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商標侵權?別怕!了解您的防禦武器
收到商標侵權的存證信函,或是直接被提告,想必您心裡一定很慌亂。在台灣,商標權雖然原則上採「註冊保護主義」,也就是說,商標必須註冊才能取得權利。但別擔心,法律也考量到公平性與商業實務,為像您這樣的「侵權被告」提供了重要的防禦武器!
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兩大關鍵法條:善意先使用抗辯與惡意搶註撤銷,幫助您了解如何在商標爭議中保護自己。
防禦武器一:善意先使用抗辯
想像一下,您辛辛苦苦經營一個品牌,用了某個商標多年,突然有一天,有人拿著註冊商標來告您侵權。但如果這個人是在您使用之後才去註冊的呢?這時候,您就有機會主張「善意先使用」!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正是為此而生: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四、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白話來說,只要您能證明:
- 時間點早: 您在對方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就已經開始使用這個商標了。
- 心態善意: 您在使用時並不知道有對方的商標存在,也沒有惡意模仿的意圖。
- 商標與商品相似: 您使用的商標與對方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且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
那麼,即使對方有註冊商標,您仍然可以在「原先使用的範圍內」繼續使用您的商標,不會被認定為侵權。這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抗辯權」,讓您能繼續經營您的事業。
案例故事:老牌咖啡廳的名稱保衛戰
「老李咖啡」在巷弄裡經營了三十年,以其獨特的烘焙技術聞名。雖然沒有註冊商標,但在地方上小有名氣。近年來,一位年輕的「陳先生」看準咖啡市場,註冊了「李氏咖啡」的商標,並開設了連鎖店。陳先生發現「老李咖啡」的存在後,便以商標侵權為由,要求老李咖啡改名。
老李咖啡心急如焚,但律師協助他整理了三十年來的菜單、發票、地方媒體報導等證據,證明「老李咖啡」早在陳先生註冊「李氏咖啡」前就已善意使用。最終,法院認定「老李咖啡」符合善意先使用要件,可以在其原有經營範圍內繼續使用「老李咖啡」這個名稱,不受陳先生註冊商標的拘束。
防禦武器二:惡意搶註撤銷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對方明知您已經在使用某個商標,卻惡意搶先註冊,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是會被禁止的。這就是《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所要處理的問題: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是為了打擊不公平競爭,保護那些先使用商標,卻被惡意搶註的人。要主張這一點,您需要證明:
- 您有先使用: 您比對方更早使用這個商標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 對方知情: 對方與您之間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甚至是競爭關係等,因此知道您的商標存在。
- 惡意搶註: 對方是故意模仿您的商標,意圖搶先註冊。
如果能證明這些,對方的註冊商標就可能被撤銷,或者至少無法對您主張權利。
案例故事:國際品牌在台灣被搶註的困境
「環球科技」是一家在全球市場深耕多年的電子產品公司,其「KINGONE」品牌在海外享有盛譽。台灣的「立新公司」是環球科技的競爭同業,在一次國際展覽中得知「KINGONE」品牌後,便悄悄在台灣搶先註冊了「KINGONE金冠及圖」商標。隨後,立新公司便控告環球科技在台灣販售「KINGONE」產品構成侵權。
環球科技憤而反擊,提出立新公司惡意搶註的證據。法院審理後,認定立新公司身為同業,知悉環球科技在海外先使用「KINGONE」品牌,卻意圖仿襲而搶先在台灣註冊,其行為構成惡意搶註。因此,立新公司不得對環球科技主張商標權利。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為自己辯護?
- 保存證據是王道: 無論是主張善意先使用還是惡意搶註,證據都是最重要的。請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能證明您「先使用」的資料,例如:
- 商品或服務的銷售發票、訂單、合約。
- 廣告文宣、型錄、網站截圖(包含日期)。
- 產品包裝、店面招牌、裝潢照片。
- 參加展覽的證明、媒體報導。
- 公司設立文件、營業登記證明。
- 檢視對方註冊的背景: 仔細回想您與對方是否有任何關聯?例如是否曾是供應商、客戶、合作夥伴,或是在同一個商圈、產業競爭?這些都是證明對方「知悉」您商標存在的關鍵。
- 積極應對,注意時效: 法律程序有嚴格的時效限制。如果您發現對方有惡意搶註的嫌疑,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或評定申請,否則可能喪失救濟機會。
結論
面對商標侵權的指控,您並非孤立無援。台灣商標法提供了「善意先使用抗辯」和「惡意搶註撤銷」這兩項重要的防禦機制,旨在維護市場的公平秩序。關鍵在於您能否有效舉證,證明您的先使用事實,或對方的惡意搶註行為。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了解自己的權利,勇敢且有策略地應對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善意先使用」?它能給我什麼保障?
A: 「善意先使用」是指在他人商標申請註冊之前,您就已經善意地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它的保障是,您可以在原先使用的範圍內繼續使用您的商標,不受對方註冊商標權的拘束,也就是說,您不會因為繼續使用而被認定為侵權。
Q: 我該如何證明我比對方先使用商標?需要哪些證據?
A: 證明先使用的關鍵在於提供具體、有日期的證據。您可以收集的證據包括:銷售發票、訂單、合約、廣告文宣、型錄、產品包裝、店面招牌照片、網站截圖(需顯示日期)、參加展覽證明、媒體報導、公司設立文件、營業登記證明等。這些證據越完整、越能明確指出您的使用時間點與範圍,說服力就越強。
Q: 如果對方是惡意搶註我的商標,我能怎麼做?
A: 如果對方是惡意搶註您的商標,您可以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或「評定」申請,要求撤銷對方的商標註冊。在法庭上,您也可以以此作為抗辯,主張對方的商標權無效,不得對您主張侵權。關鍵是您需要證明對方知悉您的商標存在,且有惡意仿襲的意圖。
Q: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中「其他關係」包含哪些?
A: 除了條文明確列出的契約、地緣、業務往來關係外,「其他關係」的解釋是比較寬泛的。實務上,它也可能包含「競爭關係」。也就是說,只要雙方在同一市場或產業,且對方有合理機會知悉您的商標存在,就可能被認定符合這個要件。法院會綜合判斷雙方的背景、市場狀況等因素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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