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經為了自己的創新發明,投入大量心血申請專利,卻又擔心哪天會被別人挑戰,甚至被宣告無效?或是,您發現市場上有個產品跟您的發明非常相似,想知道對方專利是否站得住腳?在台灣,專利權的有效性常常是商業競爭的關鍵。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專利「新穎性」與「進步性」這兩個核心概念,以及當您需要主張專利無效時,該如何準備關鍵證據,保護自己的權益!
專利有效性的兩大基石:新穎性與進步性
在台灣,一項發明要取得專利,必須符合《專利法》的嚴格規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新穎性」和「進步性」。
什麼是「新穎性」?
新穎性,簡單來說,就是您的發明在申請專利之前,從來沒有以任何形式被公眾所知悉或實施過。它強調的是「第一次公開」,也就是這項技術在您申請專利前,沒有在任何刊物上被記載、沒有被公開展示販售、也沒有被公眾知曉。
什麼是「進步性」?
進步性則更進一步。即使您的發明是新的,但如果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您可以想像成一位具備該領域平均專業知識,但不具備創造力的專業人士)來說,這項發明只是把現有的技術或常識簡單組合、輕易就能想到的,那麼它就不具備進步性。它要求發明必須具有超越習知技術的「非顯而易見性」。
法律怎麼說?《專利法》的關鍵條文
這兩個概念,主要規定在《專利法》的關鍵條文裡: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這段條文定義了什麼情況下發明會喪失新穎性。如果您的發明在申請前就已經公開在刊物、被實施或被大眾知道,那麼它就沒有新穎性了。
《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這段則說明了進步性的要求。即使發明是新的,但如果對一般專業人士來說是「輕易完成」的,也無法取得專利。
此外,如果您想挑戰一個專利,會依據《專利法》第71條提起「舉發」,而《專利法》第26條則要求專利說明書必須「明確且充分揭露」,讓技術人員能看懂並實現,這也關係到專利是否有效。
實務案例點醒您:證據的重要性
在專利無效的爭議中,證據是定勝負的關鍵。法院對於證據的審查非常嚴格,以下兩個情境故事,讓您更了解實務上的挑戰:
案例情境一:證據的「時間點」與「關聯性」
想像一下,您發現某家公司申請了一個跟您以前公開展示過的產品很像的專利。您心想:「這不是我早就有的技術嗎?」於是您拿出以前的產品照片、廣告DM,想證明這個專利沒有「新穎性」。
法院的提醒: 就像過去的案例一樣,法院會非常嚴格審查這些證據。如果您的產品照片只有外觀,沒有內部結構圖;廣告DM的日期在對方專利申請日之後;或者您無法證明這些證據(例如不同型號的產品)跟對方專利技術內容完全一樣,那麼您的主張可能就會被駁回。法院會要求證據必須明確、可信賴,而且要能證明在申請日前就已經公開,並且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相符。
案例情境二:多個「舊技術」的組合也能否定「進步性」
另一種情況是,您認為對方的專利雖然有點新,但其實只是把好幾個舊技術簡單拼湊起來,根本沒有「進步性」。例如,某公司申請了一個「新型散熱器模組」的專利,它用了A技術來包覆熱管,又用了B技術來設計散熱鰭片。
法院的提醒: 就像一些判決指出,法院在判斷「進步性」時,會看這些舊技術的組合是不是「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的。即使單一舊技術不足以否定專利,但如果把兩個或多個舊技術,加上該領域的「一般常識」組合起來,就能很自然地想到這個新專利,那麼這個專利就可能因為缺乏進步性而被撤銷。這表示您在準備證據時,不只要找單一相似技術,還要思考多個舊技術結合的可能性,並論證其「組合動機」。
實用指引:如何準備專利無效的關鍵證據?
無論您是想挑戰他人的專利,還是要捍衛自己的專利權,以下是您在準備證據時務必留意的重點:
1. 全面搜索「先前技術」資料
進行廣泛的搜索,包含國內外專利文獻、學術論文、產品目錄、技術手冊、網路公開資料(如部落格、影片、論壇貼文)、展覽會資料等,任何可能證明技術已公開的資訊都別放過。
2. 確認證據的「公開日期」
任何引證證據都必須有明確且可信的公開日期,而且該日期必須早於您要挑戰的專利申請日。如果是產品實物,務必設法取得銷售發票、產品型錄、廣告刊物等輔助證據,證明其公開日期。
3. 建立證據的「同一性」與「關連性」
如果證據是產品實物,除了外觀,您還需要設法取得其內部結構圖、拆解報告等,以證明其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的關連性。如果有多份證據,也要證明其彼此間的關連性,例如不同型號產品的演進關係。
4. 詳細比對「技術特徵」
針對系爭專利的每一項請求項,逐一比對引證證據所揭露的技術特徵。對於新穎性,要證明引證證據完整揭露了系爭專利請求項的所有技術特徵。對於進步性,則要分析引證證據的組合,並結合所屬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論證系爭專利為顯而易見。
5. 考慮準備「專家意見」
在技術複雜的案件中,您可以委請所屬技術領域的專家出具意見書,解釋引證證據的技術內容、通常知識的範圍,以及系爭專利是否為顯而易見,這能大大提升您的論證說服力。
結論
專利的新穎性與進步性,是專利權的核心命脈。無論您是專利權人,還是想挑戰他人專利,理解這些法律原則並妥善準備證據都至關重要。記住,證據的時間點、同一性與完整性是勝訴的關鍵。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幫助您在智慧財產的道路上,更有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專利「新穎性」到底是什麼意思?
A: 「新穎性」是指您的發明在申請專利之前,從來沒有以任何形式被公開過,無論是刊物、產品展示、網路資訊或口頭揭露都不行。簡單來說,它必須是「第一次」被創造出來並申請專利。
Q: 專利「進步性」跟「新穎性」有什麼不同?
A: 「進步性」比新穎性更進一步。即使您的發明是新的,但如果對「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也就是一般專業人士)來說,這項發明只是把現有的技術或常識簡單組合、輕易就能想到的,那麼它就不具備進步性。它要求發明必須有「非顯而易見」的技術貢獻。
Q: 如果我想挑戰別人的專利,要準備哪些證據?
A: 您需要準備能證明對方專利缺乏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先前技術」證據。這包括:早於對方專利申請日的刊物(專利文獻、學術論文、雜誌、網路文章)、公開銷售或展示的產品實物及相關銷售證明、產品說明書、技術手冊等。證據的「公開日期」、「內容完整性」和「與系爭專利的關聯性」都非常重要。
Q: 我的產品已經上市販售了,還能申請專利嗎?
A: 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的「優惠期」規定,如果您是因為自己本意或非本意導致公開,只要在公開事實發生後的12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該公開事實就不會影響您的專利新穎性或進步性。但這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務必把握時間。
Q: 如果我的專利被別人主張無效,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您需要仔細審閱對方提出的舉發理由和證據。接著,您可以提出答辯書,解釋您的專利為何具有新穎性和進步性,並指出對方證據的不足之處,例如公開日期不符、技術內容不完整或與您的專利無關等。必要時,可考慮提出專利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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