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品牌名稱,是資產還是負債?公司負責人必讀的法律攻防戰
身為公司負責人,您是否曾擔心辛辛苦苦建立的品牌名稱,某天會被他人「借用」或甚至搶先註冊?在台灣,公司的名稱不僅是識別符號,更承載著商譽與價值。然而,當公司名稱(法律上稱為「姓名權」)與他人註冊的商標權發生衝突時,該如何自保?「律點通」將為您抽絲剝繭,解析這場品牌保衛戰的關鍵。
釐清核心概念:姓名權與商標權
首先,我們來了解兩個關鍵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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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 這是《民法》上的一種人格權,用來區別個人或法人主體。公司的名稱就屬於法人的姓名權,其功能在於讓您的企業在市場上獨樹一幟,避免與其他公司混淆。即使公司名稱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若實質上造成消費者混淆,仍可能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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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 這是《商標法》賦予的權利,保護的是用來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一旦商標註冊成功,商標權人就能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獨家使用該標識,防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造成消費者混淆。商標權的取得是採「註冊保護主義」。
這兩者雖然目的都是為了「識別」,但保護的客體、範圍及依據的法律有所不同,因此經常產生衝突。
法律攻防的關鍵法條
當姓名權與商標權發生衝突時,以下幾條法律是公司負責人必須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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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條(姓名權受侵害之除去及損害賠償)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這條法規是保護姓名權最直接的武器。即使是法人,其公司名稱如果被他人使用導致混淆誤認,也可以依此條請求法院制止侵害並要求賠償。重點在於「混淆誤認之虞」與「特取部分」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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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視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這條法規特別針對「著名商標」的保護。如果您的公司名稱使用了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且造成消費者混淆或減損商標價值,即使您的公司名稱合法登記,也可能被視為侵害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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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8條(公司名稱專用權及營業項目)
這條規定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但若有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的文字,則視為不相同。然而,請注意,這僅是行政審查標準,不代表您的公司名稱就絕對不會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商標權。法院仍會進行實質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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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4條(禁止不公平競爭行為)
這是一個概括性條款,旨在禁止任何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具有欺罔或顯失公平性質的商業行為。如果他人利用相似名稱或商標進行不正當競爭,即使沒有直接違反其他法律,仍可能觸犯本條。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了解這些法律條文如何在現實中應用:
案例一:知名房仲品牌的名稱保衛戰
多年前,台灣一家知名的房仲品牌「A房屋」發現,另一家新成立的仲介公司也使用了「A房屋」作為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且經營相同業務。A房屋公司隨即提告,法院判決新公司不得使用該名稱。然而,在訴訟期間,這家新公司卻搶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了「A房屋」相關的商標並獲准,隨後將其用於加盟店的招牌。
A房屋公司不服,再次主張其姓名權受侵害。最高法院指出,即使商標已合法註冊,但如果註冊行為是「故意造成第三人之混淆,而以他公司已註冊之名稱辦理商標權之註冊登記,經營與他公司相同之業務」,那麼基於誠信原則,他公司的姓名權仍應受保護,可以依《民法》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此案凸顯了「惡意搶註」即使成功,仍可能面臨法律挑戰。
不過,最終判決也強調,若要以公司名稱來對抗已註冊商標,該公司名稱通常需要達到「著名程度」,才能有效防止他人攀附不當使用。若公司名稱未達著名,兩法益(姓名權與商標權)可能被允許併存。
案例二:著名連鎖書店的品牌防禦戰
一家家喻戶曉的連鎖書店品牌「B品」,發現某人力資源公司未經其同意,使用了「B品」二字作為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並將其用於人力仲介服務的廣告招牌。B品公司主張其「B品」商標已是國內著名的商標,對方此舉已侵害其商標權。
法院最終判決,該人力資源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B品」的字樣作為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並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法院根據《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規定,認定被告明知原告的「B品」為著名商標,仍以該文字作為公司名稱,且與原告的「人事管理顧問」服務有類似之處,容易使消費者誤認兩者存在關聯,構成侵害商標權。
這個案例清楚地說明,對於「著名商標」,其保護範圍更廣。即使是將著名商標的文字作為公司名稱使用,只要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或減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的可能,就可能構成商標權侵害。
公司負責人必備的品牌保護策略
為了避免讓您的品牌名稱成為法律糾紛的溫床,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實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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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階段即超前部署: 在申請公司名稱預查時,除了遵守《公司法》規定外,更要審慎評估所選名稱是否與市場上已存在的著名商標、著名法人名稱高度近似。多做功課,少惹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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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越早越好: 企業應盡早將其核心品牌名稱、Logo或服務標章申請商標註冊。商標註冊是保護品牌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能賦予您排他使用的權利,讓您在法律上站穩腳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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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經營品牌,提升識別性: 努力提升公司名稱或商標的識別性及知名度。若能使您的品牌達到「著名」程度,將獲得更廣泛的法律保護,讓他人更難以搭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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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監測機制,及時維權: 定期監測市場上是否有他人使用與您的公司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名稱或標識。一旦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採取法律行動,例如發函警告、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或廢止申請,甚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結論:預防勝於治療,品牌保護刻不容緩
公司名稱與商標權的衝突,是許多企業可能面臨的法律挑戰。行政機關的核准登記,不代表您的名稱或商標就萬無一失。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更注重實質上是否造成「混淆誤認之虞」以及是否存在「惡意」行為。因此,作為公司負責人,您必須具備前瞻性的法律思維,透過積極的商標佈局和品牌維護,才能確保您的品牌資產安全無虞,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立於不敗之地。
記住,預防永遠比事後救濟更有效率、更省成本。現在就開始檢視您的品牌保護策略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公司名稱已經經濟部核准登記了,這代表我的名稱絕對安全,不會侵害到別人的權利嗎?
A: 不完全是。即使公司名稱經經濟部核准登記,這僅代表符合《公司法》的行政審查標準。在實務上,法院仍會依《民法》第19條進行實質審查,判斷您的公司名稱是否與他人名稱高度近似,且在客觀交易上是否仍有「使人混同誤認之虞」。如果造成實質混淆,或您有惡意造成混淆的意圖,仍可能被認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商標權。
Q: 我的公司名稱還不夠「著名」,如何才能有效保護它,避免被他人盜用或搶註商標?
A: 即使公司名稱尚未達到「著名」程度,您仍可採取積極措施: 1. 儘早申請商標註冊: 將您的公司名稱、品牌Logo或服務標章申請商標註冊,這是最直接有效的保護方式,能賦予您排他專用權。 2. 積極建立品牌識別性: 透過行銷、廣告、優質服務等方式,持續提升品牌在消費者心中的識別度和知名度,累積商譽。 3. 定期監測市場: 留意市場上是否有他人使用與您名稱近似的標識,一旦發現潛在侵權,及早採取行動。
Q: 如果我發現有人使用的公司名稱或商標,與我的品牌非常相似,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1. 蒐集證據: 截圖、錄影、購買商品或服務,證明對方使用相似名稱或商標的事實、使用範圍及可能造成的混淆情況。 2. 發出警告函: 透過律師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限期改善。 3. 行政救濟: 若對方已註冊商標,您可以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在公告期間內)、評定(撤銷已註冊商標)或廢止(因未使用或其他事由廢止商標)申請。 4. 提起民事訴訟: 若對方不予理會或行政救濟效果不彰,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甚至要求對方變更公司名稱。
Q: 若我的公司名稱與某個知名品牌名稱部分相似,但我們經營的業務完全不同,這樣還會有法律風險嗎?
A: 是的,仍然存在法律風險,特別是當該知名品牌具有「著名性」時。依據《商標法》第70條第2款,即使業務不同,若您的公司名稱使用了他人「著名商標」中的文字,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該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仍可能被認定為侵害商標權。此外,對方也可能依《公平交易法》主張您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建議您在選用公司名稱時,應盡量避免與市場上已著名的品牌名稱產生任何聯想,以降低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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