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理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石,而「營業秘密」作為企業核心競爭力,其保護與管理更是風險管理人員不可忽視的一環。從員工離職、合作夥伴關係變動,到潛在的訴訟爭議,營業秘密的洩漏或不當使用,都可能對企業造成難以估計的損失。本篇文章將從法律角度,深入解析營業秘密的和解談判策略與保密協議簽訂要點,並提供實務操作指引,助您有效築起企業智慧財產的防線。
認識營業秘密:風險管理的基石
要有效管理營業秘密風險,首先必須理解其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依據我國《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要件:
《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這代表,若企業未能證明其資訊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且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則該資訊可能無法獲得法律保護。這三要件中的任何一項缺失,都將使企業面臨營業秘密不被認定的重大風險。
營業秘密的三大要件解析
- 秘密性:指該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例如客戶採購偏好、產品技術規格書等,若非一般人可輕易得知,即具備秘密性。
- 經濟價值:指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若該資訊能為企業帶來競爭優勢,或若被競爭對手知悉將造成損害,即具備經濟價值。
- 合理保密措施:指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實務上包括簽署保密協議、帳號密碼管控、電腦資料存取權限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文件標示密件、限制接觸人員、員工教育訓練等。這是企業最能主動掌握的環節,也是風險管理的核心。
訴訟中的防線:秘密保持命令
當營業秘密糾紛進入訴訟程序時,如何避免營業秘密在法庭上被不當揭露或利用,是風險管理人員必須關注的重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為此提供了強大的保護機制: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 法院認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時,經曉諭當事人或第三人依第一項規定提出聲請,仍不聲請者,法院得依他造或當事人之請求,並聽取當事人或第三人之意見後,對未受第一項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這項「秘密保持命令」旨在平衡訴訟攻防與營業秘密保護,確保營業秘密持有人在訴訟中能提出必要資料,同時避免這些機密資訊因訴訟程序而外洩。違反此命令者,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足見其法律約束力。
和解與保密:化解爭議的雙刃劍
在營業秘密糾紛中,和解是常見的解決方式。《民法》第736條定義和解為「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協議通常會包含嚴格的保密條款,以確保營業秘密不再被洩露或使用。
違約金的約定與風險
在保密協議中約定違約金,是強化保密義務的重要手段。然而,依據《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這意味著,即使雙方約定高額違約金,法院仍有權審酌其合理性並予以酌減。因此,約定違約金時應有合理依據,以避免未來爭議。
借鏡實務案例:風險預警與應對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營業秘密保護在風險管理中的重要性。
案例一:前員工竊取技術與客戶資料的警示
某科技公司發現其離職員工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竊取了公司的「產品技術規格書」與「客戶資料表」等機密資訊。該員工離職後,竟與其配偶成立新公司,利用竊取的資訊惡意搶奪原公司的客戶,對原公司造成嚴重威脅。由於原公司不僅與該員工簽署了保密協議,更實施了嚴格的帳號密碼管控與電腦資料存取權限管理等「合理保密措施」,法院迅速認定這些資料具備營業秘密的三大要件。最終,法院核發了「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該前員工及其新公司繼續使用、重製、洩露或交付這些營業秘密,有效遏止了損害的擴大。
風險管理啟示:此案例強調了完善的「合理保密措施」是營業秘密獲得法律保護的關鍵。一旦發現侵害,及時採取法律行動,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能有效避免企業遭受重大損害。
案例二:員工保密協議與違約金的界線
一間製造業公司與員工簽訂了保密契約,約定員工離職後不得留存公司文件,否則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該員工離職後在訴訟中提出了公司文件,公司據此請求違約金。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保密契約的保護範圍可廣於營業秘密法所定義的營業秘密,但所主張的資訊至少仍須具備「非一般周知」的特性,且公司已採行防止他人獲悉的保密措施。法院最終認定部分文件符合保密範疇,判決該員工應給付違約金,但同時也依《民法》第252條,酌減了公司約定的過高違約金。
風險管理啟示:員工保密協議是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其保護範圍甚至可超越《營業秘密法》。然而,企業仍需對所主張的保密資訊採取實際的保密措施,並在約定違約金時考量合理性,避免因金額過高而遭法院酌減,削弱其嚇阻力。
風險管理人員的實務操作指引
和解談判策略
- 明確界定營業秘密範圍:在談判前,應清楚識別並列出所有涉及的營業秘密,並評估其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的程度。
- 評估訴訟風險與成本:考量訴訟可能導致營業秘密在法庭上部分揭露的風險,以及訴訟時間與金錢成本。
- 談判保密條款:和解協議中務必包含詳細且嚴格的保密條款,明確定義保密資訊、保密義務人、保密期限(建議為永久或長期)、禁止使用及揭露的範圍。
- 約定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在保密條款中約定適當的違約金,作為違反保密義務的懲罰。同時,應保留請求實際損害賠償的權利,以彌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的損失。
保密協議簽訂要點 (NDA)
- 員工保密協議 (NDA):
- 內容具體化:詳細列舉公司營業秘密的種類(如客戶名單、技術資料、產品規格、定價策略等)。
- 離職後義務:明確約定員工離職後仍負有保密義務,並禁止其留存、使用或洩露公司文件。
- 合理保密措施:公司應實際執行帳號密碼管理、文件分類、權限控管、員工教育訓練等措施,以證明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與第三方保密協議 (NDA):
- 範圍與目的:明確約定保密資訊的範圍、揭露目的、允許使用方式。
- 資訊返還與銷毀:約定合作終止後,對方應返還或銷毀所有保密資訊及其複製品。
- 法律適用與管轄:明確約定適用法律及管轄法院。
預防措施
- 建立完善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
- 定期審視並更新保密協議內容,確保其時效性與合法性。
- 對員工進行營業秘密保護教育訓練,提升全員保密意識。
- 對所有敏感資訊進行分類、標示並實施嚴格的存取控制,確保只有必要人員才能接觸。
結論
營業秘密是企業無形資產的核心,其保護不僅是法務部門的責任,更是風險管理部門必須積極參與的環節。透過理解法律規範、借鏡實務案例、並落實有效的保密措施與協議,風險管理人員能為企業築起一道堅實的防線,有效預防與應對潛在的營業秘密風險,確保企業的競爭優勢與永續發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企業如何證明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以符合營業秘密的法律要件?
A: 企業應建立多層次的保密措施,包括:1. 文件管理:對機密文件進行標示、加密、限制存取權限。2. 人員管理:與員工、合作夥伴簽署保密協議 (NDA),並進行定期保密教育訓練。3. 系統管理:實施帳號密碼控管、網路隔離、資料備份與銷毀機制。4. 環境管理:限制進入特定區域,設置監控設備等。法院會綜合考量企業規模、行業特性及資訊重要性來判斷合理性。
Q: 在與離職員工的和解談判中,除了保密條款,還應考量哪些風險管理要素?
A: 除了嚴格的保密條款外,應考量:1. 競業禁止條款:在合法且合理範圍內,限制員工在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競爭的業務,避免其利用原公司資源或客戶關係。2. 智慧財產權歸屬:明確離職員工在職期間所產生之研發成果、作品等智慧財產權歸屬公司。3. 資料返還與銷毀:要求員工返還或銷毀所有公司文件、電子資料副本,並簽署相關切結書。4. 違約金約定:約定合理的違約金,作為違反保密或競業禁止義務的懲罰,並保留請求實際損害賠償的權利。
Q: 如果營業秘密在訴訟過程中可能被揭露,風險管理人員應如何應對?
A: 在訴訟程序中,若涉及營業秘密的證據或資料可能被揭露,風險管理人員應積極協調法務部門,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此命令可限制訴訟關係人(如對方當事人、律師等)不得將營業秘密用於訴訟以外目的,或對未受命令之人開示。這能有效降低營業秘密在司法程序中外洩的風險,並確保企業的營運活動不受影響。
Q: 簽訂的保密協議 (NDA) 內容過於廣泛或模糊,可能帶來哪些風險?
A: 內容過於廣泛或模糊的 NDA 可能導致多重風險:1. 執行困難:難以明確界定何為「保密資訊」,導致在發生爭議時舉證困難。2. 無效風險:部分條款可能因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規定而被法院認定無效。3. 違約金酌減:若違約金約定過高且缺乏合理依據,法院可能依《民法》第252條酌減,削弱協議的嚇阻力。4. 訴訟成本增加:模糊的條款可能引發更多爭議,增加訴訟協商的時間與成本。因此,NDA 內容應具體、明確,並考量法律的合理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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