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共存協議:合作共贏或潛在危機?商標權人必讀指南
在商業世界中,品牌合作或因歷史緣故導致相似商標並存的情況屢見不鮮。當您的商標與他人的商標相似,卻又希望能在市場上和平共處時,「商標共存協議」便成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工具。然而,這份協議究竟是保障您權益的基石,還是潛藏著未來的法律風險?身為商標權人,您必須清楚理解其中的奧秘。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解析商標共存協議的法律眉角,讓您在簽訂這類協議時,能夠知己知彼,穩固您的品牌資產。
商標共存協議,究竟是什麼?與「同意書」有何不同?
「商標共存協議」(Trademark Coexistence Agreement)顧名思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主體之間,為了讓相似商標能在市場上和平共存,透過約定各自商標的使用方式、產品市場及地域劃分等,以解決潛在商標爭議的一種契約。其核心目的在於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並預防侵權訴訟。
然而,許多商標權人常將其與「商標註冊同意書」(Trademark Registration Consent Letter)混淆。兩者雖然都牽涉到「同意」,但法律性質與效力卻大相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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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共存協議:這是一份當事人之間的契約,詳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例如使用範圍、費用分擔、爭議解決等。它的效力是持續且具拘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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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同意書:這是一份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的單獨行為。根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規定,當商標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已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原則上不得註冊,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但書:「商標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商標權人同意申請者,不在此限。」
這份同意書的目的,是為了克服此條款所規定的不得註冊事由,作為個案中沒有混淆誤認之虞的有力證明。它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期限,一旦智慧財產局審定後,其效力即告終結,性質上沒有撤銷同意的餘地。這意味著,您不能透過一份註冊同意書來限制對方日後的使用行為。
了解這兩者的區別至關重要,否則可能導致您的權益受損。
簽訂商標共存協議的關鍵考量點
一份完善的商標共存協議,能為您的品牌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以下是您在簽訂前必須注意的幾個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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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約定權利歸屬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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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共有」、「授權」或「移轉」:協議中務必使用精確的法律用語,例如「兩造共有」、「專屬授權予A方使用」或「商標權移轉予B方」。避免使用「共同持有」等模糊字眼,以免造成日後爭議。法院在解釋契約時,會依據《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真意,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這表示即使契約文字模糊,法院仍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真實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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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細節:若約定共有,應進一步明確共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如商標使用方式、維護費用分擔、對外授權或處分商標權的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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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劃分使用範圍以避免混淆
- 為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協議應具體列出各方可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地域限制、以及商標的使用樣式、大小、位置,甚至是否需要附加區別標示。這有助於避免《商標法》第61條第1項所規定的商標權侵害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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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
- 建議在協議中加入仲裁條款,約定任何因協議所生或相關之爭議,均提交仲裁解決。依據《仲裁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效力,有助於提高爭議解決的效率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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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約定契約終止條款與後續處理
- 具體列出契約終止的條件(如期限屆滿、一方違約、雙方合意等),並明確終止後商標權的歸屬、使用權限及已生產產品的處理方式。若協議涉及多方當事人,依《民法》第258條第2項準用第263條,終止意思表示應向所有當事人為之,以確保終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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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評估公平交易法之風險
- 《公平交易法》第45條規定,依照商標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然而,若協議內容涉及濫用市場地位或實質限制競爭,且超出商標權正當行使的範疇,仍可能受到公平交易法的檢視。因此,應確保協議內容屬於商標權的「正當行使」,避免觸犯相關規定。
真實案例,給您的啟示
以下兩個實務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商標共存協議的運作與重要性:
案例一:模糊的「共同持有」差點變「單純授權」
A公司與B先生曾簽訂一份合作契約,約定共同在台灣市場從事產品行銷。契約中提到:「B先生擁有系爭商標,同意授權讓雙方共同持有」。A公司認為這代表商標應該由雙方共有,但B先生卻主張這只是單純的授權關係。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並未單純拘泥於「共同持有」這幾個字,而是依據《民法》第98條的契約解釋原則,深入探究雙方當初簽約的真實意圖。法院綜合考量了兩造過去的合作方式、證人的證詞以及其他相關契約內容,最終認定雙方簽約的真意在於「共有」系爭商標,而非僅是授權。因此,法院判決B先生應將商標移轉登記為兩造共有。
給您的啟示:契約文字的精確性至關重要,但法院最終仍會探求當事人的「真意」。若您確實希望與他人共有商標,務必在協議中明確表達,並輔以其他條款佐證共有的意圖,避免使用模糊的詞彙。
案例二:一份「同意書」能取代「協議」嗎?
C食品公司與D女士曾簽訂一份和解契約,C食品公司同意D女士申請註冊「吃七碗」商標。同時,C食品公司也出具了一份「商標註冊同意書」供D女士使用。然而,C食品公司後來主張D女士違反約定,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C食品公司認為,該同意書附帶了D女士不得再使用「呷七碗」對外營業的限制。
法院判決指出,C食品公司出具的「商標註冊同意書」僅是為克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但書所規定的不得註冊事由,是對智慧財產局的單獨行為,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期限。這份同意書的效力在智慧財產局審定後即告終結,並非當事人之間的契約關係。法院進一步強調,若要限制D女士使用「呷七碗」商標,應在獨立的「商標共存協議」中明確約定,而非寄望於一份註冊同意書。
給您的啟示:商標註冊同意書與商標共存協議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文件。前者是為了讓商標得以註冊,後者才是規範雙方商標使用行為的契約。切勿將兩者混為一談,以免您的真實意圖無法透過正確的法律文件實現。
結論:未雨綢繆,保障您的商標權益
商標共存協議是處理相似商標並存問題的有效工具,但其複雜性不容小覷。從明確權利歸屬、劃分使用範圍、建立爭議解決機制到審慎評估公平交易法風險,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影響您的品牌未來。透過清晰、詳盡的協議,您可以為您的商標築起一道堅實的防線,確保品牌資產的穩固與發展。
別讓模糊的約定,成為您品牌發展路上的絆腳石。預先規劃,仔細審閱,是每一位商標權人應具備的智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商標共存協議和商標註冊同意書,兩者主要的差別在哪裡?
A: 商標共存協議是一份規範雙方商標使用權利義務的「契約」,內容可以包含使用範圍、地域、費用分擔和爭議解決機制等,效力持續且具拘束力。而商標註冊同意書是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的「單獨行為」,目的僅是為了克服商標法中因近似而不得註冊的事由,且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期限,其效力在商標審定後即告終結,不能用來限制對方日後的使用行為。
Q: 如果我和別人共用一個商標,在協議中應該特別注意哪些權利義務的約定?
A: 若約定商標共有,務必在協議中明確以下細節: 1. 商標使用方式與範圍:具體規範各方可在哪些商品/服務、哪些地域使用商標,以及使用時的樣式、大小等。 2. 商標維護費用分擔:明確申請、延展、訴訟等相關費用的分攤比例與方式。 3. 對第三人侵權行為的處理:約定當商標權被侵害時,如何共同採取行動,以及訴訟費用與賠償金的分配。 4. 對外授權或處分商標權的條件:是否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授權給第三方使用,或進行權利移轉等。
Q: 簽訂商標共存協議後,我的行為還會受到公平交易法的規範嗎?
A: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45條,依照商標法行使權利的正當行為,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的規定。這表示只要您的商標共存協議是為了正當維護商標權益,並未超出商標權保護的合理範圍,通常不會受到公平交易法的規範。然而,如果協議內容涉及濫用市場地位、不公平競爭,或實質限制市場競爭(例如劃分市場、限制交易對象),且超出商標權正當行使的範疇,仍有可能觸犯公平交易法。建議在簽訂協議前,審慎評估其對市場競爭的潛在影響。
Q: 協議中如果使用了「共同持有」這類模糊的用語,會有哪些潛在的法律風險?
A: 「共同持有」這類用語在法律上可能存在歧義,最主要的風險是可能被解釋為「授權使用」而非「共有」。如案例一所示,法院在解釋契約時會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但若文字模糊,則需透過其他證據來佐證。這可能導致: 1. 權利歸屬不明:一方認為是共有,另一方認為只是授權,引發爭議。 2. 訴訟成本增加:為釐清真意,可能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和金錢進行訴訟。 3. 權利行使受限:若被認定為授權,則原商標權人仍擁有所有權,被授權人對商標的處分權將受限。為避免這些風險,建議使用「兩造共有」、「專屬授權」或「商標權移轉」等明確的法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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