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務必讀:專利有效性抗辯與訴訟中舉發程序的運用策略
在瞬息萬變的商業競爭中,專利權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然而,專利權的取得並非一勞永逸,其「有效性」隨時可能受到挑戰。無論是作為專利權人面對舉發,或是作為被控侵權人欲主張對方專利無效,精通專利有效性抗辯與訴訟中舉發程序的運用,都是企業法務人員不可或缺的專業技能。本篇文章將深入解析相關法律條文、實務見解,並提供具體操作指引,助您在專利戰場上運籌帷幄。
一、為何專利有效性如此重要?
專利有效性,指的是一項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所規定的要件,例如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等。若專利權欠缺這些要件,即使已獲核准公告,仍可能被撤銷或宣告無效。對於企業而言:
- 專利權人:專利無效可能導致多年研發心血付諸東流,喪失市場獨佔權,甚至影響侵權訴訟的勝敗。
- 被控侵權人:成功主張對方專利無效,是免除侵權責任、合法進入市場的關鍵防禦策略。
二、關鍵法條解析:掌握攻防核心
理解以下核心法條,是專利有效性攻防的基礎:
1. 《專利法》第22條:發明專利要件(新穎性、進步性)
這是判斷發明專利有效性的核心條文,舉發人最常以此主張專利無效。
《專利法》第22條: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 白話解釋:發明專利必須是全新的(新穎性),且對於該技術領域的普通專家來說,不能是顯而易見或輕易就能想到的(進步性)。如果您的專利在申請前已經公開過,或者只是現有技術的簡單組合,就可能不符合這些要件。
2. 《專利法》第73條、第74條:舉發程序與答辯
- 《專利法》第73條:規定任何人只要認為專利權有瑕疵,都可以附上證據向智慧財產局(智慧局)提出舉發,請求撤銷該專利權。
- 《專利法》第74條:規範專利權人在收到舉發通知後,必須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更重要的是,專利權人可以在答辯期間內申請「更正」專利範圍,以修正瑕疵、維持專利權的有效性。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行政訴訟新證據
- 白話解釋:在專利舉發的行政訴訟中,即使當事人在智慧局審查階段沒有提出,只要在言詞辯論終結前,針對同一撤銷理由提出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然會審酌。這賦予了當事人在訴訟階段補強證據的機會。
4.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3條:民事訴訟中法院自為判斷專利有效性
這條文確立了民事法院在侵權訴訟中,可以獨立判斷專利有效性的權限。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3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專利權人已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權範圍者,應向法院陳明依更正後之專利權範圍為請求或主張。法院得就更正專利權範圍之合法性自為判斷,並於裁判前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
- 白話解釋:在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被控侵權人可以主張原告的專利無效,法院將直接審查這個主張。專利權人也可以向法院說明已向智慧局申請更正的專利範圍,法院同樣會判斷更正的合法性。這意味著,民事法院不再需要等待智慧局的舉發結果,就能直接處理專利有效性問題,有助於「紛爭一次解決」。
三、實務案例借鑑:法院如何判斷專利有效性?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可以更清楚法院在專利有效性判斷上的態度與原則:
案例一:行政訴訟中新證據的影響與法院權限
想像貴公司(專利權人)的某項關鍵發明專利,在被競爭對手提起舉發後,智慧局初步認定部分請求項有效。競爭對手不服,將案件上訴至智慧財產法院,並在訴訟中提出了智慧局審查時未曾見過的新證據。這些新證據似乎足以推翻原先智慧局的判斷,證明貴公司專利部分請求項確實不具備進步性。
- 法院見解:根據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的研討結果,在這種情況下,若法院已適當曉諭爭點,且經當事人充分辯論,專利權人也未表明已向智慧局提出更正申請,智慧財產法院可以基於「紛爭一次解決」及「訴訟經濟」原則,直接判決「命智慧局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而非一律發回智慧局重審。這顯示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於專利有效性的判斷有更積極的終局裁量權,但也強調了專利權人應把握機會進行防禦及更正。
案例二:民事侵權訴訟中法院的獨立判斷權
貴公司作為市場領導者,長期投入研發並取得多項專利。最近,一家新興公司推出類似產品,貴公司評估後認為其產品侵犯了貴公司的發明專利,因此向法院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然而,這家新興公司在民事訴訟中提出抗辯,主張貴公司的專利其實缺乏新穎性與進步性,根本不應被核准。此時,法院會如何處理?
- 法院見解:根據司法院第50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的結論,以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3條的明確規定,**普通法院在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可以逕行認定該專利核發錯誤,而無需等待被告向智慧局提出舉發,或等待行政救濟體系撤銷該專利案。**這確立了民事法院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對於專利有效性判斷的獨立權限,避免了冗長的行政程序等待,有助於加速民事爭議的解決。
四、企業法務實務操作指引
1. 專利權人
- 預防勝於治療:在申請專利時,務必詳盡揭露發明內容,並進行徹底的先前技術檢索,確保專利具備足夠的新穎性與進步性。高品質的專利申請是避免日後舉發風險的最佳防線。
- 舉發程序中:收到智慧局的舉發通知後,應在法定期間內(通常為一個月,可申請展期)積極提出答辯。若發現專利範圍有瑕疵,應善用《專利法》第74條規定的更正機會,在答辯期間內提出更正,以限縮專利範圍,排除無效部分,維護專利權的有效性。
- 訴訟中:
- 行政訴訟:若舉發案進入行政訴訟,應積極參與辯論,並對舉發人提出的新證據進行充分答辯。若法院開示心證可能撤銷專利權,專利權人應考慮向智慧局申請更正,以保障自身權益。
- 民事訴訟:若在民事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主張專利無效,專利權人可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3條向法院陳明已向智慧局申請更正的範圍,由法院判斷其合法性。
2. 舉發人/被控侵權人
- 證據準備:無論是提起舉發或主張專利無效,都應盡可能在第一時間(舉發階段)提出所有相關證據。若在行政訴訟中發現新證據,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適時提出,並說明其與原舉發事由的關聯性。
- 無效抗辯策略:在民事侵權訴訟中,可直接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3條主張專利無效,並提出證據證明專利欠缺新穎性或進步性。這能有效縮短爭議解決時程。
- 留意更正限制:專利權人申請更正時,應注意《專利法》第67條規定,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若專利權人的更正超出此限制,舉發人可據此主張更正不合法。
五、結論
專利有效性抗辯與舉發程序是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中不可忽視的一環。企業法務人員應深入理解相關法條與實務見解,無論是作為專利權人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或是作為被控侵權人有效防禦,都能在專利戰場上做出明智的決策。透過妥善的策略規劃和證據準備,企業將能更有效地應對專利挑戰,保障其創新成果與市場競爭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專利被舉發時,企業法務應如何啟動內部應對機制?
A: 一旦收到智慧局的舉發通知,企業法務應立即啟動內部審查程序。首先,確認舉發事由與證據,評估專利被撤銷的風險。其次,召集研發、專利工程師等相關部門,共同檢視系爭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先前技術資料。同時,應在法定答辯期間內(通常一個月,可申請展期)準備答辯書,並評估是否需要申請更正專利範圍以排除瑕疵。建議盡早尋求外部專業律師或專利師的協助,共同擬定最佳的攻防策略。
Q: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直接主張專利無效與向智慧局提起舉發有何異同?
A: 兩者都是挑戰專利有效性的方式,但程序與效力不同。直接主張專利無效是在民事侵權訴訟中向法院提出抗辯,法院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3條自為判斷專利有效性,其判斷效力僅及於該訴訟個案。向智慧局提起舉發則是一個行政程序,若舉發成立,智慧局會撤銷專利權,其效力是對世的(專利權溯及既往地失效),影響範圍更廣。企業法務可根據案件緊迫性、證據充分性及預期效果,選擇或同時進行這兩種策略。在民事訴訟中直接主張無效,通常能更快得到法院判斷,但若舉發成功,則能徹底解決專利權問題。
Q: 新證據在專利舉發行政訴訟中扮演什麼角色?企業法務應如何運用?
A: 在專利舉發行政訴訟中,新證據扮演關鍵角色。《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允許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理由提出新證據,法院仍應審酌。這意味著即使在智慧局審查階段未發現的證據,只要在訴訟中適時提出,仍可能影響判決結果。企業法務應持續檢視案件,若有助於證明專利無效或維護專利有效性的新證據浮現,應立即評估其證據力,並透過律師向法院提出,同時說明其與原舉發事由的關聯性,以強化論點。
Q: 專利權更正的時機與範圍限制為何?
A: 專利權更正主要有兩個時機:一是在舉發程序中,專利權人收到舉發通知後,於答辯期間內向智慧局申請更正(《專利法》第74條);二是在發明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此時更正申請不受《專利法》第74條後段的期間限制。更正的範圍受《專利法》第67條嚴格限制,僅限於「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或誤譯之訂正」及「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企業法務應謹慎評估更正的必要性與合法性,確保更正後的專利範圍仍能有效保護核心技術,並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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