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人員們,您是否曾面臨這樣的兩難:辛苦研發的成果,想先在學術研討會上發表、在展覽中展示,或甚至小規模試產測試市場反應,卻又擔心這些公開行為會讓您的專利申請功虧一簣?在競爭激烈的創新環境中,如何平衡技術公開與專利保護,是每位研發人員都必須面對的課題。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專利法中的一項重要機制——新穎性喪失例外,俗稱「優惠期」或「寬限期」,讓您的研發心血在公開後仍能獲得專利保護。
專利新穎性:為何它如此重要?
專利新穎性是專利獲准的核心要件。簡單來說,它要求您的發明或設計在申請專利之前,不能以任何形式被公眾得知。台灣專利法採絕對新穎性原則,無論公開地點、方式、語言,只要在申請日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您的發明就喪失新穎性,無法取得專利。
「優惠期」:研發人員的專利緩衝區
為了平衡鼓勵發明公開與保護發明人權益,專利法特別設立了「新穎性喪失例外」條款,為您提供一個暫時的保護傘。
發明與設計專利的優惠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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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1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 白話解釋:如果您的發明在申請前因您本人(無論故意或非故意)而公開,只要在公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這次公開就不會影響其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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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
《專利法》第122條第3項:「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
- 白話解釋:設計專利同樣享有優惠期,但期限較短,為公開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請注意,《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也同樣規範了設計專利的新穎性要求。
優惠期的排除適用與證據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若公開是因為您已在國內外申請專利,並因此在公報上公開,則不適用優惠期(《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及《專利法》第122條第4項)。此外,所有證明文件應以原本或正本為原則,影本需經釋明與原本相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條)。
掌握優惠期的關鍵要件
要成功主張新穎性喪失例外,您必須滿足以下核心要件:
- 公開事實存在:您的發明或設計確實曾發生過《專利法》所定義的公開情事。
- 公開行為由您發動:該公開事實必須是申請人本人所致,無論是您主動發表論文、參展、銷售,或是非您本意(例如被竊取、洩漏)。
- 時間限制內申請:您必須在公開事實發生後,於法定的十二個月內(發明/新型專利)或六個月內(設計專利)提出專利申請。
- 證明責任在您:當專利權受到質疑時,若您要主張優惠期,則必須提出充分證據。
研發人員的實務情境:從案例中學習
以下兩個情境故事,希望能讓您更了解公開行為的潛在風險以及優惠期的重要性。
情境一:市場試水溫的代價
某新創公司「智動科技」研發出一款創新的「智能健身器材」,在申請專利前,為了測試市場反應,先行小批量生產並透過經銷商出口販售了一批產品。他們認為這只是小規模試賣,應該沒問題。然而,當他們正式申請專利後,卻被競爭對手舉發專利無效,理由是智動科技在專利申請日前就已經「公開實施」(銷售)了該產品。由於智動科技未能證明其在法定優惠期內提出申請,最終導致其專利被撤銷。
律點通提醒:即使是您自己的銷售行為,若發生在專利申請日前且未在優惠期內提出申請,仍會導致專利權喪失新穎性。在任何商業活動前,請務必優先完成專利申請!
情境二:好意分享的陷阱
另一家公司「綠能創新」研發了一款新型「節能網版印刷設備」,在申請專利前,為了讓潛在客戶喬智印刷社了解產品性能,將設備交付給對方試用。綠能創新認為這只是「試用」,並未簽訂任何保密協議。然而,當綠能創新申請專利後,其專利同樣被舉發。法院認定,由於沒有簽訂保密契約,且設備已脫離綠能創新的掌控,該行為被認定為「公開實施」。由於公開時間點早於專利申請日且未在優惠期內,綠能創新的專利最終也被判不具新穎性。
律點通提醒:即使是看似無害的「試用」或「技術交流」,若沒有完善的保密措施,也可能被認定為公開。研發人員在與外部合作或分享技術時,務必簽訂嚴謹的保密協議(NDA),以避免不必要的專利風險。
研發人員的專利保護行動指南
為了確保您的研發成果能獲得最完善的專利保護,請務必遵循以下建議:
- 優先申請原則:最保險的做法是在任何形式的公開行為發生前,即刻提出專利申請。
- 善用優惠期:若因特殊需求必須先行公開,請務必在公開事實發生後,於發明/新型專利十二個月內或設計專利六個月內完成專利申請。
- 完善證據保存:詳細記錄首次公開的日期、地點、方式,並保留證明該公開行為確實是由您本人所致的證據。
- 保密協議不可少:在進行任何市場測試、技術交流或與外部合作時,務必簽訂嚴謹的保密協議(NDA)。
結語
新穎性喪失例外條款為研發人員提供了一道重要的防線,讓您在探索市場或學術交流的同時,仍保有專利保護的機會。然而,這並非一張萬能的免死金牌。關鍵在於理解規則、掌握時機,並做好完善的證據準備。主動規劃專利申請時程,並在必要時善用保密協議,將是您保護研發成果、確保創新價值的最佳策略。別讓一時的疏忽,讓您的研發心血付諸東流!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會被認定為「公開實施」而喪失專利新穎性?
A: 「公開實施」的範圍很廣,包括但不限於:產品的銷售、展示、試用(未簽保密協議)、在公開場合操作演示、甚至將技術內容洩漏給公眾等。關鍵在於該技術內容是否已脫離發明人掌控,且讓不特定多數人有機會接觸並得知其內容。判斷標準是,只要公眾有機會透過實施行為得知其技術內容,就可能被認定為公開實施。
Q: 如果我在學術期刊上發表了我的研發成果,還能申請專利嗎?
A: 可以,但必須符合「新穎性喪失例外」的規定。若該學術發表是由您本人所致,且您能在發表事實發生後的十二個月內(發明/新型專利)或六個月內(設計專利)提出專利申請,則該發表行為不會影響您的專利新穎性。務必保留期刊發表日期等證明文件。
Q: 我的發明不小心被第三方洩漏了,我還能主張優惠期嗎?
A: 如果洩漏確實是「非出於本意」所致,例如被竊取或因其他非您控制的原因而洩漏,且您能證明該公開行為與您意願無關,並已盡相當注意義務,那麼您仍有機會主張優惠期。但這類情況的舉證難度較高,需要詳細的事件紀錄、報案證明或其他第三方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
Q: 要證明我符合優惠期,需要準備哪些具體證據?
A: 您需要準備能證明以下三點的證據: 1. 公開事實與時間點:例如學術期刊的發行日期證明、展覽的參展證明與日期、銷售合約或發票日期、試用報告日期等。 2. 公開主體是申請人本人:例如會議發表證明、內部研發紀錄、銷售合約、與委託方的協議等,證明該公開行為確實由您或因您所致。 3. 公開內容與專利申請內容一致:確保您申請專利的內容與先前公開的內容實質相同。所有證據應盡量提供原本或正本,影本則需有充分理由證明其與原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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