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遭竊?企業經營者必知刑事告訴要件與時效關鍵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營業秘密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與無形資產。從獨家配方、技術製程到客戶名單,這些機密資訊若不幸外洩,可能嚴重衝擊企業。當您的營業秘密面臨侵害時,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身為企業經營者,您必須了解營業秘密刑事告訴的提起要件與關鍵時效,才能在黃金時間內採取行動。
什麼是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秘密」?
並非所有公司機密都能稱為「營業秘密」而受法律保護。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規定,一項資訊要被認定為營業秘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簡單來說,該資訊必須「非公開」、因其秘密性而具有「經濟價值」,且企業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其中,「合理保密措施」是法院審查的重點,例如簽署保密協議、限制接觸權限、標示機密文件、建立資安系統等,都必須具體落實。
營業秘密被侵害,企業能怎麼告?
當營業秘密遭到侵害時,企業主要可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提起刑事告訴。此條文涵蓋了竊取、重製、使用、洩漏等侵害行為。
請注意,營業秘密侵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第1項)。這表示如果被害人不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就無法偵查或起訴。此外,若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洩漏機密,也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洩漏工商秘密罪」(第317條)或「背信罪」(第342條),這些罪名有不同的構成要件,可作為補充或替代的法律途徑。
關鍵時限:告訴期間的六個月
對於告訴乃論的營業秘密侵害罪,企業經營者最需要留意的就是《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規定的告訴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表示您必須在「知悉犯人」及其「犯罪事實」後的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一旦逾期,您的告訴權利就將消滅。
什麼時候才算「知悉犯人」?實務上,法院要求必須達到「確信之程度」,而非單純的懷疑或猜測。您必須掌握足以合理確信犯罪事實和犯人的具體證據。對於法人(公司)而言,這個「知悉」的時點,原則上是以**公司代表人(如董事長、總經理)**確知犯人及其犯罪事實時為準。即使營業秘密侵害罪的「追訴時效」長達二十年,但若錯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檢察官也無法偵查。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以下透過兩個匿名化案例,幫助您理解「知悉犯人」的判斷關鍵:
案例一:發現電腦資料遺失,確立犯罪時點
某科技公司發現一名離職員工的電腦帳號內容異常,所有資料幾乎都已清空。雖然公司先前曾對該員工有過疑慮,但直到發現電腦資料被徹底刪除的具體證據後,才「確信」營業秘密可能遭到侵害。法院最終認定,公司確信犯罪發生的時點,應從發現電腦資料遺失時起算。這告訴我們,僅有懷疑不足以作為告訴期間的起算點,必須有具體事證讓企業達到「確信」程度。
案例二:警告信函不等於「知悉犯人」
一家半導體材料公司在員工謝先生離職後,曾寄發信件提醒他遵守保密義務。謝先生的律師主張,公司寄發這封信時就已經「知悉犯人」,告訴期間應從那時起算。然而,法院認為,這封信僅是提醒或警告,尚不足以證明公司已「確知」謝先生確實有洩漏營業秘密的行為。公司後續經過內部調查,直到總經理批示進行蒐證後,才在數月後提出告訴。法院最終認定,公司是在總經理確知犯罪事實時才起算告訴期間,因此告訴並未逾期。這個案例強調,公司發出的警告信函不具備「確信」的效力,且對於法人而言,必須是其「代表人」確知犯罪事實,才能開始計算告訴期間。
企業經營者必做的防範與應對
保護營業秘密是一場持續的戰役。身為經營者,您應從預防與應對兩方面著手:
- 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與所有員工、合作夥伴簽署嚴謹的保密協議;對機密資訊進行分級管理與明確標示;限制資訊接觸權限;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定期進行員工保密教育訓練。
- 強化離職管理流程: 員工離職時,要求簽署離職保密切結書;進行電腦資料清查;立即收回所有權限。
- 發現疑似洩密,立即保全證據: 一旦發現任何異常或可疑行為,應立即保全相關電子證據(如電腦使用紀錄、郵件往來等),並記錄發現時點及相關人員的陳述,這對於後續判斷「知悉犯人」的時點非常關鍵。
結論
營業秘密是企業的命脈,一旦遭到侵害,必須迅速且精準地採取法律行動。身為企業經營者,您應當熟知營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刑事告訴的六個月黃金時效,以及「知悉犯人」的判斷標準。透過完善的內部保密措施、嚴謹的離職管理,並在發現侵害時立即保全證據,您才能有效捍衛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避免錯失法律追訴的寶貴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我的「客戶名單」會被認定是營業秘密?
A: 客戶名單要被認定為營業秘密,需符合三個要件:「秘密性」(非公開資訊,難以輕易取得)、「經濟價值」(因秘密性帶來競爭優勢)及「合理保密措施」(公司有具體保護,如簽署保密協議、限制存取權限、標示機密等)。若只是公開可得的客戶資料,或公司未採取任何保護措施,則難以成立。
Q: 我公司發現員工疑似洩漏營業秘密,但還在內部調查,這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會怎麼算?
A: 告訴期間是從公司「確知犯人及其犯罪事實」時開始計算。單純的懷疑、猜測或內部調查階段,若尚未掌握足以「確信」犯罪發生的具體證據,通常不會被認定為起算點。對於法人而言,必須是公司代表人(如總經理、董事長)確知此事才算。因此,建議在掌握確切證據後,立即啟動法律程序。
Q: 除了營業秘密法,還有其他法律可以保護我的商業機密嗎?
A: 是的,除了《營業秘密法》外,若員工有保密義務卻無故洩漏公司秘密,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洩漏工商秘密罪」。如果員工利用職務之便,違背為公司處理事務的任務,導致公司受損,也可能構成「背信罪」。這些罪名有不同的構成要件和追訴時效,專業律師會根據具體情況評估最適合的法律途徑。
Q: 為了符合「合理保密措施」的要件,企業應該怎麼做?
A: 企業應建立一套完整的保密制度。具體措施包括:與員工簽訂嚴謹的保密協議、對機密資訊進行分級管理並明確標示、限制不同職位員工的存取權限、實施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如防火牆、加密技術)、定期進行員工保密教育訓練、以及在員工離職時進行電腦資料清查與權限收回等。這些措施越具體、越完善,越能證明公司已盡力保護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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