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不再霧煞煞:發明、新型、設計專利選擇攻略
身為專利申請人,您是否也曾對發明、新型、設計這三種專利感到困惑,不知道自己的創新成果該申請哪一種才能獲得最完善的保護?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就帶您一次搞懂這三種專利的眉眉角角,讓您的專利申請之路更加清晰明確!
台灣的《專利法》將專利分為三大類,每一種都有其獨特的保護範疇與申請要件。選擇正確的專利類型,是您智慧財產佈局成功的關鍵第一步。
《專利法》第2條:「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一、發明專利。二、新型專利。三、設計專利。」
這條法規確立了台灣專利制度的三大支柱,後續所有專利申請與審查,都將依循這三大類別的具體規範。
專利三兄弟:發明、新型、設計一次搞懂
首先,我們來看看這三種專利各自保護的重點是什麼:
- 發明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的創作」,可以是全新的產品,也可以是解決特定問題的方法。它的技術層次要求最高,保護範圍也最廣。
- 新型專利:保護的是「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它著重於物品實體結構或裝置上的技術性改良,但不包含方法發明。
《專利法》第97條:「新型,指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創新是讓產品的內部結構或組裝方式更有效率、更堅固或有其他功能性提升,那新型專利可能就是您的選擇。
- 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物品外觀的視覺訴求」。它不關心產品的功能,只在乎產品看起來美不美、獨不獨特。
《專利法》第121條:「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這意味著,無論是實體產品的造型、花紋,甚至是電腦軟體的圖標或操作介面,只要能透過視覺呈現獨特美感,都可以申請設計專利。
| 專利類型 | 保護客體 | 審查制度 | 保護期間 |
|---|---|---|---|
| 發明專利 | 技術思想 (產品或方法) | 實體審查 | 20 年 |
| 新型專利 | 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改良 | 形式審查 | 10 年 |
| 設計專利 | 物品外觀的視覺訴求 | 實體審查 | 15 年 |
實體審查 vs. 形式審查:申請流程大不同
您可能會注意到上表中的「審查制度」欄位有差異:
- 實體審查:發明專利與設計專利都採實體審查。這代表智慧財產局會針對您的申請案,詳細審查其是否符合「新穎性」、「創作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等所有法律要件,審查時間較長,但核准後的權利穩定性也較高。
- 形式審查:新型專利則採形式審查。智慧財產局只會審查文件是否齊備、格式是否符合規定,而不會審查其技術內容是否具備實體要件(如新穎性、進步性)。雖然審查速度快,能更快取得專利權,但其權利穩定性相對較低。若日後發生侵權爭議,可能需要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來評估其有效性。
專利要件大解密:新穎性、創作性、進步性怎麼看?
無論是哪種專利,都需要具備「新穎性」和特定程度的「創作性」或「進步性」。
- 新穎性:這是最基本的門檻。簡單來說,就是您的創作在申請前,不能已經在刊物上出現、公開實施過,或是已經為大眾所知悉。
《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新型專利亦有類似的新穎性要求,詳見《專利法》第98條第1項。
- 設計專利的「創作性」:即使您的設計是新的,但如果「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很容易就能想到,那也無法取得設計專利。判斷時,會以「普通消費者」的觀點,看整體外觀是否產生明顯不同且具設計特徵的視覺效果。
- 新型專利的「進步性」:新型專利的進步性要求是,您的改良不能是「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且未能增進功效」的。這句話的重點在於「增進功效」。如果您的改良只是簡單的排列組合,卻沒有帶來實質的功能提升,那麼就難以核准。
真實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這些原則在實務上是如何應用的。
案例一:電動自行車的外觀之爭 — 普通消費者的視覺印象是關鍵
想像一下,一家知名的電動自行車製造商「巨輪公司」,發現市場上出現了一款由「馳風車業」推出的電動自行車,外觀與自家熱銷的專利設計非常相似。巨輪公司認為馳風車業侵犯了他們的設計專利權,於是提起訴訟。
法院在審理時,並非單純比較兩款車的每一個細節,而是站在「普通消費者」的角度,去判斷這兩款電動自行車的「整體視覺印象」是否近似。法院會特別關注那些容易吸引一般消費者注意的部位或特徵。如果兩款車的差異特徵足以影響普通消費者對整體外觀的判斷,讓他們覺得這是兩種不同的設計,那麼就不會被認定為近似。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設計專利的核心價值在於其獨特的外觀美感,而判斷侵權與否,最終還是要回歸到市場上大多數消費者的直觀感受。
案例二:電容器組裝機的改良 — 空間利用率也是一種「增進功效」
另一家電子設備公司「羅德電機」,針對他們生產的電容器組裝機,改良了其自動烘烤及灌膠裝置,並申請了新型專利。然而,有人對此提出異議,認為羅德電機的改良並不具備新型專利所需的「進步性」。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羅德電機的改良雖然可能運用到一些既有技術,但其獨特的上、下二層空間構造組合,使得整個組裝機的「生產現場空間利用率增加」,進而「節省了地面空間」。法院認為,這種空間利用率的提升,正是新型專利所要求的「增進功效」。這個案例說明,新型專利的「增進功效」不一定僅限於功能或效率的直接提升,有時連「空間利用」這類看似間接的效益,也能被認定為符合進步性要件。
專利申請策略:我的產品適合哪一種?
了解了這些基本概念與案例,您該如何為自己的創新選擇最適合的專利類型呢?
- 高技術含量、解決問題的創新:如果您的發明具有高度技術性,解決了過去難以克服的技術難題,且保護期最長(20年),請優先考慮發明專利。雖然審查嚴格,但權利穩定性最高。
- 物品結構或裝置的改良:如果您的創新是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進行改良,並能帶來「增進功效」(例如提升效率、節省成本、改善操作),且希望快速取得權利,那麼新型專利會是合適的選擇。其形式審查速度較快,保護期為10年。
- 產品外觀美感的獨特呈現:如果您的創作重點在於產品的獨特外觀、造型、花紋或色彩組合,與功能性無關,旨在吸引消費者目光,那麼設計專利是您唯一的選擇。其保護期為15年。
申請注意事項
- 圖式與說明書:無論哪種專利,申請文件都至關重要。
- 設計專利的圖式是權利範圍的核心,務必清晰、完整地呈現設計的每一個角度。
- 新型專利則需在說明書中詳細闡述您的技術內容、改良點以及所能「增進的功效」。
- 事先檢索:在申請前,務必進行詳盡的「先前技術檢索」。這能幫助您評估自己的創作是否具備新穎性與創作性/進步性,避免白費力氣,也能提高核准率。
- 專利標示:一旦您的專利獲准,記得在產品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或以其他顯著方式標示。這不僅能警示潛在侵權者,也能在日後發生侵權時,有助於證明對方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
專利侵權怎麼辦?權利保護與損害賠償
當您的專利權受到侵害時,您可以依據《專利法》請求損害賠償。
《專利法》第96條第1項:「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三、依授權實施該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這表示您可以選擇不同的方式來計算您的損失。此外,如果侵權行為是故意的,法院甚至可以酌定高於實際損害額的賠償,最高可達三倍。
設計專利在判斷侵權時,同樣會以「普通消費者」的觀點,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與您的專利設計,看其外觀是否「相同或近似」。
結論
專利申請是保護創新成果、提升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手段。透過本文的解析,相信您對發明、新型、設計專利之間的差異與選擇策略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記住,仔細評估您的創新本質,選擇最適合的專利類型,並在專業的協助下,完善您的申請文件,才能讓您的智慧結晶獲得最堅實的法律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該如何判斷我的創新是該申請發明、新型還是設計專利?
A: 判斷的關鍵在於您的創新「保護客體」和「技術/美感層次」。如果您的創新是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思想」,具高度原創性,請考慮發明專利。如果是針對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的改良,且能帶來「增進功效」,則新型專利較適合。若僅是追求產品「外觀美感」的獨特性,則應申請設計專利。建議您可以從這三個面向來初步評估。
Q: 新型專利只經過形式審查,會不會比較容易被撤銷?
A: 是的,相較於發明和設計專利的實體審查,新型專利因只審查形式要件,其權利穩定性確實相對較低。這表示在日後若有侵權爭議,對方可能會以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等實體理由提出舉發。此時,您需要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來評估其有效性,報告結果將成為法院判斷的重要參考。
Q: 設計專利的「近似」要怎麼判斷?如果對方只改了一點點,還算侵權嗎?
A: 設計專利的近似判斷,實務上會以「普通消費者」選購相關商品之觀點,就整體外觀進行綜合判斷。法院會著重於「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部位或特徵」。如果對方產品的改動,仍讓普通消費者在視覺上產生混淆誤認,認為是相同或近似的設計,那麼即使有部分差異,仍可能被認定為侵權。
Q: 申請專利前,進行「先前技術檢索」有什麼好處?
A: 事先進行先前技術檢索,能幫助您:1. 評估您的創新是否具備「新穎性」與「創作性/進步性」,避免申請一個註定會被駁回的專利。2. 了解現有技術的發展狀況,有助於您調整或優化自己的設計,使其更具獨特性。3. 預估專利核准的可能性,節省不必要的申請費用和時間。這是專利申請前非常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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