權人,您是否曾擔心被授權人超出範圍使用、授權期滿卻遲遲不撤,甚至反過來主張權利?
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商標授權爭議的法律眉角,透過實用案例與法條解析,幫助您建立健全的授權管理機制,確保您的商標資產安全無虞。
一、商標授權的核心:明確界定「範圍」
商標授權是指商標權人允許他人在特定範圍內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為。所有爭議的根源,往往都始於「授權範圍」的不明確或被逾越。一個完善的授權契約,必須清楚界定以下要素:
- 使用商品或服務類別: 被授權人僅能將商標使用於契約約定的商品或服務上。
- 地域範圍: 限制商標使用的地理區域。
- 期間: 授權的起始與終止日期。
- 圖樣: 應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圖樣,不得任意變更或附加。
- 專屬或非專屬: 專屬授權意味著商標權人在此範圍內不得再授權給第三人,甚至自己也不能使用;非專屬授權則無此限制。
二、當授權關係變質:常見的商標侵害行為
當被授權人逾越授權範圍,或在授權終止後仍繼續使用商標,就形同「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此時便可能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態樣非常明確:
《商標法》第68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為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
簡單來說,只要被授權人「沒有您的同意」,使用了與您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並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就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三、授權爭議實例解析:從法院判決看風險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了解商標授權關係中的潛在風險:
案例一:授權期滿不撤,善意先使用抗辯不成立
彭小姐是知名「KATON及圖」商標的權利人,曾無償授權一家密封件公司使用她的商標。授權期間結束後,彭小姐明確通知對方停止使用,但該公司卻置之不理,繼續在市場上使用她的商標長達一年半。彭小姐忍無可忍,決定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家公司在授權期滿後仍繼續使用商標,明顯構成侵權。該公司雖主張自己曾「善意先使用」這個商標,但法院指出,一旦雙方簽訂授權契約,該公司就是基於彭小姐的授權來使用商標,而非自己獨立的權利。因此,當授權關係終止後,他們就不能再主張「善意先使用」來為自己辯護了。最終,法院判決該公司必須賠償彭小姐新臺幣1600多萬元,並立即停止使用商標。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明確告訴我們,授權期滿後,被授權人若未經同意繼續使用商標,即構成侵權。更重要的是,一旦進入授權關係,被授權人就喪失了主張「善意先使用」的抗辯權。商標權人務必在授權期滿後及時通知停止使用,並保留相關證據。
案例二:逾越授權商品/服務範圍,跨界使用也侵權
張小姐擁有廣受歡迎的「八寶彬圓仔惠及圖」商標,並授權一家冰品店使用。然而,張小姐發現這家店不僅販售冰品,還將商標使用在「餐飲店、冷飲店、小吃店」等服務上,超出了原本授權的商品範圍。張小姐認為這已侵害她的商標權,因此終止授權並請求排除侵害。
法院審理後認定,這家冰店雖然有其他類別的商標註冊,但將張小姐的商標用於餐飲服務,顯然已逾越了授權契約或其自身註冊商標的指定使用範圍,構成對張小姐商標權的侵害。法院最終准許張小姐的請求,要求該冰店停止侵害行為。
律點通提醒: 商標授權必須嚴格遵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即使被授權人擁有其他類別的商標註冊,若其使用行為逾越了授權契約或自身註冊商標的指定範圍,仍構成對商標權人的侵權。因此,在授權契約中明確界定商品/服務範圍,並定期監控被授權人的實際使用情況至關重要。
四、商標權人的維權工具箱:法律救濟途徑
當您的商標權遭到侵害時,法律提供您多種救濟手段:
《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這表示您可以請求法院:
- 除去侵害: 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 防止侵害: 若有侵權之虞,可請求預防性措施。
- 銷毀侵權物品: 要求銷毀附有侵權商標的商品、標籤、包裝,甚至製造侵權物品的原料或器具。
- 損害賠償: 針對因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多元,例如可依侵權商品零售單價的倍數、所受損失與所失利益,或依授權金酌定。
此外,若您的授權契約中明確約定違約金條款,在被授權人違反契約時,您可以依據《民法》第250條請求違約金:
《民法》第250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債務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違約金條款可以有效確保契約履行,特別是「懲罰性違約金」,即使您無法證明實際損害,仍可依約請求,為您的權益提供更強的保障。
五、預防勝於治療:給商標權人的實務操作建議
為了避免授權爭議,保護您的商標權益,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實用建議:
- 擬定明確詳盡的授權契約:
- 務必清楚界定授權的商品/服務類別、地域、期間、商標圖樣。
- 納入品質控制條款,確保被授權人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品質與您一致。
- 詳細約定權利金計算方式、支付時間與逾期罰則。
- 針對逾越範圍、擅自轉授權、未支付權利金等行為,明確約定違約金(特別是懲罰性違約金)及終止契約的條件。
- 定期監控與查核: 定期檢查被授權人是否依約使用商標,包括商品/服務、地域、圖樣、品質等,並保留查核證據。
- 嚴謹的終止/解除程序:
- 若因被授權人違約而終止,務必依契約約定發出書面通知,並給予合理改善期限。
- 若涉及多個被授權人,應確保終止意思表示已送達所有被授權人,以避免終止對未受通知者不生效力(參照《民法》第258條第2項、第263條)。
- 終止後,應立即通知被授權人停止使用,並可要求銷毀侵權物品。
- 及時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授權登記,明確結束授權關係(參照《商標法》第41條)。
- 及時主張權利: 一旦發現侵權行為,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避免損害擴大或超過請求權時效。
結語
商標授權是品牌發展的重要策略,但絕非一勞永逸。商標權人必須建立完善的授權管理機制,從契約擬定、日常監控到爭議處理,每一步都需謹慎。透過本文的法律解析與實務建議,相信您能更有效率地保護您的商標資產,讓品牌在市場上持續發光發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商標授權契約中,哪些條款最容易引發爭議?
A: 最容易引發爭議的條款通常包括:1. 授權範圍的界定(如商品/服務類別、地域、使用方式是否明確);2. 權利金的計算與支付條件;3. 違約責任與違約金的約定;4. 契約終止或解除的條件與程序;5. 商標使用品質控制條款。建議在簽約前仔細審閱這些關鍵條款,並尋求專業意見。
Q: 如果被授權人未經同意,擅自將我的商標用於未授權的商品類別,我該怎麼辦?
A: 這明顯構成逾越授權範圍的商標侵權行為。您應立即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被授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限期改善。若對方不配合,您可以依《商標法》第69條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銷毀侵權物品,並請求損害賠償。若契約中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亦可一併請求。
Q: 授權關係終止後,被授權人仍聲稱自己有「善意先使用」權利,我該如何反駁?
A: 一旦雙方建立商標授權關係,被授權人對該商標的使用即是基於您的授權,而非其自身獨立的權利。因此,在授權關係終止後,被授權人通常無法再主張「善意先使用」作為抗辯。您可引用授權契約及終止證明,證明其使用已非善意先使用,而是未經同意的侵權行為。
Q: 如果我的授權契約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當被授權人違約時,我還能請求賠償嗎?
A: 即使沒有約定違約金,您仍可依《商標法》第69條第3項或《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但此時您需要舉證證明因被授權人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害,例如所受損失或所失利益。這通常會比有違約金條款(特別是損害賠償預定性或懲罰性違約金)的情況更具挑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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