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守護戰:企業法務如何判斷侵害責任與有效求償?
在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中,營業秘密是企業賴以生存與發展的命脈。然而,營業秘密外洩事件層出不窮,當不幸發生時,企業法務人員如何迅速判斷侵害責任、評估損害並採取有效求償行動,是至關重要的課題。身為律點通,我們將深入剖析營業秘密侵害的故意過失責任判斷基準,並提供實務操作指引,助您為企業築起堅實的法律防線。
營業秘密的基石:構成要件與法律保護網
首先,要主張營業秘密受侵害,必須先確認所涉資訊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的定義。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資訊需同時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三個要件,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其中,「合理保密措施」是實務上經常爭議的關鍵點。企業必須證明已採取足以維持其秘密性的管理措施,例如簽訂保密協議、限制資料存取權限、設定密碼、文件標示「密件」等。若保密措施不足,即使資訊再機密,也可能無法獲得法律保護。
責任的界定:故意與過失的法律視角
當營業秘密被侵害,行為人應負何種責任?《營業秘密法》第12條明確指出,不論是「故意」或「過失」侵害,均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與一般侵權行為的原則相符,而《民法》第184條亦為其基礎。
《營業秘密法》第12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更值得注意的是,《營業秘密法》第10條對於侵害行為態樣的定義,特別擴大了過失責任的範圍:
《營業秘密法》第10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條文中的「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意味著即使行為人聲稱不知情,但若其欠缺顯然一般人應有的注意,或違反其職務上應盡的特別注意義務,仍可能被認定為「重大過失」而需負責。例如,員工未經許可將公司機密資料轉寄至私人信箱,即使聲稱無意洩漏,仍可能構成重大過失。
損害的量化:賠償計算與法院裁量
侵害營業秘密的損害賠償計算是實務上的一大挑戰。《營業秘密法》第13條提供了兩種計算方式供被害人選擇: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此外,若侵害行為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由於營業秘密的損害往往難以精確證明,實務上法院常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行使裁量權,酌定合理賠償金額。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實務情境解析:從案例看營業秘密攻防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的實務案例,看看法院如何判斷營業秘密侵害責任:
情境一:前員工惡意竊取與新公司知情利用
某科技公司「A公司」發現其兩名前員工甲、乙離職後,竟在新成立的競爭對手「B公司」任職,並透過引誘A公司在職員工丙,取得A公司伺服器內包含產品成本、客戶名單、銷售策略等關鍵資料。B公司利用這些資料,惡意低價搶單、高價搶料,導致A公司蒙受巨大損失。A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A公司的資料符合營業秘密要件,前員工甲、乙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並使用,構成侵害。由於B公司知情並利用這些營業秘密獲利,法院判決B公司與甲、乙連帶賠償A公司數百萬元。此案凸顯了前員工惡意竊取及新公司知情利用的連帶責任,並運用侵害人所得利益來計算賠償。
情境二:報價單外洩與保密措施的攻防
「C公司」發現其報價單資訊遭競爭對手「D公司」員工陳某擅自下載。C公司主張報價單內容為營業秘密,D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D公司則抗辯C公司未採取足夠的保密措施,且報價單資訊不具秘密性。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C公司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例如:限制電子信箱使用人員、設定密碼,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且報價單所載價格及產品規格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構成營業秘密。陳某為D公司爭取訂單而下載報價單,構成侵害。然而,法院也注意到C公司在陳某離職後,未立即更換其電子信箱密碼,因此認定C公司在保密措施上與有過失,需自行負擔部分責任。最終法院綜合考量,酌定D公司與陳某應賠償C公司數十萬元。此案提醒企業,即使資訊具備營業秘密要件,若保密措施有疏漏,仍可能影響求償權益。
企業法務的行動指南:預防與應對策略
預防勝於治療:建立完善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是企業法務的首要任務。這包括明確識別、分類並標示營業秘密,建立嚴格的存取權限控管機制,並定期進行員工教育訓練,強化保密意識。
- 完善管理制度:對營業秘密進行分類分級,並採取相應的技術及行政保密措施,如加密、權限管理、門禁管制等。
- 簽訂嚴謹協議:與員工、合作夥伴、供應商簽訂具法律效力的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義務、範圍、期間及違約責任。對於核心技術人員,可考慮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 加強員工訓練:定期舉辦營業秘密保護課程,讓員工了解法規要求、公司政策及侵害的法律後果。
- 建立離職管理流程:制定標準化的離職程序,包括收回公司財產、解除系統權限、提醒保密義務,並進行離職面談。
- 證據保全:一旦發現營業秘密有被侵害之虞,應立即採取數位鑑識、訪談證人、保存通訊紀錄等行動,以利後續訴訟舉證。
結論:捍衛企業核心競爭力,法務是關鍵
營業秘密保護是一場持續的戰役。企業法務人員不僅要熟悉相關法規,更要將法律知識轉化為具體的管理措施,從源頭上降低風險。透過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強化員工意識、並在侵害發生時果斷採取法律行動,您將能有效捍衛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確保企業在市場上的領先地位。記住,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沒有萬無一失,只有持續精進。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企業如何判斷一項資訊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的保護要件?
A: 企業應檢視該資訊是否同時具備「秘密性」(非一般人所知)、 「經濟價值」(能帶來競爭優勢)以及「合理保密措施」(企業已積極採取保密行動)。三者缺一不可,其中「合理保密措施」是法院判斷的關鍵,例如是否簽訂保密協議、限制存取權限、文件標示密件等。
Q: 若員工聲稱不知情而洩漏公司營業秘密,公司是否仍能追究其責任?
A: 是的。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0條,即使員工聲稱不知情,若其行為構成「重大過失」(例如:未經許可將機密資料轉寄私人信箱),仍可能被認定為侵害營業秘密而需負賠償責任。公司應證明員工欠缺應有的注意義務。
Q: 營業秘密侵害的損害賠償金額通常如何計算?
A: 被害人可選擇兩種方式:一是依《民法》第216條請求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二是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的利益。若被害人難以證明損害數額,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酌定賠償金額。若侵害行為屬「故意」,法院甚至可酌定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Q: 公司負責人何時會因營業秘密侵害而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A: 若公司負責人(如董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時,因違反法令(包括《營業秘密法》)而侵害他人營業秘密,導致他人受損,則該負責人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表示負責人也必須對其職務行為負責。
Q: 企業在離職員工管理上,應特別注意哪些事項以保護營業秘密?
A: 企業應建立完善的離職程序,包括收回所有公司財產(筆電、手機、門禁卡等)、立即解除所有系統權限(電子郵件、資料庫、內部網路),並在離職面談中再次提醒員工保密義務,確認無不法帶走或複製營業秘密。必要時,可請員工簽署離職聲明確認已歸還所有公司資料。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