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務同仁您好!在今日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中,智慧財產權已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然而,當企業的營業秘密、著作權或專利權不幸遭受侵害時,更棘手的是,這些權利往往不是單獨被侵犯,而是以「競合」的方式同時受損。這不僅讓侵權態樣更複雜,也使得企業在維權時面臨多重挑戰。本篇文章將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於營業秘密、著作權與專利侵權競合的處理方式,透過法條剖析、實務案例與操作指引,協助您建立更完善的智慧財產保護與應對策略。
智慧財產權競合侵權的法律基礎
當侵權行為人同時侵害企業多種智慧財產權時,可能觸犯多部法律,形成民事上的「請求權競合」或刑事上的「罪數競合」。理解這些法律條文及其構成要件,是企業法務人員在面對侵權時,能有效主張權利的基石。
營業秘密法:核心機密的守護者
營業秘密法旨在保護企業的非公開核心資訊,使其在市場上保有競爭優勢。
- 構成要件:依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一項資訊必須同時符合「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秘密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經濟價值),以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合理保密措施)這三個要件,才能被認定為營業秘密。其中,「合理保密措施」是實務上判斷的關鍵。
- 民事責任:第12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營業秘密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懲罰性賠償金: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若侵害行為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這提供了強大的嚇阻效果。
- 刑事責任:對於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之人,未經授權而洩漏、使用或重製營業秘密,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二、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 這項條文提供了企業在面對惡意侵害時,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
著作權法:原創表達的保護傘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原創性的「表達」形式,而非其背後的「思想」。
- 著作的定義: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只要具備最低程度的創意與非抄襲性,即受保護。例如產品設計圖、機具圖面,只要具備原創性,即為圖形著作。
- 侵害樣態:常見的侵害行為包括未經授權的「重製」(第3條第1項第5款)或「公開傳輸」(第3條第1項第10款)。
- 民事責任:著作權人可依第84條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並依第88條請求損害賠償。
- 酌定賠償:若實際損害難以證明,法院得依第88條第3項酌定賠償額,最高可達新臺幣五百萬元(故意且情節重大者)。
- 刑事責任: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侵害著作財產權者,依第91條、第92條規定,亦有刑事責任。
專利法:技術創新的獨佔權
專利法賦予發明人或其受讓人一定期間內獨佔使用、製造、販賣其發明、新型或設計的權利。
- 職務發明歸屬:值得企業法務特別注意的是,《專利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原則上屬於雇用人。這對防範員工離職後利用公司資源申請專利至關重要。
- 民事責任:專利權人可依第96條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
請求權競合與罪數競合
當一個行為同時侵害多種智慧財產權時,在民事上,權利人可以依據不同法律主張各自的請求權。例如,同時主張營業秘密侵害、著作權侵害及專利權侵害。在損害賠償計算上,實務傾向允許權利人提出多種計算方案,由法院擇一判決最有利者。在刑事上,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則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原則,從一重處斷。
實務案例解析:從競合侵權中學習
了解法條後,我們透過兩個虛擬情境案例,來看看法院如何處理智慧財產權競合侵權:
案例一:光學設計圖的秘密與原創性
某光學大廠(A公司)投入巨資研發高階手機鏡頭,其自動化生產製程的關鍵設計圖與參數,被離職員工攜出並提供給競爭對手(B公司),B公司不僅將這些技術應用於生產,甚至將其中部分機構設計申請了新型專利。
A公司發現後,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
- B公司確實竊取了A公司的營業秘密,因為A公司對這些設計圖和參數採取了嚴格的門禁、加密、簽署保密協議等「合理保密措施」,且這些資訊具有顯著的經濟價值。
- 這些設計圖本身也具有著作權上的原創性,B公司的重製或改作行為同時侵害了A公司的著作財產權。
- B公司申請的「點膠針頭結構」及「遮光片送料機構」新型專利,實質上是利用A公司職務發明成果,因此法院判決這些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應歸屬於A公司。
最終,法院判決B公司應停止侵害、移轉專利權,並連帶賠償A公司巨額損害,其中包含依《營業秘密法》判准的懲罰性賠償金。
啟示: 此案凸顯了企業在面對技術外洩時,可同時主張營業秘密、著作權與專利權,形成多重保護網。尤其營業秘密的懲罰性賠償金,能有效追討損害並遏止惡意侵害。
案例二:未能構成營業秘密,但仍受著作權保護的設計圖
某機械設備公司(C公司)發現其前主管離職後,將公司內部的一份「組合圖」洩漏給新公司使用。C公司主張這份組合圖是其營業秘密,並同時主張著作權侵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這份「組合圖」具有一定的技術內容,但C公司在管理上未能充分證明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例如:該圖檔未加密、員工可輕易存取且未簽署特定保密協議等),因此未能構成《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營業秘密。
然而,法院進一步審查後認定,這份「組合圖」的繪製方式、線條構成及細節安排,仍具備最低程度的「原創性」,因此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圖形著作。前主管未經授權持有並洩漏的行為,已侵害C公司的著作財產權。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應排除侵害、銷毀相關著作,並依《著作權法》酌定賠償C公司損害。
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某些技術資訊因保密措施不足而無法被認定為營業秘密,其具備原創性的「表達形式」仍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企業法務在評估侵權案件時,應全面檢視不同智慧財產權的構成要件,尋求多方主張,以提高維權勝算。
企業法務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複雜的智慧財產權競合侵權,企業法務人員可依循以下指引:
1. 證據保全與管理刻不容緩
- 全面收集證據:一旦發現侵權線索,應立即收集所有相關證據,包括研發紀錄、設計圖稿、程式碼、客戶名單、保密協議、員工離職紀錄、電子郵件、通訊紀錄、侵權產品樣品、專利申請文件等。
- 數位證據鑑識:對於電子檔案或網路傳輸紀錄,務必委託專業鑑識機構進行保全,確保證據的完整性與合法性。
- 保密措施紀錄:針對營業秘密,應留存所有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證據,如門禁紀錄、文件加密、權限管理、保密協議簽署、員工教育訓練紀錄等。
2. 權利主張策略多元並進
- 多重權利主張:在訴訟中,應考慮同時主張營業秘密、著作權及專利權的侵害,這能提供更全面的保護,並增加勝訴機會及潛在賠償金額。
- 損害賠償計算靈活選擇:依案件具體情況,選擇最有利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對於營業秘密,可請求懲罰性賠償金;對於著作權,若實際損害難以證明,可請求法院酌定賠償額。
- 民刑事訴訟並行:對於情節嚴重的惡意侵害,可同時提起刑事與民事訴訟,達到嚇阻與填補損害的雙重目的。
3. 強化內部管理與預防措施
- 完善保密制度:建立嚴格的營業秘密管理規範,明確界定秘密範圍、實施分級保密、限制存取權限、定期審查保密措施,並對員工進行保密教育。
- 簽署智慧財產權協議:與員工、合作夥伴簽署詳細的保密協議、智慧財產權歸屬協議及競業禁止條款,明確約定職務發明、著作歸屬及離職後保密義務。
- 離職員工管理:建立完善的離職員工交接程序,確保所有機密資料、研發成果妥善歸還或移交,並再次提醒其保密義務。
- 定期盤點智慧財產:定期盤點公司擁有的各類智慧財產權,評估其保護狀況,並適時採取補強措施。
結論:築牢企業智慧財產防線
智慧財產權競合侵權是企業經營中不可忽視的重大風險。透過本文的解析,我們了解到在面對這類複雜情境時,企業法務人員必須具備全面的法律視野,不僅要熟悉各類智慧財產權的構成要件,更要懂得如何靈活運用法條、收集證據,並採取多重權利主張策略。同時,完善的內部管理與預防措施,更是將風險降至最低的根本之道。唯有如此,企業才能有效保護其寶貴的智慧資產,確保在市場上的競爭優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營業秘密、著作權和專利權會同時被侵害?
A: 當侵權行為涉及技術文件、設計圖、程式碼或客戶名單等資訊時,這些資訊可能同時具備營業秘密的秘密性與經濟價值、著作權的原創性表達,以及專利權的技術創新性。例如,離職員工竊取公司的產品設計圖,用於生產競爭產品,並將其中部分創新技術申請專利,這就可能同時侵害了公司的營業秘密、著作權和專利權。
Q: 企業發現智慧財產權被侵害時,應優先做什麼?
A: 首要任務是立即進行證據保全。這包括收集所有相關文件、數位檔案、通訊紀錄、門禁紀錄、保密協議等,並考慮委託專業鑑識機構保全數位證據。同時,應內部評估受侵害的智慧財產類型(營業秘密、著作權、專利),確認其構成要件是否具備,以便後續選擇最有利的法律主張策略。
Q: 營業秘密的「合理保密措施」具體包含哪些?
A: 「合理保密措施」是認定營業秘密的關鍵,具體措施可包括:簽署保密協議(NDA)、限制資訊存取權限(如分級管理、權限設定)、對機密文件進行加密或標示「機密」字樣、建立資訊安全系統、實施門禁管制、定期進行員工保密教育訓練、離職員工交接與提醒保密義務等。這些措施的目的是讓資訊保有秘密性,不致輕易外洩。
Q: 如果公司未能證明實際損害,在民事訴訟中還有哪些求償方式?
A: 若公司難以證明實際損害,仍有其他求償方式: 營業秘密侵害:可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若侵害人無法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則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視為所得利益。此外,若屬故意侵害且情節重大,法院可酌定已證明損害額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著作權侵害: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若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這在實際損害證明困難時,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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