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商標被侵權?律點通教您如何聰明求償!
當您辛辛苦苦建立的品牌,卻遭到他人惡意模仿或盜用,那種憤怒與無助感,我們完全理解!商標不僅是企業的識別,更是品牌價值的累積。一旦被侵權,除了影響商譽,更可能造成實質的商業損失。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商標法》中關於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幫助您捍衛品牌權益,讓侵權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認識《商標法》:求償的法律依據
在台灣,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主要依據的是《商標法》第71條。這條法規就像是品牌權利人的「求償寶典」,它提供了四種計算損害賠償的方式,讓您能根據個案情況,選擇最有利的途徑。
《商標法》第71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216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這段條文清楚指出,品牌方在面對侵權時,有四種計算損害賠償的選擇,而且法院在特殊情況下,還有權力調整賠償金額。接下來,我們將逐一解析這四種計算方式,並搭配實務案例讓您更明白。
第一種:依《民法》第216條計算(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這是最常見的損害賠償原則,強調填補您「實際受到的損失」以及「本來可以賺到卻沒賺到的錢」。
《民法》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白話解釋:您需要證明因為侵權行為,您花費了哪些額外支出(例如調查費用、律師費等),以及您因此減少了多少銷售額或利潤。這通常需要詳細的會計資料、市場分析報告等來支持,舉證難度相對較高。
第二種:依侵權者所得利益計算
這種方式是直接向侵權者追討他們因為侵權而賺取的「不法利益」。
白話解釋:法院會要求侵權者交出他們因銷售仿冒品或使用您商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如果侵權者無法證明他們的成本和必要開銷,那麼法院就可能直接將其銷售總額認定為所得利益。
第三種:依查獲商品零售單價倍數計算
這是針對有實際查獲仿冒品時,最直觀的計算方式。
白話解釋:如果執法單位查獲了仿冒商品,您可以請求法院以每件商品的零售單價,乘以1500倍以下的金額作為賠償。但如果查獲數量超過1500件,則會直接以這些商品的總價來計算。這種方式舉證相對容易,但法院會根據侵權情節來決定倍數。
第四種:依授權權利金數額計算
如果您有將商標授權給他人使用的經驗,或者您的商標有明確的市場授權價值,就可以選擇這種方式。
白話解釋:您可以要求侵權者賠償相當於您將商標授權給他們使用時,應收取的權利金。這需要您提供過去的授權合約、市場上類似商標的授權行情等證據。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遙遠
了解了法條,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法院判決,這些案例將幫助您理解法院如何運用這些計算方式,以及「酌減權」的重要性。
案例一:加盟店違約續用商標,法院如何計算損害?
想像一下,您是知名文具連鎖品牌「文具天堂」的總公司,某間加盟店在契約終止後,卻仍偷偷繼續在店面招牌、員工制服上使用您的「文具天堂」商標。您一氣之下提告求償500萬元。
法院審理後發現,這間前加盟店在侵權期間的總銷售額約為550萬元,扣除成本後,所得利益約85萬元。然而,法院考量到文具店的經營具有地域性,且消費者選擇文具店除了品牌,也會考量商品品項、服務品質等因素,因此認為這85萬元的利益並非全部都歸因於侵標行為。最終,法院依據《商標法》第71條第2項的酌減規定,將賠償金額酌減至25萬元。
給您的啟示:即使侵權者有明確獲利,法院仍會審慎評估這些獲利與商標侵權行為之間的關聯性,避免過度賠償。這提醒品牌方,在主張侵權人所得利益時,也要準備好論述這些利益與您商標的直接關係。
案例二:仿冒皮件查獲,高額求償為何被大幅酌減?
假設您的品牌「紳士鴨」以精緻皮件聞名,卻發現市面上有人未經授權販賣仿冒品。警方查獲了39件仿冒「紳士鴨」皮件,總零售價額約9千多元。您依照查獲商品零售單價的500倍計算,請求賠償高達278萬元。
法院認定侵權成立,但審酌到查獲商品數量不多,總價額也相對有限,如果直接以500倍計算,賠償金額高達256萬元,這與實際侵權情節「顯不相當」。因此,法院依據《商標法》第71條第2項的酌減權,最終將賠償金額酌減至130萬元。
給您的啟示:這案例強調了法院在適用「倍數計算」時,會非常重視賠償金額的「合理性」。即使法律允許高倍數,若最終金額與侵權情節明顯不符,法院仍會大幅調整。這提醒品牌方,在主張高額倍數賠償時,也需考慮侵權的規模與惡性程度,提出合理的倍數範圍。
品牌方求償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商標侵權,除了憤怒,更重要的是採取有效行動。以下是我們給您的實用建議:
- 證據保全,刻不容緩:這是所有求償的基礎!務必盡快蒐集侵權商品的照片、銷售截圖、廣告文宣、侵權者的聯絡資訊、侵權商品數量、零售單價等。越詳細的證據,您的勝訴機會越大。
- 策略性選擇計算方式:不必只選一種!《商標法》允許您同時主張多種計算方式,並由法院擇一判決。建議您評估哪種方式的證據最充足、最容易證明,且可能獲得較高賠償,可以考慮同時主張兩種以上,增加勝訴籌碼。
- 注意時效,別讓權益睡著了: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通常是從您知道有損害和侵權者那天起算2年,或從侵權行為發生那天起算10年。錯過時效,就可能無法求償。
- 公司負責人也要負責:如果侵權者是公司,別忘了該公司的負責人也可能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表示您可以同時向公司和其負責人求償。
結論:捍衛品牌,從了解法律開始
商標是品牌的靈魂,保護它,就是保護您辛苦耕耘的成果。面對侵權,您不再是孤單一人。透過了解《商標法》第71條的四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並掌握證據蒐集與訴訟策略,您就能更有效地捍衛自己的品牌權益。記住,越早行動,越能減少損失,也越能彰顯您對品牌的重視。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無法確切證明因為侵權而損失多少利潤,該怎麼辦?
A: 即使難以精確舉證「所失利益」,《商標法》第71條第一款也提供了替代方案:您可以主張「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再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作為損害。這通常需要提供侵權前後的銷售數據、市場佔有率變化等資料,讓法院估算。
Q: 侵權者聲稱他們沒有賺錢,我還能求償嗎?
A: 可以。《商標法》第71條第二款規定,若侵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法院可以將其「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認定為所得利益。此外,您也可以選擇其他計算方式,例如依查獲商品零售單價倍數計算,不完全受限於侵權者的獲利狀況。
Q: 我的商標沒有授權給別人過,還能用「權利金數額」來求償嗎?
A: 雖然較具挑戰性,但仍有機會。您可以嘗試證明您的商標具有明確的市場價值,例如透過專業機構評估合理的權利金數額,或參考市場上類似知名商標的授權行情。但若無實際授權紀錄或明確市場標準,法院可能傾向採用其他計算方式。
Q: 除了財產上的損失,我的品牌商譽受損也能求償嗎?
A: 雖然現行《商標法》第71條主要聚焦於財產上損害,但實務上,法院在酌定賠償金額時,仍可能將商標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業務上信譽損害納入考量。您也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另行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但這類損害的舉證與金額認定會更具挑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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