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刑事告訴:時效與要件,企業法務必知
在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中,營業秘密是企業維繫競爭優勢的核心資產。然而,一旦這些寶貴的秘密遭到侵害,企業法務人員如何迅速、有效地啟動法律救濟程序,特別是刑事告訴,便成為一項關鍵挑戰。本文將深入剖析營業秘密刑事告訴的提起要件與追訴時效,助您掌握關鍵時機,確保企業權益不受損害。
營業秘密的刑事保護基石
要提起營業秘密的刑事告訴,首先必須確認所受侵害的資訊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的保護範疇。依據《營業秘密法》的規定,營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性」及「合理保密措施」三項要件。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明確規範了侵害營業秘密的刑事責任,主要針對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利益,而有竊取、重製、使用或洩漏等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此類犯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第1項:「第十三條之一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表示,檢察官必須在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起告訴後,才能啟動偵查程序。若無人提出告訴,或告訴不合法(例如逾期),則無法追究刑事責任。
告訴乃論的時效魔咒:6個月的挑戰
對於告訴乃論之罪,最關鍵的程序要件便是「告訴期間」。《刑事訴訟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條文劃定了企業法務人員必須掌握的黃金6個月。一旦錯過,即使事實明確,也將面臨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的窘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若告訴已逾期,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知悉犯人之時」:何時啟動倒數?
「知悉犯人之時」是告訴期間起算的關鍵。實務上,這並非指初步懷疑或聽聞傳聞,而是指有告訴權之人 確信 犯人及其犯罪行為。這意味著,企業必須掌握足以合理確信犯罪事實及犯人的證據。
在複雜的營業秘密案件中,企業往往需要一段時間進行內部調查、蒐集證據。法院實務傾向於給予告訴人合理的查證期間,不會僅以最初的「懷疑」時點起算。但這段查證期間仍需具備合理性,不能無限期拖延。
告訴期間的計算方式:翌日原則
過去實務上對於告訴期間的起算點曾有不同見解,但最高法院已統一見解:
《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15號刑事判決明確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並非特別規定,因此告訴期間的計算應適用《民法》「始日不算入」的原則。換言之,應自知悉犯人之時的 翌日 起算6個月。例如,若公司於1月1日確信某員工侵害營業秘密,告訴期間則從1月2日開始計算6個月。
實務案例剖析:從錯誤中學習
案例一:內部調查與「知悉時點」的認定
某高科技公司「智點科技」發現其核心研發資料有異常存取紀錄,懷疑離職員工A有洩漏之嫌。公司立即啟動內部調查,耗時數月比對數位足跡、訪談相關人員,並於發現異常後約四個月,才在內部會議上確認員工A的確切犯罪行為與證據。隨後,公司在確認後的兩個月內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
法院審理時,被告A主張公司在發現異常時就應知悉,告訴已逾期。但法院認為,公司從發現異常到召開內部會議確信犯罪事實,期間進行了合理的查證,並非無限期拖延。因此,認定公司是從內部會議確認犯行時起算告訴期間,其後提告並未逾期。此案突顯了在複雜案件中,法院會考量企業進行合理查證所需的時間。
案例二:保密措施不足導致的困境
「創新製造」公司聲稱其客戶名單是營業秘密,並與員工簽署了保密協議。然而,該協議對「機密資訊」的定義過於模糊,且公司內部並未對客戶名單進行分級、加密或限制存取權限,僅是概括性地要求員工保密。當離職員工B被控洩漏客戶名單時,法院審查後認為,創新製造公司未能證明其客戶名單具備足夠的「秘密性」與「經濟價值性」,更重要的是,其「合理保密措施」顯然不足,導致客戶名單難以被認定為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秘密。最終,公司的告訴未能成功。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僅有形式上的保密協議是不夠的,企業必須落實具體、有效的保密措施。
企業法務的實戰指南:如何超前部署?
為了有效保護企業的營業秘密,並在不幸發生侵害時能及時採取法律行動,企業法務人員應:
- 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 明確簽訂保密協議: 與所有接觸機密資訊的員工、合作夥伴簽訂具體、詳細的保密協議,並定期審視更新。協議應明確定義何謂「機密資訊」。
- 資訊分級與標示: 依據資訊的敏感程度進行分級(如「機密」、「限閱」、「內部使用」),並在文件、電子檔案上明確標示。
- 嚴格權限控管: 實施最小權限原則,限制機密資訊的存取權限,設定複雜密碼,並定期審核權限。
- 監控與追蹤機制: 合理運用電腦與網路使用行為監控系統,記錄資料存取、複製、傳輸等行為,以便事後追查與蒐證。
- 完善離職管理: 建立標準化的離職交接流程,要求離職員工簽署切結書,確認歸還所有機密資料,並提醒保密義務。
- 及早蒐證與提告:
- 明確記錄知悉時點: 一旦發現任何營業秘密侵害的跡象,應立即啟動內部調查,並詳細記錄發現的時間、方式、涉嫌犯人及初步事證,作為日後「知悉犯人之時」的依據。
- 迅速行動: 鑑於告訴期間僅有6個月,務必在確認犯罪事實及犯人後,儘速蒐集完整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避免因程序延宕而錯失告訴期間。
- 證據保全: 立即保全所有相關數位證據(如電子郵件、通訊紀錄、電腦登入與操作紀錄、監控畫面)及實體證據,確保證據的完整性與合法性。
結論
營業秘密是企業的命脈,其保護不僅仰賴完善的事前預防,更考驗事後法律行動的效率與精準度。企業法務人員必須透徹理解營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告訴乃論的特性,以及「知悉犯人之時」與「翌日」計算原則等關鍵概念。透過建立滴水不漏的保密機制,並在發現侵害時迅速、有條理地蒐證與提告,才能有效捍衛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合理保密措施」?企業應如何落實?
A: 「合理保密措施」是指營業秘密所有人為維持資訊秘密性所採取的適當行動。實務上,這包括但不限於:與員工簽訂具體保密協議、對機密資料進行分級與標示、設定嚴格的存取權限與密碼保護、建立內部資訊系統追蹤機制、定期對員工進行保密教育訓練、以及完善離職管理程序。企業應定期檢視並更新這些措施,以符合不斷變化的技術與法律要求。
Q: 「知悉犯人之時」的認定標準為何?如何避免告訴逾期?
A: 「知悉犯人之時」是指告訴權人 確信 犯人及其犯罪行為的時點,而非僅止於懷疑。為避免告訴逾期,企業應在發現任何可疑跡象時,立即啟動內部調查,並詳細記錄調查過程、發現事證、以及最終確認犯人與犯罪事實的具體時間點。一旦確信,應立即準備告訴狀並向檢察機關提出,並注意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之時的「翌日」起算6個月。
Q: 如果營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未能完全滿足,還有其他法律途徑嗎?
A: 即使未能完全滿足《營業秘密法》的嚴格要件,企業仍有其他法律途徑可評估。例如,若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負有保密義務而洩漏資訊,可能構成《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此外,若涉及未經授權取得、刪除或變更公司電腦中的電磁紀錄,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民事上,亦可依據《民法》侵權行為或契約責任請求損害賠償。
Q: 員工離職後洩漏營業秘密,追訴時效如何計算?
A: 若員工離職後才洩漏營業秘密,追訴時效的計算原則與一般情況相同,即自企業「知悉犯人之時」的翌日起算6個月。關鍵在於企業何時明確得知該離職員工實施了洩漏行為。因此,企業在員工離職後仍需持續監控其行為,並在發現任何異常時迅速啟動調查,以確保能及時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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