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營業秘密,是否正被「境外」虎視眈眈?
在競爭激烈的全球市場中,企業的營業秘密是維持競爭力的核心命脈。從獨家技術、客戶名單到創新製程,這些無形資產的價值不亞於有形財產。然而,當這些寶貴資訊被心懷不軌的員工或競爭者帶到境外,其造成的損害往往是難以估計的。更重要的是,台灣法律對於營業秘密的「境外使用」設有嚴厲的加重處罰條款,企業經營者務必深入了解,才能有效防範未然。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窺《營業秘密法》的關鍵條文,透過實務案例解析,並提供具體的防護策略,助您築起堅不可摧的企業防線。
一、營業秘密:您企業的無形資產
在探討境外使用前,我們首先要釐清,什麼樣的資訊才受《營業秘密法》保護?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簡單來說,您的資訊必須是:
- 秘密性:不是業界普遍知道的。例如,您獨特的製程參數、尚未公開的產品設計圖。
- 經濟價值:因為其秘密性,能為公司帶來競爭優勢、降低成本或增加收益。它能讓您的企業比別人更有利潤。
- 合理保密措施:公司有積極行動保護它。這不只是口頭說說,必須有實際作為,如簽署保密協議、設定電腦權限、文件標示機密等。
這三點缺一不可。若您的資訊不符合這些要件,即使被洩漏,也難以依《營業秘密法》主張權利。
二、境外使用意圖:加重刑責的紅線
《營業秘密法》中最讓企業主警惕的,莫過於針對「境外使用」的加重處罰條款。這不僅僅是洩漏,而是當行為人意圖將營業秘密帶到海外使用時,所面臨的更嚴峻法律後果。
《營業秘密法》第13-2條:「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這條文的關鍵在於「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即使行為人尚未實際在境外使用營業秘密,只要有明確的「意圖」,並實施了《營業秘密法》第13-1條所列的侵害行為,就可能構成此加重罪名。
《營業秘密法》第13-1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這代表,只要員工以不法手段取得、重製、使用或洩漏公司營業秘密,且其目的是為了在境外(如競爭對手所在的國家、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刑期將從原本的五年以下大幅提高至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最高更可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若犯罪所得更高,甚至能加重至所得利益的二倍至十倍。這對企業而言,是極為嚴峻的法律武器。
三、真實案例:前員工「帶槍投靠」的代價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務上發生的情境:
案例一:技術文件流向境外新公司
某台灣科技公司資深工程師林先生,與幾位同事計畫跳槽到一家位於海外的新創公司。在離職前夕,他們利用職務之便,偷偷複製了公司的核心技術文件與客戶名單。雖然這些文件還沒真的在海外公司投入生產,但檢調單位透過數位鑑識,發現他們在離職前有將文件傳送到私人雲端、與海外新公司高層進行機密技術討論的通訊紀錄,甚至在面試時展示了這些文件,明確顯示他們有「意圖在境外使用」的打算。法院最終認定林先生等人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3-2條的加重罪名,判處一年多的有期徒刑。此案凸顯,即使只是「打算」,只要有證據證明,就足以構成重罪。
案例二:洩漏機密與背信的雙重打擊
另一家新創公司的產品經理凃先生,因與其他員工共謀,將公司的關鍵製程參數與商業計畫洩漏給境外競爭者,同時也涉及背信行為。法院審理時,認定凃先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營業秘密境外使用罪與背信罪。依據《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犯」原則,行為人以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時,應從一重處斷。由於《營業秘密法》第13-2條的刑責較重,法院最終從重判處。值得一提的是,考量凃先生在訴訟過程中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原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最終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並宣告緩刑,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這說明了事後的態度與補償,對量刑有重要影響。
四、企業自保指南:如何築起營業秘密防線
面對營業秘密境外洩漏的風險,企業經營者必須採取積極且全面的防護措施:
1. 強化保密措施,滴水不漏
- 制度面:建立完善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明確定義機密資訊範圍、存取權限、使用規範及離職交接程序。確保所有員工都清楚哪些是公司機密。
- 契約面:與員工簽訂詳盡的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條款,載明保密義務、違約責任及管轄法院。對於供應商、合作夥伴也應簽署保密協定。
- 技術面:實施嚴格的資訊安全措施,例如限制USB插槽使用、文件加密、設定存取紀錄監控、遠端刪除功能等。
- 物理面:對存放機敏資料的區域進行門禁管制,確保實體資料安全。
2. 定期員工教育訓練,提升全員意識
定期對員工進行營業秘密保護的教育訓練,使其了解何謂營業秘密、保密義務、侵害行為的法律後果,特別是「境外使用」的加重處罰。讓員工明白,一時的貪念可能導致毀滅性的職涯打擊。
3. 迅速應對,保全證據
一旦發現營業秘密有外洩或被侵害的跡象,應立即啟動內部調查,保全所有數位與實體證據。時間是關鍵,在黃金時間內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或告發,同時評估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
五、結論:防微杜漸,永續經營的基石
營業秘密是企業在市場中賴以生存的利器,而《營業秘密法》第13-2條針對境外使用的加重處罰,更是國家對於保護企業智慧財產權的堅定宣示。作為企業經營者,您不僅要了解這些法律規範,更要將其轉化為企業內部管理與防護的實際行動。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強化技術防護、提升員工意識,是您在激烈競爭中守護企業核心競爭力、實現永續經營的基石。切勿輕忽,因為一旦營業秘密外洩至境外,付出的代價將是難以承受之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有「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
A: 法院會綜合判斷各種客觀事證來推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常見的證據包括:離職前大量複製或傳送機密資料至私人裝置或雲端、將營業秘密傳送至境外電子郵件、與境外競爭者接觸或面試時展示公司機密文件、在境外公司擔任與原職務高度相關的職位、或與境外人士有討論利用營業秘密的通訊紀錄等。數位鑑識在此類案件中扮演關鍵角色。
Q: 如果員工只是把資料帶走,還沒用就被發現,會被罰嗎?
A: 會。《營業秘密法》第13-2條明確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即構成加重處罰要件。這表示即使行為人尚未實際在境外利用營業秘密獲利,只要有明確的「意圖」且已實施了侵害行為(例如竊取、重製),即使是未遂犯,也將受到法律的懲罰。意圖的證明通常仰賴間接證據。
Q: 公司該如何證明營業秘密被侵害,特別是「境外使用意圖」?
A: 企業需積極保全所有相關證據。這包括:員工的入職承諾書、保密協議、離職交接紀錄、電腦及網路使用紀錄(如登入時間、檔案存取、USB使用紀錄)、門禁及監視器畫面、電子郵件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雲端儲存空間紀錄、以及離職員工與境外競爭者接觸的證據等。建立完善的數位證據保全機制至關重要。
Q: 若員工與境外公司共謀侵害,公司該如何追究?
A: 除了對涉案員工提起刑事訴訟追究其刑責外,公司亦可對員工及境外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對於境外公司,則需進一步考量國際管轄權的認定及跨境判決執行的可行性,這可能涉及較為複雜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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