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檢索與技術範圍判斷:企業法務的智慧資產防線
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競爭,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特別是專利,是守護創新、建立競爭優勢的關鍵。然而,如何精準判斷專利文獻的技術範圍,以及評估潛在的專利侵權風險,卻是許多企業法務人員面臨的挑戰。本篇文章將深入解析台灣專利法規,結合實務案例與操作指引,助您掌握專利檢索與技術範圍判斷的核心策略,為企業的智慧資產築起堅實的防線。
1. 專利權範圍:企業法務的攻防核心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企業在進行產品開發、市場佈局或處理侵權糾紛時,必須釐清的首要課題。我國專利法對於專利權範圍的解釋,採「折衷主義」原則,這意味著我們必須同時考量專利申請文件的不同部分。
《專利法》第56條第3項:「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
這條文明確指出,**申請專利範圍(Claims)**是界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唯一依據,是判斷專利侵權與否的「金科玉律」。而「發明說明」及「圖式」則扮演輔助角色,僅能在申請專利範圍文字意義不明確時,用來釐清其意涵,但絕不能據以增加或限制申請專利範圍中未記載的內容。企業法務在解讀專利時,務必以請求項文字為核心,避免過度依賴說明書而誤判。
此外,若申請專利範圍中出現「手段功能用語」(例如「用於…的裝置」、「用以…的構件」),其解釋則有特殊規範: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項:「申請專利範圍以手段功能用語表示者,其範圍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
這代表,這類請求項的保護範圍不限於字面上的功能,還必須回溯至說明書中揭露的具體「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這對專利撰寫者和法務人員而言,都是一個重要的提醒:說明書的充分揭露,是確保手段功能用語請求項獲得應有保護的關鍵。
2. 專利有效性判斷:新穎性與進步性的攻防要點
專利權的有效性是其價值的基石。若專利本身不具備新穎性或進步性,即使被侵權,也可能在訴訟中被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自為判斷而宣告無效。因此,理解這兩個核心要件至關重要。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新穎性要求發明在申請前是「全新」的,從未被公開過。判斷時,我們採取單一各別比對原則,即將系爭專利與單一先前技術進行一對一比對。只要單一先前技術已完整揭露系爭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徵,該專利即不具新穎性。
《專利法》第22條第4項:「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進步性則要求發明不僅是新的,還必須是「不顯而易見」的。判斷進步性時,我們得將不同引證資料組合其技術內容來與系爭專利比對。核心在於判斷,該組合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是否能「輕易完成」,且是否產生了「不可預期的功效」。
為了更清晰地理解兩者的差異,以下表格可供參考:
| 特徵要件 | 新穎性 (Novelty) | 進步性 (Inventiveness) |
|---|---|---|
| 法條依據 |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 | 《專利法》第22條第4項 |
| 比對原則 | 單一各別比對原則 | 可組合多個引證資料 |
| 比對對象 | 單一先前技術 | 多個先前技術的組合 |
| 判斷核心 | 是否已完整揭露 | 是否顯能輕易完成且無不可預期功效 |
3.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學習專利判斷眉角
理解法條是基礎,但實務判決更能提供具體的指引。以下兩個案例,將幫助企業法務掌握專利判斷的細節。
案例一:釐清新穎性與進步性的比對原則
某電子零組件製造商曾取得一項關於「斷電後即時停止風扇之方法和其結構」的發明專利。然而,這項專利後來遭競爭對手舉發,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定該專利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並撤銷了專利權。該製造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後指出,原審判決在判斷時,混淆了新穎性與進步性的審查原則。法院明確強調:**新穎性審查必須將系爭專利與「單一」引證資料進行一對一比對,而進步性審查則「得將不同引證資料組合」其技術內容作比較。**原審判決未能依不同要件分別分析說明,導致論述矛盾,因此發回重審。
【企業法務啟示】: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進行專利有效性評估或無效抗辯時,必須嚴格區分新穎性與進步性在證據比對上的差異。錯誤的比對方式,可能導致專利權的誤判或抗辯失敗。
案例二:手段功能用語的陷阱與說明書揭露的重要性
另一家影音科技公司曾就其「影音信號傳接處理裝置」發明專利,面臨舉發案。爭議點之一在於該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使用了「影音解碼器」、「橋接器」等手段功能用語。舉發人主張,該專利說明書中並未充分揭露與這些功能相對應的具體結構與材料,導致專利權範圍不明確。
法院審理後認為,系爭專利確實使用了手段功能用語,但經檢視其說明書,未能找到對應前揭功能的具體結構與材料。因此,法院判斷該請求項因揭露不充分而有瑕疵,最終撤銷了專利權。
【企業法務啟示】:本案強烈警示企業法務人員,在審閱或撰寫專利時,若請求項採用手段功能用語,務必確保說明書中已充分且明確地揭露對應的具體實施方式。若揭露不足,不僅可能使專利權範圍模糊,更可能導致專利權在爭訟時被宣告無效,喪失保護。
4. 企業法務實戰指引:精準檢索與風險控管
4.1 專利文獻檢索策略
- 明確檢索目的:是為了判斷自身專利的新穎性/進步性,還是評估競爭對手產品的侵權風險?目的不同,檢索策略也應調整。
- 關鍵字與分類號結合:除了技術關鍵字,務必善用國際專利分類號(IPC)或合作專利分類號(CPC)進行檢索,提高精準度。
- 擴展檢索範圍:不限於特定國家或語言,應涵蓋主要專利局資料庫,並考慮非專利文獻(如學術論文、產品手冊、技術標準等)。
- 檢索策略迭代:根據初步檢索結果,不斷調整關鍵字、分類號和檢索組合,以發現更相關的先前技術。
4.2 技術範圍判斷要訣
- 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核心:始終以請求項的文字為出發點,逐字逐句分析其技術特徵。
- 輔助解釋內部證據:在請求項文字不明確時,參酌發明說明和圖式來釐清其意義,但切勿將說明書中未記載的限制讀入請求項。
- 注意手段功能用語:若請求項包含手段功能用語,務必在說明書中找到對應的具體結構、材料或動作,並將其均等範圍納入考量。
- 區分獨立項與附屬項:獨立項定義最廣泛的保護範圍,附屬項則進一步限縮,但仍包含獨立項所有技術特徵。
4.3 風險提醒與預防措施
- 專利撰寫的精確性:請求項文字必須清晰、明確,避免模糊不清,以免解釋時產生爭議。
- 說明書的充分揭露:說明書應充分揭露發明技術內容,特別是手段功能用語,必須提供足夠的對應結構、材料或動作。
- 持續監控先前技術:定期進行先前技術檢索,了解技術發展趨勢,有助於評估自身專利有效性及潛在侵權風險。
- 侵權風險評估 (FTO):在產品上市前,應進行營運自由度分析(Freedom to Operate, FTO),比對產品技術特徵與相關專利權範圍,評估侵權風險。
5. 結論
專利文獻檢索與技術範圍判斷是企業法務人員的日常功課,更是企業智慧財產策略的基石。透過精準的法律分析、嚴謹的檢索策略與審慎的風險評估,企業法務不僅能有效保護自身的創新成果,更能為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開闢出一條安全且具競爭力的道路。持續學習最新的法律發展與實務見解,將是您在這場智慧財產攻防戰中,不可或缺的利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避免在專利檢索中錯失關鍵先前技術?
A: 應綜合運用多種檢索工具與策略,例如:除了關鍵字檢索,務必善用國際專利分類號(IPC)或合作專利分類號(CPC)進行精準篩選;同時,將檢索範圍擴展至非專利文獻(如學術論文、產品規格書、技術標準等),並採取迭代檢索方式,根據初步結果調整關鍵字與分類號,以確保檢索的全面性與深度。
Q: 當專利請求項中包含「手段功能用語」時,企業應如何判斷其保護範圍?
A: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項,手段功能用語的範圍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企業法務在判斷時,必須仔細審閱專利說明書,確認是否有充分揭露與該功能相對應的具體實施方式。若說明書揭露不足,該請求項可能因不明確而面臨無效風險,或導致保護範圍過於狹窄。
Q: 如何有效區分專利「新穎性」與「進步性」的判斷差異,以利評估專利有效性?
A: 新穎性判斷採「單一各別比對原則」,即將系爭專利與「單一」先前技術進行一對一比對,看是否該單一技術已完整揭露系爭專利所有技術特徵。而進步性判斷則「得組合多個先前技術」,看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系爭專利是否為顯能輕易完成。企業法務需理解兩者在證據比對上的根本差異,才能做出正確判斷。
Q: 企業在產品上市前,應如何進行專利侵權風險評估?
A: 在產品上市前,務必進行「FTO (Freedom to Operate) 分析」,即營運自由度分析。這包括對潛在相關專利進行全面檢索,並將欲上市產品的技術特徵與檢索到的專利權範圍進行逐一比對。比對時應嚴格遵循「全要件原則」及「均等論」的判斷標準,識別潛在侵權風險,並評估是否需要迴避設計、取得授權或採取無效抗辯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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