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新產品/技術,到底該申請什麼專利?」這是新創負責人常見的疑問。在台灣,保護技術創新的主要工具是「發明專利」和「新型專利」。兩者在保護範圍、審查方式、保護年限和穩定性上差異甚大。選錯專利類型,輕則浪費資源,重則讓核心技術面臨風險。律點通將帶您深入解析,助您的新創事業穩健前行。
發明與新型專利:核心差異比較
為了讓您快速掌握兩者不同,我們將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的主要特性整理如下:
| 特性 | 發明專利 (Invention Patent) | 新型專利 (Utility Model Patent) |
|---|---|---|
| 保護客體 |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創作 (方法、物質、產品、製造方法等) | 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 (僅限實體產品結構) |
| 創新程度 | 較高,需具「非顯而易知性」 | 較低,需具「功效增進」 |
| 審查方式 | 實體審查 (耗時較長,約1.5-2.5年) | 形式審查 (速度較快,約6-8個月) |
| 保護年限 | 20年 (自申請日起算) | 10年 (自申請日起算) |
| 權利穩定性 | 較高 (經實體審查,權利較穩固) | 較低 (未經實體審查,易受挑戰,需技術報告輔助) |
法律怎麼說?條文解析
要理解發明與新型專利,我們必須先從《專利法》的相關規定說起。
新型專利的定義與要件
首先,新型專利有其明確的定義與限制:
《專利法》第97條:「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
這條文清楚指出,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有實體空間型態的物品,例如一個新的機械結構、電路板的佈局、工具的造型改良等。它不保護抽象的方法、化學物質,或單純的軟體演算法。
接著,新型專利必須符合「新穎性」與「進步性」兩大要件:
《專利法》第98條第1項:「新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者。二、有相同之發明或新型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者。」
這就是「新穎性」的要求。簡單來說,您的新型在申請前,不能已經在任何刊物上出現、公開展示或被大家知道。同時,如果已經有相同的發明或新型比您先申請並獲准專利,那您也無法再取得專利。
《專利法》第98條第2項:「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同條第1項所列情事,仍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這就是「進步性」的要求。即使您的新型是新的,但如果對一個熟悉該領域技術的人來說,您的創作只是把現有技術簡單組合,或只是稍微調整一下,且沒有帶來實質的功效增進,那麼它仍然不符合新型專利的標準。實務上,法院會特別看重是否真的有「增進功效」。
先申請原則的重要性
無論是發明或新型專利,台灣都採「先申請原則」。
《專利法》第31條規定,相同創作只能由最先提出申請的人取得專利。這意味著,即使您的創新再獨特,若有人比您早一步申請了相同內容,您就可能失去專利權。因此,及早行動至關重要,許多新創也因此會考慮「雙軌申請」策略。
實戰案例:從法院判決學經驗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看看這些原則在新創實務中如何應用。
案例一:智慧馬桶的「功能性附加」陷阱
某新創公司開發了一款號稱更省水的智慧馬桶沖水裝置,透過感測器自動控制沖水量。他們認為這是一個新型專利。然而,法院審理後發現,這個裝置的感測與控制技術,其實與市面上已有的技術手段非常相似,只不過多加了一個「手動沖水按鍵」。法院認為,這個額外的按鍵,對於「以最適水量沖洗馬桶」的核心功效並沒有實質提升,反而只是功能性的附屬增加。因此,即使結構有些微不同,但因為未能「增進功效」,最終被認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而駁回。
指導意義: 新型專利不僅要結構不同,更要證明能帶來實質的功效增進。單純附加功能,對主要功效無提升者,難以獲准。
案例二:電線保護套的「新穎性優先」教訓
另一家新創公司改良了電線保護套的結構,並成功申請到新型專利。但後來卻被競爭對手舉發無效。法院審查後發現,該新型專利與先前技術中的一個保護套,在構造上幾乎完全相同,僅有尺寸上的微小差異。法院強調,如果一個創作與既有技術「相同」,那麼它就直接喪失了「新穎性」。一旦不具新穎性,就無需再討論其是否具有「進步性」,專利權就會被撤銷。
指導意義: 「新穎性」是專利申請的第一道門檻。務必進行徹底的先前技術檢索,確保您的創作是「前所未見」,否則專利權將不成立。
怎麼選最有利?新創專利佈局策略
了解了法律規定與實務案例,那麼您的新創該如何選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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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適合「硬核科技」與「長期佈局」
- 如果您的創新是技術突破性高、涉及全新方法或複雜原理(例如AI演算法、新藥製程、獨特材料配方),且需要長期穩固的保護,那麼發明專利是首選。
- 雖然審查時間較長、成本較高,但一旦獲准,其權利穩定性高,保護期長達20年,為核心技術提供堅實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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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適合「產品改良」與「快速迭代」
- 如果您的創新是針對現有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進行巧妙改良,例如改善使用者體驗的機構設計、提升效率的零件組合,且產品生命週期可能較短,需要快速取得保護,新型專利會是較有效率的選擇。
- 由於採形式審查,獲證速度快、成本較低。但請記住,其權利穩定性較低,未來主張權利時,常需智慧財產局的「技術報告」來證明其新穎性與進步性。
實用建議: 對於介於兩者之間的創作,或時間緊迫但創新度高的產品,新創公司可考慮「雙軌申請」策略,即同時申請發明與新型。這樣可以先利用新型專利快速取得保護,同時等待發明專利的實體審查結果,最大化保護效益。
結論與行動建議
新創公司的每一步都至關重要,專利佈局更是決定未來競爭力的關鍵。請記住以下幾點:
- 徹底檢索:在申請任何專利前,務必進行詳盡的先前技術檢索,確保您的創新具備「新穎性」。
- 證明功效:若選擇新型專利,請務必在申請文件中,充分說明您的改良如何帶來「實質的功效增進」。
- 策略選擇:根據您的創新性質、市場佈局與時間壓力,審慎評估選擇發明或新型專利,或考慮雙軌申請。
保護您的創新,就是保護您新創公司的未來。理解這些基本原則,將幫助您在智慧財產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新型專利是不是比較不重要?
A: 新型專利並非不重要,它提供了快速且成本相對較低的保護途徑,尤其適合產品生命週期較短、或主要為結構改良的創新。但其權利穩定性較低,在行使權利時常需額外證明其新穎性與進步性。因此,關鍵在於「選擇最適合您創新的專利類型」,而非單純判斷重要性。
Q: 我的產品是軟體,可以申請新型專利嗎?
A: 不行。根據《專利法》第97條,新型專利保護的是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純粹的軟體演算法、商業方法或抽象的功能,因不具備實體空間型態,無法申請新型專利。軟體相關的創新,若涉及與硬體結合的技術方案,通常會考慮申請發明專利。
Q: 新型專利審查比較快,是不是就直接申請新型就好?
A: 不建議盲目選擇新型專利。雖然新型專利審查速度快,但它僅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的新穎性與進步性審查。這意味著即使您獲證,未來也可能因不符實質要件而被舉發無效。若您的創新具有較高的技術突破性,或需要更穩固的長期保護,發明專利仍是更佳選擇。建議綜合考量創新性質、預算與保護需求。
Q: 我怎麼知道我的發明有沒有『功效增進』?
A: 「功效增進」是指您的新型相較於現有技術,在功能、性能、成本、操作便利性等方面有實質的提升或改善。判斷時,您可以比較:1. 您的創新解決了現有技術的什麼問題?2. 帶來了哪些現有技術不具備的新優勢?3. 這些優勢是否顯著且非熟習該技術者能輕易達成?建議在申請文件中詳細闡述這些比較點,並提供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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