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企業識別與品牌價值的核心。然而,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商標權遭受侵害的事件屢見不鮮。當企業不幸面臨商標侵權時,如何有效且精準地計算損害賠償,不僅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更是企業法務在訴訟策略上的一大挑戰。台灣《商標法》為商標權人提供了多種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每種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適用情境與舉證要求。本文將深入解析這些計算方法,透過具體案例與實務操作指引,協助企業法務在面對商標侵權時,能夠更具策略性地主張權利,最大化企業的品牌價值與經濟利益。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與計算方式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主要依據《商標法》第71條規定,並輔以《民法》及《公司法》相關條文。其中,《商標法》第71條第1項提供了四種主要的計算方式,供商標權人擇一主張:
1. 依民法規定計算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依民法第216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此款原則上回歸《民法》第216條的損害填補原則,要求商標權人證明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的實際損失(「所受損害」)及可得預期的利益損失(「所失利益」)。例如,為防止侵權而支出的調查費用、律師費,或是因侵權商品上市導致自身商品銷量減少的利潤損失。
企業法務應注意: 實務上,證明「所失利益」極為困難,例如要舉證市場佔有率下降或銷售額減少與侵權行為的直接因果關係。因此,該款但書提供了一條替代途徑:若難以舉證實際損害,可採「差額計算」,即比較商標權人通常可獲得的利益,減去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的利益。這要求企業提供其正常經營下的利潤數據,並證明侵權行為對其利益造成的具體影響。
2. 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此款以侵權人因侵害商標權行為所獲致的利益作為賠償金額。計算方式為侵權人的全部收入減去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企業法務應注意: 本款的關鍵在於 侵權人 需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若侵權人無法提供充分證明,法院將直接以其銷售該項侵權商品的 全部收入 認定為所得利益。這對侵權人而言具有相當大的懲罰性,也鼓勵企業在發現侵權時,積極調查侵權人的銷售額與利潤狀況,作為主張賠償的依據。
3. 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倍數計算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此為一種法定賠償金的計算方式,適用於查獲侵權商品的情形。賠償金額以零售單價的1500倍以下計算;若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則以商品總價為賠償金額。
企業法務應注意: 法院在決定賠償倍數時,會綜合審酌侵權情節(例如侵權期間、數量、方式、故意程度、商標知名度、對商標權人影響、雙方資力)等因素。實務上,倍數範圍通常在1倍至1500倍之間,具體數字會因個案情節而異。企業應確保查獲的侵權商品數量及零售單價有明確證據,並準備相關資料說服法院採較高倍數。
4. 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計算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此款適用於商標權人有授權他人使用商標的實例,或可合理推估授權金數額的情形,以權利金作為損害賠償。
企業法務應注意: 若企業有明確的商標授權制度,並能提供授權合約及權利金收取明細,此方法可提供較為客觀的損害賠償依據。即使無實際授權經驗,若能收集市場上類似商標的授權金行情資料或專家意見,亦可作為主張的基礎。
法院的酌減權:公平原則的體現
《商標法》第71條第2項:「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這賦予了法院彈性,即使依前述各款計算出高額賠償金,若法院認為與實際損害或侵權情節顯然不符,仍可依職權酌減,以求判決的公平合理。企業法務在主張賠償金額時,應有合理依據,避免漫天喊價,以免影響法院觀感。
實務情境解析:從案例看損害賠償計算
為了讓企業法務更具體理解這些計算方式的應用,我們將透過兩個常見的實務情境來解析:
情境一:前加盟主續用商標,利益如何算?
某知名連鎖文具品牌「創意文具城」與其加盟主A簽訂合約。合約終止後,A卻未依約移除招牌、員工制服上的「創意文具城」商標,持續在原址經營。品牌方發現後,向法院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時,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要求A提供其在侵權期間的營業收入與成本證明。A提供了相關帳務,顯示該期間總銷售額約550萬元,扣除營業成本後所得利益約85萬元。然而,法院考量文具行經營的地域性、消費者對品牌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認為並非所有利益都直接來自於商標侵權。最終,法院行使《商標法》第71條第2項酌減權,判決A賠償25萬元。
企業法務啟示:即使能證明侵權人有獲利,法院仍會審酌侵權行為對該獲利的「貢獻度」。企業在主張侵權人所得利益時,需思考如何強化商標與獲利間的直接關聯性,並預期法院可能基於公平原則酌減賠償金額。
情境二:仿冒配件大批查獲,倍數怎麼抓?
某國際知名手機品牌「星辰科技」發現市面上出現大量仿冒其商標的充電線、電池等配件。經檢舉查緝,執法單位在某店家查獲數千件仿冒品,這些商品的平均零售單價約為新台幣1900元。星辰科技向法院請求高額損害賠償。
法院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以查獲商品平均零售單價1900元為基礎。考量仿冒品數量龐大、侵權時間、星辰科技商標的市場知名度及對其商譽的影響等因素,法院認為若以高倍數計算,賠償金額將顯不相當。最終,法院大幅行使《商標法》第71條第2項酌減權,將賠償倍數定為200倍,判決店家賠償38萬6000元。
企業法務啟示:查獲大量侵權商品時,法定倍數計算看似有利,但法院仍會權衡整體情節。企業應準備充分資料說明侵權對品牌的實質損害,以支持較高倍數的主張,同時也要預期法院可能行使酌減權,避免過度樂觀。
企業法務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商標侵權,企業法務應採取主動積極的策略:
- 完善證據保全:一旦發現侵權行為,應立即進行證據保全,包括購買侵權商品、拍照錄影、公證,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查緝,以取得侵權商品數量、零售單價、銷售管道等關鍵證據。證據越完整,越能支持後續的損害賠償主張。
- 策略性選擇計算方式:在起訴前,應仔細評估手中證據,選擇最有利且最容易舉證的計算方式。通常,若侵權人銷售量大且利潤高,第二款可能有利;若查獲商品數量明確且單價高,第三款可能有利;若有明確授權金制度,第四款則較為直接。第一款則適用於能明確量化自身損害的情境。
- 強化損害舉證:
- 第一款(自身損害):盡可能收集自身銷售數據、利潤報表、市場調查報告,證明因侵權行為導致的銷售損失或利潤下降。若難以證明,則準備自身使用商標通常可獲得的利益數據。
- 第二款(侵權人獲利):積極調查侵權人的銷售額及利潤,若無法取得,則可主張以其銷售全部收入計算。
- 第三款(法定倍數):確保查獲的侵權商品數量及零售單價有明確證據,並準備相關資料說明侵權情節的嚴重性,以支持法院採較高倍數。
- 第四款(授權金):若有授權經驗,提供授權合約及權利金收取明細;若無,則收集市場上類似商標的授權金行情資料或專家意見。
- 預防勝於治療:定期監測市場,及早發現並制止侵權行為,可減少損害擴大。同時,建立完善的商標管理與授權制度,也能在未來面臨侵權時提供更堅實的舉證基礎。
結論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是一門結合法律、商業判斷與證據力的藝術。企業法務在面對此類案件時,應全面評估侵權行為的影響、可取得的證據,並策略性地選擇最有利的計算方式。同時,理解法院的酌減權,並在訴訟過程中提供充足的事證與論述,才能有效維護企業的商標權益,確保品牌價值不受侵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企業發現商標侵權,第一步該做什麼?
A: 立即進行證據保全,這是最關鍵的第一步。具體措施包括:購買侵權商品作為物證、拍照錄影記錄侵權行為(如店面招牌、網路銷售頁面)、透過公證程序固定證據,並可向智慧財產局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查緝。這些行動旨在取得侵權商品數量、零售單價、銷售管道等關鍵證據,為後續的損害賠償主張奠定基礎。
Q: 如何評估哪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最有利?
A: 應根據現有證據和侵權情節來評估: 侵權人所得利益(第二款):若能掌握侵權人的銷售數據和利潤,或預期侵權人難以舉證成本,此方式可能最有利。 法定倍數計算(第三款):若查獲大量侵權商品且單價明確,且商標知名度高、侵權惡意性強,此方式可考慮。 授權金數額(第四款):若企業有明確的商標授權制度,或市場上有可參考的授權金行情,此方式較為直接客觀。 自身損害與所失利益(第一款):舉證難度最高,但若能明確量化因侵權導致的銷售損失、品牌聲譽損害等具體損失,仍可主張。企業法務應權衡各方式的舉證難易度與預期賠償金額,選擇最適合的策略。
Q: 法院的「酌減權」會如何影響賠償金額?
A: 法院的酌減權(《商標法》第71條第2項)意味著即使依前述各款計算出高額賠償,若法院認為與實際損害或侵權情節顯然不符,仍可依職權酌減。法院會綜合考量多重因素,包括侵權行為的期間、規模、方式、故意或過失程度、被侵害商標的知名度、對商標權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及商譽影響、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以及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因此,企業在主張賠償金額時,應有合理依據,並準備充分理由支持其合理性,以降低被大幅酌減的風險。
Q: 如果侵權人無法提供成本證明,會有什麼後果?
A: 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若侵權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法院將直接以其銷售該項侵權商品的「全部收入」作為所得利益。這對侵權人而言是相當不利的,因為其所有銷售額將被視為利潤,而無法扣除任何成本,導致賠償金額可能大幅提高。這也提醒企業法務,在主張依侵權人所得利益計算時,可將此條款作為施壓侵權人提供帳務資料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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