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訴訟:法務必知秘密保持命令聲請與實務攻防
在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中,營業秘密是企業賴以生存與發展的核心資產。然而,當這些珍貴的秘密不幸捲入訴訟,如何在法庭上揭示證據以捍衛權益,同時又能避免秘密因訴訟程序而擴散外洩,成為企業法務人員面臨的兩難。此時,「秘密保持命令」便是您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本文將深入解析其法律依據、實務運用與操作要點,助您在營業秘密訴訟中,兼顧攻防與保密。
揭開秘密保持命令的法律面紗
秘密保持命令的制度,主要仰賴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法》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相關規範。理解這些法條,是有效運用此工具的基石。
核心法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5條
在商業事件中,這是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的關鍵條文。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5條第1項:「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其聲請,對他造、當事人、程序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這條文明確指出,只要聲請人能證明其所持有的資訊是營業秘密,且訴訟文書或證據涉及該秘密,若不限制其開示或使用,恐會損害其事業活動,法院即可核發命令。這旨在平衡營業秘密保護與訴訟當事人的防禦權。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準用與刑事責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也有類似規定,且對違反者設有刑事罰則,賦予命令更強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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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此條文與《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5條內容高度相似,適用於民事智慧財產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此條文係由2023年修法前的第11條移列而來,實質內容並無重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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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於審理第二十三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前七條之規定。」 這表示在審理侵害智慧財產權的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亦準用民事案件中關於秘密保持命令的規定,確保營業秘密在刑事程序中也能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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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條文賦予秘密保持命令強大的法律約束力,明確將違反者納入刑事制裁範疇,有效遏止濫用或洩漏營業秘密的行為。
營業秘密的基礎定義:營業秘密法第2條
所有聲請的基礎,都必須回到營業秘密的定義。
《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企業法務在聲請時,必須證明欲保護的資訊同時符合上述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法院才會認定其為營業秘密。
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的差異
早期,法院可能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或修法前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裁定限制閱覽訴訟資料。但最高法院已明確指出,這兩者與秘密保持命令不同。限制閱覽訴訟資料僅能限制當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但若違反,因不具刑事制裁,仍難以有效防止秘密外洩。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已無第9條第2項,民事案件中相關需求主要由秘密保持命令制度處理,或回歸《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刑事案件則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的相關規定。
實務案例解析:從法院判決看命令運用
理解法條後,透過實務案例能更具體掌握秘密保持命令的適用情境與法院見解。
案例一:客戶名單外洩疑雲與「已取得」的排除
某展覽設計公司發現其前員工可能將客戶名單、報價單等重要資料洩漏給競爭對手。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對前員工及競爭對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法院審理後認為,展覽設計公司已充分釋明這些資料符合營業秘密的要件。然而,對於其中一位前員工,由於公司無法證明該員工是透過訴訟程序才接觸到這些資料,且有證據顯示其在聲請前已透過其他方式取得並持有這些資訊,法院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2項(即「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駁回對該員工的聲請。這提醒企業法務,若對方在訴訟前已合法或非法取得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的保護目的將無法實現。
案例二:限制閱覽不等於秘密保持命令
某科技公司在與競爭對手的訴訟中,聲請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保護其核心技術文件。然而,原審法院認為,由於已經核發了「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的裁定,已足以保護營業秘密,因此駁回了秘密保持命令的聲請。科技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終廢棄原裁定,發回更審,並明確指出:即使已核發限制閱覽裁定,但若相對人不遵守,因不具刑事制裁,仍難以有效防止秘密外洩。因此,不能以已限制閱覽為由,逕認無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此案例確立了兩者在法律效果上的根本差異,突顯秘密保持命令因附帶刑事責任而提供更強保護的重要性。
企業法務實務操作指引
聲請方(營業秘密持有人)
- 及早聲請:一旦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應立即聲請,避免秘密在訴訟初期就外洩。
- 充分釋明:聲請狀務必詳述資訊如何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並具體說明哪些書狀或證據涉及秘密。提供證據(如保密協議、門禁紀錄、電子檔案存取權限設定)證明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具體說明風險:解釋若秘密外洩,將如何具體損害企業的競爭力、市場份額或造成其他事業活動上的威脅。
- 明確列舉對象:精確指出所有可能接觸秘密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對方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等。
相對人(應受命令之人)
- 審慎評估與異議:若認為聲請人主張的並非營業秘密,或自己已透過非訴訟途徑取得,或命令範圍過廣,應積極提出異議並附理由。
- 嚴格遵守命令:一旦命令核發並送達,務必嚴格遵守,不得將營業秘密用於訴訟以外目的,亦不得對未受命令之人開示。違反者將面臨刑事責任。
- 聲請撤銷或變更:若事後命令原因消滅或有不當之處,可依法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
常見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舉證責任:聲請人需負擔證明資訊為營業秘密,且有外洩之虞的「釋明」責任。
- 命令範圍:命令應具體明確,避免過於籠統,以免影響相對人的訴訟防禦權。
- 刑事與法人責任:違反秘密保持命令是刑事犯罪。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7條,若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命令,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罰金。
結語
秘密保持命令是企業法務在營業秘密訴訟中,保護企業核心資產的強力盾牌。透過精準的法條理解、充分的釋明準備,以及對實務操作的細膩掌握,企業法務人員將能有效運用此制度,在訴訟攻防的同時,確保企業營業秘密的安全,避免二次損害。積極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與預防措施,更是從源頭上強化企業競爭力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企業如何判斷自身資訊是否符合營業秘密要件?
A: 企業應從三個面向檢視:首先是「秘密性」,該資訊是否非一般人所知且不容易取得?其次是「經濟價值」,該資訊是否因其秘密性而能為企業帶來競爭優勢或潛在利益?最後是「合理保密措施」,企業是否已採取足夠的物理(如門禁、文件標示)、電子(如加密、權限管理)及合約(如保密協議)措施來維護其秘密性。三者缺一不可。
Q: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的時機點為何?
A: 最佳時機點是訴訟初期,當您預期或發現訴訟文書(如起訴狀、準備書狀)或未來將提出的證據(如技術報告、客戶名單)會揭露營業秘密時,就應盡早提出聲請。越早聲請,越能有效防止秘密在訴訟過程中外洩,避免後續的損害擴大。
Q: 若收到秘密保持命令,企業應如何應對?
A: 首先,應立即檢視命令內容,確認被限制的營業秘密範圍及受命令拘束的對象。其次,應嚴格遵守命令,確保企業內部所有受命令者(包括法務、業務、技術人員及外部律師等)均知悉並遵守,不得將秘密用於訴訟以外目的或對未受命令者開示。若認為命令不當,應立即與律師討論是否聲請撤銷或變更,但在此之前,仍需遵守命令。
Q: 違反秘密保持命令對企業會有何影響?
A: 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的個人將面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規定的刑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更重要的是,依同法第37條,若企業的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命令,除了行為人受罰外,企業本身也可能被科以罰金。這不僅是法律責任,更會嚴重損害企業商譽,甚至影響未來的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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