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遭侵害?企業法務必懂的假扣押保全策略
在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中,營業秘密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基石。然而,一旦營業秘密遭到不法侵害,不僅可能造成難以估計的經濟損失,更可能讓企業陷入被動。此時,如何迅速採取法律行動,特別是透過「假扣押」保全程序,確保未來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以實現,是企業法務人員刻不容緩的任務。
本篇文章將深入剖析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中,民事假扣押的適用法條、實務認定標準,並透過實際案例,提供企業法務人員具體的操作指引與風險評估,助您在關鍵時刻為公司築起堅實的法律防線。
假扣押是什麼?為何企業法務需要它?
「假扣押」是一種民事保全程序,其核心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即營業秘密侵害人)在訴訟期間脫產或隱匿財產,導致債權人(即營業秘密權利人)即便在本案訴訟勝訴後,也無法順利執行判決、獲得賠償。對於營業秘密侵害案件,由於損害金額往往龐大,且侵害人有時會採取迅速行動規避責任,因此假扣押成為企業法務手中不可或缺的保全利器。
假扣押的法律基礎:民事訴訟法
假扣押的聲請,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法務在聲請時,需特別留意以下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律點通解析: 這條文明確指出,只要公司對侵害人有金錢賠償的請求權(例如依《營業秘密法》請求損害賠償),且擔心未來無法順利執行,就可以聲請假扣押。這是假扣押的「標的」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律點通解析: 這是假扣押的「原因」要件,也是聲請能否成功的關鍵。企業必須證明,若不立即保全,將來可能無法實現債權。這不限於積極的脫產行為,只要客觀上存在執行困難的風險即可。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了「釋明與擔保」的要求,即聲請人需對本案請求權及假扣押原因提出初步證據(釋明),若釋明不足,法院可要求提供擔保金。而第527條則規定了假扣押裁定中,債務人可透過提供擔保金或提存請求金額來免除或撤銷假扣押的權利。
營業秘密侵害的請求權基礎:營業秘密法與民法
聲請假扣押的前提,是公司必須有對侵害人的「本案請求權」。在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中,主要依據《營業秘密法》與《民法》:
《營業秘密法》第10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律點通解析: 這是判斷侵害行為是否成立的核心條文。企業法務需仔細比對侵害人的行為是否符合上述任一態樣,並確認「不正當方法」的定義。
《營業秘密法》第12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害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律點通解析: 確立了侵害人對營業秘密權利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並明確了共同侵害的連帶責任及請求權的時效規定。
《營業秘密法》第13條則提供了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方式,包括依《民法》第216條或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且若屬故意侵害,法院可酌定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律點通解析: 作為侵權行為的補充性請求權基礎,當營業秘密侵害行為同時構成一般侵權行為時,可依此條文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若侵害行為涉及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3條亦可作為請求連帶賠償的依據:
《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或他人所生之損害,有賠償之責任者,公司得依股東會決議,將其所得之利益,視為公司之損害。」
律點通解析: 這使得企業在追究侵害責任時,除了侵害行為人本身,也能將公司負責人納入求償範圍,強化求償實效。
實務案例解析:法官如何認定「脫產之虞」?
假扣押聲請的成功與否,關鍵在於能否有效「釋明」本案請求權及「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實務上,法院對於「脫產之虞」的認定,不限於積極的脫產行為,只要客觀上存在將來執行困難的風險即可。以下透過兩個情境案例,說明法院的判斷標準:
情境一:前員工刑事起訴後,迅速解散公司
假設貴公司的一位前技術經理,涉嫌違反競業限制及保密協議,竊取核心技術秘密後,與一家新設立的公司合作,並已獲利。貴公司對其提起刑事訴訟後,檢察官已將其起訴。然而,就在刑事偵查結案、起訴後不久,該前經理迅速解散了他所設立的這家公司,並結清了所有銀行帳戶。
律點通解析: 在此情境下,法院很可能認定有「脫產之虞」。實務上,債務人於刑事偵查起訴後迅速解散公司、結清帳戶,是法院認定有隱匿資產、脫產躲避執行之虞的強力證據。法院會認為,一般人在此情況下為避免日後求償,可能迅速處分資產。此時,企業法務應立即聲請假扣押,鎖定其剩餘財產。
情境二:競爭對手公司在訴訟期間辦理減資
貴公司發現某競爭對手公司,其業務模式與產品與貴公司高度相似,懷疑是前員工洩漏營業秘密並協助該公司所為。貴公司對該競爭對手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後,卻發現該公司在訴訟進行期間,悄悄辦理了公司減資。
律點通解析: 這種情況下,法院亦會認定有「甚難執行之虞」。債務人公司在訴訟期間進行減資,可被法院認定為有脫產規避賠償責任的可能。公司減資會減少公司的註冊資本額,降低其資力,使得未來即便勝訴,也可能面臨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的困境。企業法務應密切關注訴訟對象的財務狀況,一旦發現異常變動,應立即採取保全措施。
企業法務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營業秘密侵害,時間就是金錢。以下提供企業法務人員具體的假扣押操作建議:
1. 充分準備本案請求證據
- 營業秘密證明: 準備營業秘密的具體內容、權利歸屬、已採取的合理保密措施(如保密協議、門禁管理、文件標示、電子資料加密、員工教育訓練等)。
- 侵害證據: 蒐集證明相對人如何取得、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的證據,例如離職前下載資料紀錄、電子郵件、新公司業務與原公司高度重疊的證據、產品比對分析、證人證詞、刑事偵查筆錄等。
- 損害初步估算: 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選擇計算方式,並提供相關財務資料佐證,即使是初步估算,也應有合理依據。
- 契約依據: 若有聘僱契約、保密協議、競業禁止條款等,應一併提出。
2. 積極蒐集假扣押原因證據
- 債務人財產狀況: 透過合法途徑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如不動產登記、公司登記、銀行帳戶餘額等)。若發現資產減少、公司減資、解散、資金流向不明、名下財產遠低於請求金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提出。
- 債務人態度: 債務人否認侵權、拒絕和解、不配合調查等,均可作為佐證其無履行債務意願。
- 刑事偵查進度: 若已提起刑事告訴,應提供檢調搜索扣押紀錄、偵查進度、起訴書等。刑事程序的介入,常被法院視為有脫產之虞的強力證據。
3. 明確表明願供擔保
在假扣押聲請狀中,務必明確表示「聲請人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這能大幅提高假扣押獲准的機會,因為擔保金能保障債務人因假扣押可能遭受的損害。
4. 注意時效性與管轄
- 時效性: 假扣押講求速度,一旦發現侵害行為及有脫產之虞,應儘速聲請。
- 管轄法院: 營業秘密案件的假扣押聲請,應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
- 裁定執行: 取得假扣押裁定後,需在30日內向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裁定將失效。
結語:主動出擊,保全企業核心資產
營業秘密是企業的命脈,當其面臨侵害威脅時,企業法務人員必須展現專業與效率,運用法律工具為公司爭取最大利益。民事假扣押正是這樣一個關鍵的保全程序,它能有效凍結侵害人的資產,確保未來的損害賠償得以實現。透過對法條的深入理解、對實務案例的借鑒,以及積極的證據蒐集與策略規劃,企業法務將能更自信、更有效地應對營業秘密侵害挑戰,成為公司最堅實的法律後盾。
重要提醒: 儘管假扣押能提供強力的保全效果,但本案訴訟若最終敗訴,聲請人可能需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的損害。因此,在聲請前務必仔細評估本案勝訴的可能性,並預先準備好擔保金,以確保程序順利進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企業在聲請營業秘密假扣押時,需要準備哪些核心證據?
A: 企業應準備三類核心證據: 1. 營業秘密存在與保密措施證明: 包含營業秘密的具體內容、權利歸屬證明、以及公司已採取的合理保密措施(如保密協議、門禁管理、文件加密、員工保密教育等)。 2. 侵害行為證明: 證明相對人如何取得、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的證據,例如離職前下載資料紀錄、電子郵件、新公司業務與原公司高度重疊的證據、產品或服務比對分析、證人證詞、刑事偵查筆錄等。 3. 損害初步估算與假扣押原因證明: 初步估算損害金額,並蒐集相對人有脫產或隱匿資產之虞的證據,如財務狀況異常、公司減資或解散、資產不尋常移轉、或刑事偵查起訴等。
Q: 假扣押的「釋明」與本案訴訟的「證明」有何不同?
A: 「釋明」是指聲請人對所主張的事實,提出初步的、概括的證據,使法院形成「薄弱心證」或「大致為正當之心證」,不要求達到百分之百確信的程度。其目的在於迅速判斷是否有保全必要,而非對實體權利進行最終判決。 相反,「證明」則要求提出確鑿的證據,使法院對事實形成「堅強心證」,達到足以認定事實存在的程度。這是本案訴訟中,當事人為說服法院而必須達到的舉證標準。
Q: 法院在認定「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時,通常會考量哪些因素?
A: 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1. 債務人財產狀況: 名下財產是否顯著不足以清償請求金額,或有資產不尋常變動(如土地移轉、銀行帳戶異常減少)。 2. 債務人公司行為: 公司是否在訴訟期間進行減資、解散、或有其他規避債務的行為。 3. 刑事偵查進度: 債務人是否已涉案經檢調搜索扣押、或已被檢察官起訴,實務上認為一般人在此情況下為避免日後求償,可能迅速處分資產。 4. 債務人態度: 債務人是否一再否認侵權、拒絕和解或賠償,顯示其無履行債務意願。 5. 資金流向: 資金是否有匯往境外等難以追查的情況。
Q: 聲請假扣押需要提供擔保金,通常金額會是多少?擔保金如何處理?
A: 擔保金的金額由法院依個案情節酌定,通常為請求金額的1/3至1/2,但並無固定比例。法院會考量本案請求的勝訴可能性、假扣押原因的強度、以及債務人可能因假扣押所受的損害等因素。 擔保金通常以現金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的形式提供給法院提存所。若本案訴訟最終勝訴,且債務人未因假扣押受損,擔保金通常會發還給聲請人。若本案敗訴,或債務人因假扣押受損,擔保金則可能用於賠償債務人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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