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為辛苦建立的商業機密被他人不法侵害而焦慮嗎?面對營業秘密遭竊取、洩漏的困境,時間就是金錢,更是您維護權益的關鍵。我是律點通,今天將帶您深度解析台灣法律中,營業秘密被侵害時,如何提起刑事告訴,以及您最關心的追訴時效問題,讓您不再迷惘。
什麼是「營業秘密」?您的機密受法律保護嗎?
首先,並非所有公司機密都能被認定為「營業秘密」而受法律保護。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一項資訊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 秘密性:這項資訊不能是公開可得或輕易取得的。例如,一份公開的產品規格書就不具秘密性,但如果包含獨特的製程參數或未公開的客戶特殊需求,就可能具備。
- 經濟價值:該資訊必須因為其不公開性,能為您的公司帶來實際或潛在的競爭優勢或利益,例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或創造市場獨特性。
- 合理保密措施:這是企業最容易忽略、卻也最關鍵的一環!您必須證明已採取客觀上足以維持其秘密性的措施。例如,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實施資訊分級管理、限制接觸權限、對機密文件標示「機密」、電子資料加密與權限控管、定期資安教育訓練等。這些措施不求「滴水不漏」,但必須「有效」。
侵害營業秘密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當您的營業秘密被侵害時,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責任:
1. 惡意侵害營業秘密罪(告訴乃論)
這是最常見的刑事罪名。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利益,透過竊取、侵占、詐術、擅自重製、未經授權使用/洩漏等方式侵害營業秘密,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請注意,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您必須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啟動偵查程序。
2. 跨境侵害營業秘密罪(非告訴乃論)
若行為人意圖在境外(如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使用您的營業秘密,而犯下上述《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的罪行,將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的加重罪名,處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意味著即使您沒有提出告訴,或錯過了告訴期間,檢察官仍可主動偵辦。這顯示政府對於技術外流的重視。
3. 其他可能相關罪名
-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刑法》第317條規定,若因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卻無故洩漏業務上知悉的工商秘密,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此罪亦為告訴乃論。
- 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致生損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此罪通常也屬告訴乃論。
關鍵的「告訴期間」與「追訴時效」:您還有多少時間?
告訴乃論之罪:6個月的黃金時間
對於告訴乃論之罪(例如《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刑法第317條、第359條),您必須在知悉犯人及其犯罪行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一旦錯過,您將喪失告訴權,即使犯罪事實明確,也無法再透過刑事途徑追究。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裡的「知悉犯人」並非僅止於懷疑,而是必須達到確信的程度。這給予企業進行內部調查、確認事實的合理時間。以下透過實務案例讓您更清楚:
實務情境一:內部調查與告訴期間的認定
某科技公司發現內部電腦資料異常,懷疑離職員工A有不法行為。公司立即啟動內部調查,耗時數月比對資料、訪談相關人員,直到確切掌握A竊取營業秘密的證據與行為模式後,才向檢調單位提出告訴。此時,距離最初發現異常已超過6個月。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是在完成調查並確信A的犯罪事實後才起算告訴期間,因此告訴並未逾期。這表示,企業進行必要的調查蒐證時間,若尚未達到「確信」程度,告訴期間不會開始起算。
實務情境二:跨境侵害的特殊性
另一家製造業公司發現其核心技術被前員工B洩漏給中國大陸的競爭對手。由於此行為涉及「意圖在外國使用」營業秘密,屬於《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所規範的非告訴乃論之罪。雖然公司在發現後一段時間才決定採取法律行動,但由於此罪不受6個月告訴期間限制,檢察官仍可依法主動偵辦,並追究B的刑事責任。這凸顯了跨境侵害的嚴重性與法律追訴的力度。
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時效長達10年以上
對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例如《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檢察官可主動偵辦,不受告訴期間限制。其追訴時效依《刑法》規定,通常為10年或更長,與告訴期間的概念完全不同。
律點通給您的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營業秘密侵害,您必須掌握以下要點:
- 立即盤點並強化保密措施:這是主張營業秘密保護的根本。檢視您的保密協議、資訊分級、權限控管、實體與電子資料防護、資安教育訓練等是否到位且有效。若措施不足,即使是機密資訊也可能無法獲得法律保護。
- 精確記錄侵害事實與知悉時點:一旦發現疑似侵害,立刻啟動內部調查,並詳細記錄發現時間、侵害內容、涉嫌犯人及「確信」犯人犯罪行為的具體證據。這份紀錄是計算告訴期間的關鍵。
- 積極蒐集證據:所有能證明營業秘密三要件(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以及被告侵害行為、不法意圖的證據都至關重要。例如,電腦登入紀錄、電子郵件、離職交接文件、保密協議、監視器畫面等。
- 區分罪名性質,把握告訴期間:確認您的案件屬於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若為告訴乃論,務必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切勿拖延。
結論:捍衛您的營業秘密,刻不容緩!
營業秘密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一旦被侵害,損失難以估計。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更清楚地了解營業秘密的法律保護範疇、侵害的刑事責任,以及最重要的告訴期間與追訴時效。記住,完善的保密措施是預防的基石,而當侵害發生時,精準的證據蒐集與及時的法律行動,則是您捍衛權益的唯一途徑。不要讓您的努力付諸東流,現在就行動起來,保護您寶貴的商業資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客戶名單算營業秘密嗎?
A: 單純的客戶名單,如果只是公開可得的公司名稱或聯絡方式,通常不具備營業秘密的秘密性與經濟價值。但若該名單是您經過長期篩選、整理,包含客戶的特殊喜好、交易紀錄、議價空間、未公開的聯絡人資訊等,且您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限制存取權限、簽訂保密協議),那麼這份名單就可能被認定為營業秘密而受法律保護。
Q: 我懷疑有員工洩漏機密,但還沒有確切證據,告訴期間會如何計算?
A: 根據實務見解,告訴期間的起算點是您「確信」犯人及其犯罪行為時,而非僅止於懷疑。這代表您可以有合理的內部調查時間。建議您立即啟動詳細調查,蒐集所有可能的證據,並將調查過程、發現證據的具體時間點詳細記錄下來。一旦證據確鑿達到「確信」程度,務必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以免喪失告訴權。
Q: 公司已經簽訂保密協議,這樣就算有「合理保密措施」了嗎?
A: 簽訂保密協議是「合理保密措施」的重要一環,但單獨一份協議可能不夠。法院會綜合判斷您是否還有其他客觀措施,例如:對機密文件進行標示、實施資訊分級、限制員工存取權限、對電子資料加密、設置防火牆、定期舉辦資安教育訓練、離職員工的交接與訪談等。保密措施必須是「有效」的,足以讓一般人無法輕易探知,而非只是形式上的約定。
Q: 如果侵害行為發生在很久以前,我現在才發現,還能提告嗎?
A: 這取決於案件的性質。若您的案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例如《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您必須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已超過這個期限,原則上就無法再提起刑事告訴。但若您的案件涉及跨境侵害(意圖在境外使用營業秘密,屬《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受6個月告訴期間限制,檢察官仍可在追訴時效內(通常10年以上)主動偵辦。建議您儘速釐清案件性質,並尋求專業協助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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