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技術授權夥伴們,您是否曾擔心,當辛苦建立的技術合作關係走到終點,那些攸關企業命脈的「營業秘密」是否也能獲得長久的保護?尤其在合約終止後,合作夥伴或被授權方是否仍有保密義務?這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您事業永續經營的關鍵。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如何在台灣法律框架下,確保您的營業秘密在合作關係結束後,依然受到滴水不漏的保護。
營業秘密的黃金三要件與法律基礎
首先,了解您的技術或資訊如何被台灣法律認定為「營業秘密」,是保護的基石。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 秘密性:該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例如獨特的製程參數而非普遍生產流程。
- 經濟價值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能為您帶來競爭優勢。
- 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足以維持其秘密性的措施,例如簽訂保密合約、設定存取權限、文件標示「機密」等。
《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管理、銷售策略或其他生產經營或研究開發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技術或資訊不夠秘密、沒有價值,或者您自己都沒有好好保護它,那麼法律也難以提供保護。
保密義務與競業禁止:保護範圍大不同
在技術授權合約中,常會看到「保密義務」與「競業禁止」條款。兩者雖都旨在保護您的利益,但本質上有所不同:
- 保密義務:主要針對特定「資訊」的洩漏或不當使用。只要資訊符合營業秘密定義且秘密性持續存在,保密義務原則上就無限期地存在。
- 競業禁止:限制對方在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從事與您競爭的業務。此條款對營業自由影響大,故法律對其有效性有較嚴格的限制(例如《勞動基準法》第9-1條的精神)。
實務案例借鏡:保護營業秘密的關鍵啟示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如何判斷:
案例一:契約約定與合理保密措施的重要性
「A公司」曾與「B診所」合作,提供資訊系統管理病患資料。合約中明確約定病患資料屬於A公司的營業秘密。後來,B診所負責人「陳醫師」離職後,竟利用這些資料寄發新診所開幕通知。A公司主張陳醫師違反保密義務。
法院判決指出,這些病患資料雖部分可能公開,但經A公司系統整理儲存,且合約明確約定為營業秘密,並有登入密碼等保護措施,因此認定陳醫師的行為構成違反保密義務。這個案例強調了明確的合約約定和實際的保密措施,是保護您授權技術相關資料的關鍵。
案例二:營業秘密保護不因競業禁止期滿而終止
在一個廣受關注的案件中,「C科技公司」的前資深主管「張經理」離職後,轉至競爭對手「D公司」任職。C科技公司主張張經理侵害其營業秘密,並請求法院禁止張經理為D公司提供服務,即使雙方約定的競業禁止期間已屆滿。
最高法院最終裁定,《營業秘密法》對營業秘密的保護是獨立於契約約定的競業禁止期間的。即便競業禁止期限已過,只要營業秘密的秘密性仍存在,且有被侵害的風險,權利人仍可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1條第1項請求防止侵害。這意味著,您的核心技術秘密,其保護期是無限期的,只要您能持續維持它的秘密性。
《營業秘密法》第11條第1項:「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技術授權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作為技術授權人,如何有效保護您的營業秘密呢?
- 合約條款務必精準:
- 在技術授權合約中,具體列舉哪些資訊屬於「營業秘密」或「機密資訊」,例如:配方、製程參數、客戶名單、研發報告等。
- 明確約定保密義務的範圍、期限,以及違約責任。
- 落實「合理保密措施」:
- 文件與數位管理:機密文件明確標示「機密」,並建立嚴格的數位存取權限、加密重要檔案。
- 人員管理:要求所有接觸營業秘密的人員簽署保密協議,並在合約終止或離職時,執行完善的交接程序。
- 違約金的合理設定:
- 約定違約金時,應考量實際損害,設定合理的金額。過高的違約金可能被法院酌減(依《民法》第252條)。若侵害行為屬故意,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1項,法院得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最高可達三倍。
結論
技術授權是您拓展事業版圖的重要策略,而營業秘密則是您最寶貴的資產。透過精確的合約規劃、嚴謹的保密措施,以及對台灣法律的理解,即使合作關係結束,您的核心技術和商業秘密依然能受到堅實的保護。記住,保護營業秘密是一場馬拉松,需要持續的警惕與行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確保我的技術資訊符合「營業秘密」的要件?
A: 您必須確保資訊具備「秘密性」(非公開或輕易可得)、擁有「經濟價值性」(能帶來競爭優勢),且最重要的是,您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這包括簽署保密協議、限制存取權限、標示機密文件、定期宣導保密政策等。缺乏任何一項,都可能導致法律無法提供保護。
Q: 如果合作夥伴在合約終止後洩漏了我的營業秘密,我能怎麼辦?
A: 您可以依《營業秘密法》請求法院排除侵害(例如要求停止使用或洩漏)、防止侵害(若有侵害之虞),並請求損害賠償。若侵害行為是故意的,法院甚至可酌定損害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務必收集所有證據,證明營業秘密的存在、對方的侵害行為以及您所受的損害。
Q: 我的合約中只有「保密條款」,沒有「競業禁止」,這樣夠嗎?
A: 保密條款與競業禁止條款有不同的保護目的。保密義務是針對「資訊」本身,只要該資訊仍具秘密性,保護原則上無限期;而競業禁止則是限制對方從事競爭業務,對其營業自由影響較大,法律對其有效性有更嚴格的限制。即使沒有競業禁止,只要您的資訊符合營業秘密要件並有合理保密措施,保密義務仍受《營業秘密法》保護。但若您希望更全面地限制對方的競爭行為,則需審慎評估是否加入合法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
Q: 我的營業秘密資訊會隨著時間貶值,保密義務還有意義嗎?
A: 即使資訊可能隨著時間貶值,只要它仍具備「秘密性」和「經濟價值性」,且您持續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保密義務就依然有意義。法律對營業秘密的保護並無期限限制。然而,企業應定期評估其營業秘密的現有價值和相關保密措施的有效性,確保資源投入在最具價值的資訊保護上。
Q: 簽訂的保密合約有規定保密期限,期滿後我的營業秘密就不受保護了嗎?
A: 不一定。契約約定的保密期限是為了強化雙方的保密承諾,但《營業秘密法》對營業秘密的法定保護是獨立於契約期限的。只要您的資訊持續符合營業秘密的三要件(秘密性、經濟價值性、合理保密措施),即使契約約定的保密期限屆滿,該資訊仍受《營業秘密法》的保護。換言之,法定保護是無限期的,契約期限是額外約定,但法定保護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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