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專利權,真的無懈可擊嗎?認識「逆均等論」
身為專利權人,您可能認為只要產品符合您的專利範圍,就能有效阻止他人侵權。然而,在複雜的專利侵權訴訟中,除了直接的「文義侵權」和「均等侵權」外,還有一個鮮為人知但極具挑戰性的抗辯理由,那就是「逆均等論」(Revers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這個概念可能讓您感到困惑:如果對方的產品已經落入我的專利範圍,怎麼還會不構成侵權呢?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逆均等論的奧秘,讓您在專利攻防戰中更有底氣!
專利侵權判斷流程與逆均等論的定位
在台灣,法院判斷專利侵權通常遵循以下步驟:
- 專利範圍解釋:法院會先依據您的專利說明書、請求項及圖式,明確界定您的專利保護範圍。
- 文義侵權判斷:比對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字面上」完全符合您專利請求項的每一個技術特徵。若符合,即構成文義侵權。
- 均等侵權判斷:若不構成文義侵權,法院會進一步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雖有輕微差異,但其技術手段、功能、結果與您的專利「實質相同」。若符合,即構成均等侵權。
- 逆均等論抗辯:這就是今天的主角!在極少數情況下,即使被控侵權產品表面上符合文義侵權或均等侵權的條件,但如果其技術貢獻與您的專利發明有實質上不同,甚至帶來了顯著的改良或新穎性,法院可能會考量適用逆均等論,認定其不構成侵權。
簡單來說,逆均等論是一種「反向」的保護機制,旨在避免專利權被不公平地擴大,同時鼓勵真正的技術創新。它的適用門檻極高,是一項極難成功的抗辯。
相關法條解析:法院如何審理專利侵權案件?
當您的專利權受到侵害時,以下這些法條是您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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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與第2項: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前項情形,經法院判斷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應駁回權利人依該智慧財產權所為之請求。」
- 白話解釋:這兩條法規賦予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可以主動審查您的專利是否有效。即使侵權方沒有另外去聲請撤銷或廢止您的專利,法院若認為您的專利本身有問題(例如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就可以直接駁回您提出的所有侵權請求,包括排除侵害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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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與第2項:
《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專利法》第96條第2項:「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 白話解釋:這是專利權人主張權利最核心的依據。當您的發明專利權被侵害時,您可以請求法院命令侵權者停止侵害行為、預防未來的侵害,並針對您所遭受的損失請求損害賠償。新型專利權則準用此規定(《專利法》第120條)。
實務案例情境:當「相似」不再是「相同」
想像一下,您是一家藥廠的專利權人,擁有一項關於「特定藥物組合物製備方法」的發明專利。這項專利的核心是在製備過程中,使用乙醇作為溶劑來溶解活性成分,以確保藥物能順利注射。
您的競爭對手推出了一款新藥,其製備過程似乎也使用了微量的乙醇。您認為這構成侵權,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競爭對手卻抗辯說:「我們的產品雖然也有乙醇,但那只是在過濾或清潔消毒時殘留的極微量,並非如您的專利那樣,將乙醇作為溶解活性成分的『溶劑』。我們的技術手段與您的專利有本質上的不同,不應被您的專利權涵蓋,應適用逆均等論!」
這就是最高法院在某個案件中曾遇到的真實情境。法院最終是如何判斷的呢?
法院認為,即使競爭對手主張其乙醇是用於清潔,但乙醇本身仍具有助溶的固有性質。換句話說,其技術手段、功能或所達成的結果,並沒有與您的專利發明產生「實質上不同」的技術貢獻或意想不到的結果。法院甚至指出,如果競爭對手真的想避免侵權,可以在清潔後等待乙醇完全揮發再裝瓶。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逆均等論的抗辯,認定競爭對手仍構成侵權。
這個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逆均等論的適用門檻極高。單純的表面差異或聲稱不同的使用目的,如果其本質功能與專利發明相同,且未帶來顯著的技術突破,是很難成功主張逆均等論的。
專利權人如何應對「逆均等論」的挑戰?實用建議
身為專利權人,雖然逆均等論是侵權方極難成功的主張,但預先了解並採取措施,能讓您的專利權保護更為堅實:
1. 精準撰寫專利請求項
- 明確界定範圍:在專利申請時,務必與專利代理人仔細討論,以清晰、明確的語言撰寫請求項。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詞彙,以免給未來侵權方留下解讀空間,或主張其技術原理與您的專利「實質不同」。
- 考量多種實施方式:在撰寫時,可以預想未來可能的替代方案或改良,盡量將這些變體納入請求項或說明書的範疇,以增加專利權的涵蓋廣度。
2. 充分舉證均等侵權
- 技術比對與專家意見:若您主張均等侵權,需準備詳盡的技術比對報告,證明被控侵權產品與您的專利在「技術手段、功能、結果」上實質相同。必要時,可尋求所屬技術領域專家的鑑定意見,強化您的論點。
- 強調「輕易置換」: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的差異,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是顯而易見且能輕易置換的,而非實質的技術突破。
3. 預防與反駁逆均等論抗辯
- 預判潛在改良:在專利申請後,持續關注技術發展趨勢,預想未來可能出現的、與您的專利相關的「改良」技術。思考這些改良是否可能被主張為「實質不同」。
- 反駁「實質不同」:若侵權方提出逆均等論抗辯,您需要準備證據反駁,證明其所謂的「差異」並未帶來意想不到的、顯著的技術貢獻或突破,其技術本質仍與您的專利發明相同。例如,證明其「改良」只是常規的技術優化,並未改變核心技術原理或產生無法預期的優異效果。
結論:捍衛您的專利權,洞悉法律攻防
「逆均等論」雖然在實務上鮮少成功,但它提醒了所有專利權人,專利保護並非一勞永逸。精準的專利撰寫、周密的侵權分析以及對潛在法律攻防的預判,都是確保您專利權完整無損的關鍵。理解這些法律概念,將使您在專利權的捍衛之路上,走得更加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即使對方的產品看起來跟我的專利很像,卻可能不構成侵權?
A: 除了專利本身被認定無效的情況外,如果對方的產品雖然表面上符合您的專利請求項,但其採用的技術手段、功能或所達成的結果與您的專利發明有「實質上不同」,且帶來了「顯著的改良或新穎性」,法院就可能適用「逆均等論」,認定其不構成侵權。但這種情況非常罕見,門檻極高。
Q: 「實質不同」在逆均等論中具體指的是什麼?
A: 「實質不同」不僅僅是表面上的結構或元件差異,而是指被控侵權產品在技術原理、結構、作用方式、功能或所達成結果上,與您的專利發明存在顯著且非顯而易見的差異。這些差異通常要能證明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顯著的技術突破、性能提升、成本降低或解決了原發明未能解決的問題,使其在技術評價上已非同一範疇。
Q: 如果我的專利被挑戰,法院會如何判斷我的專利是否有效?
A: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即使侵權方沒有另外聲請撤銷或廢止您的專利,法院在審理侵權訴訟時,也會主動判斷您的專利是否具有應撤銷或廢止的原因(例如不具新穎性、進步性或不符專利要件)。如果法院判斷您的專利無效,就會駁回您所有的侵權請求。
Q: 我該如何加強我的專利,以降低被主張逆均等論的風險?
A: 首先,在專利申請時,應盡可能精準且全面地撰寫請求項,預先考量可能的技術變更。其次,當您發現潛在侵權行為時,應準備充分的技術證據和專家意見,證明對方的產品與您的專利在「技術手段、功能、結果」上實質相同。最後,持續關注技術發展,並證明對方的「改良」並未達到「實質不同」的顯著創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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