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技術夥伴,你是否曾想過,辛苦研發的創新技術,一旦取得專利,就能一勞永逸地受到保護?或者,當你的新產品被指控侵權時,該如何應對?在台灣,專利舉發與侵權訴訟的法律戰場,規則已經悄悄改變。對於從事研發、產品開發的技術人員來說,了解這些變化,不僅能保護你的創新,更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與訴訟延宕。
本文將帶你深入了解台灣專利舉發與侵權訴訟的最新實務,掌握關鍵法律概念與攻防策略,讓你在智慧財產權的戰場上,不再被動。
一、法律變革核心:法院「自為判斷」專利有效性
過去,當專利侵權民事訴訟發生時,如果被告或第三人同時對原告的專利權提起「舉發案」(請求撤銷專利),法院可能會選擇「停止審判」,等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舉發案的審定結果,甚至等到行政法院的最終判決。這導致訴訟程序冗長,讓專利權人苦等,也讓被控侵權人有拖延的空間。
然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的施行,徹底改變了這個局面。其中最關鍵的條文就是: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這條法規的核心精神是:智慧財產法院在審理侵權案件時,對於專利權是否有效,不再被動等待行政機關的審查結果,而是主動、直接地「自為判斷」。這意味著,即使專利舉發案仍在行政程序中,法院原則上也不會停止審判,而是會同步審查專利有效性。這大大加速了訴訟進程,也要求當事人在訴訟一開始,就必須同時準備侵權與專利有效性的兩套攻防資料。
二、關鍵法律概念:技術人不可不知的「專利生死符」
了解以下幾個核心概念,將幫助你更好地掌握專利訴訟的脈絡:
1. 專利舉發與撤銷
「專利舉發」是指任何人認為已獲准的專利權有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事由(例如不具新穎性、進步性等),向智慧財產局請求撤銷該專利權的行政程序。若舉發成立並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專利權就會被「撤銷」。
2. 法院自為判斷原則
如同前面提到的,這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核心。它賦予智慧財產法院直接審查專利有效性的權限,即使行政機關的舉發程序仍在進行中,法院也不受其拘束,可自行判斷專利權是否應被撤銷。若法院認定專利權有應撤銷事由,則專利權人不得在該民事訴訟中對被告主張權利。
3. 專利權效力「自始不存在」
這是專利權被撤銷後最嚴重的法律效果,也是技術人員必須特別留意的。相關條文如下:
《專利法》第82條:「發明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這條規定指出,一旦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並撤銷確定,其效力將溯及至專利申請日,視為從未存在過。這意味著,即使過去曾有法院判決認定侵權,若該判決所依據的專利權事後被撤銷,則該侵權行為的法律基礎將動搖,可能導致已確定的判決面臨「再審」的命運。
三、實戰案例解析:不只聽說,更要看懂專利攻防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能更清楚地了解這些法律原則在實務中如何運作:
案例一:法院不再等待,加速審理!
某科技公司A被控侵害另一家公司B的專利權。A公司反駁說B公司的專利無效,並已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甚至進入行政訴訟程序。A公司請求法院停止侵權訴訟,等待行政訴訟結果。
智慧財產法院駁回了A公司的請求。法院明確指出,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法院會「自為判斷」專利有效性,不會因為行政程序正在進行就停止民事訴訟。這顯示了法院加速解決紛爭的決心。
啟示: 技術團隊不能再期望單靠提起舉發來拖延侵權訴訟。無論是專利權人還是被控侵權人,都必須在侵權訴訟中,同步準備專利有效性的攻防資料,以應對法院的全面審查。
案例二:專利被撤銷,已定侵權判決也能翻盤!
另一家C公司因侵害D公司的專利權,被法院判決賠償確定。但C公司不放棄,持續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最終D公司的專利被撤銷確定,且效力「自始不存在」。C公司隨即提起「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認為,專利權是依智慧財產局授予專利的行政處分生效而取得。既然這個「基礎」的行政處分(授予專利)已經被撤銷,那麼原來的侵權判決就失去了基礎,符合民事訴訟法再審的事由,因此發回智慧財產法院重新審理。
啟示: 即使侵權判決已確定,若專利最終經行政程序確定被撤銷,其「溯及自始不存在」的效力,足以動搖先前以該專利權為基礎的確定判決,構成再審事由。這強調了專利有效性在整個法律程序中的最終決定性影響。
四、技術人員的實務操作指南:攻防策略一次掌握
面對快速變化的專利訴訟環境,技術人員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著手準備:
對於專利權人:
- 積極準備有效性抗辯: 由於法院會自為判斷專利有效性,專利權人應在侵權訴訟中,積極準備並提出證據,證明其專利權的有效性,而非僅依賴行政機關的審定結果。
- 謹慎處理專利更正: 若在舉發程序中考慮更正專利範圍,應評估其對侵權判斷的影響。更正可能導致專利範圍限縮,進而影響侵權比對結果。
- 留意再審風險: 即使取得侵權勝訴判決,若專利權最終被撤銷確定,該判決仍可能面臨再審的風險。因此,持續關注專利有效性的穩定性至關重要。
對於被控侵權人:
- 主動提出專利無效抗辯: 在侵權訴訟中,應積極主張專利權有無應撤銷或廢止的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據,促使法院自為判斷。這是最直接且有效的方式。
- 同時提起舉發: 雖然民事法院會自為判斷,但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案仍有其意義。若舉發成功並經行政救濟確定,專利權將自始不存在,這對民事侵權訴訟的最終結果(例如再審)具有決定性影響。
- 證據準備: 應充分準備證明專利無效的證據,例如先前技術文獻、公知公用證據等,這些技術資料是無效抗辯的關鍵。
五、結論:掌握核心,自信迎戰智慧財產挑戰
台灣專利舉發與侵權訴訟程序的協調實務,已從過去法院裁量停止訴訟,轉變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法院「自為判斷」專利有效性,以加速紛爭解決。然而,專利權一旦經行政程序確定撤銷,其溯及自始不存在的效力,仍可能導致已確定的侵權判決面臨再審。
這意味著,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無論是專利權人或被控侵權人,都必須同時準備侵權與專利有效性的攻防,並密切關注行政程序的進展。作為技術人員,理解這些法律原則,將使你在研發、產品上市及面對法律挑戰時,能更具策略性地保護創新成果,自信迎戰智慧財產權的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專利被舉發了,我的產品開發計畫需要暫停嗎?
A: 不一定。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法院會自為判斷專利有效性,不一定會停止侵權訴訟。你的產品開發可以持續,但同時要積極準備專利有效性的抗辯資料,並評估若專利最終無效對產品的影響。重要的是,要確保你的研發方向在法律風險可控的範圍內。
Q: 法院在判斷專利有效性時,會考慮哪些技術細節?
A: 法院會深入審查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並比對先前技術(prior art),判斷專利是否符合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等專利要件。這通常需要技術專家證人或鑑定機關的協助,法院也會參考智慧財產局的審查基準,確保技術判斷的專業性與準確性。
Q: 如果我的專利權被法院認定無效,但智慧財產局還沒撤銷,我還能主張權利嗎?
A: 在該民事侵權訴訟中,若智慧財產法院認定你的專利權有應撤銷事由,你就不能再對該被告主張權利。雖然專利權在行政上尚未正式撤銷,但在該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斷已經產生實質影響。這強調了法院「自為判斷」的直接效力。
Q: 如何有效收集證明對方專利無效的「先前技術」證據?
A: 你可以透過多種管道搜尋先前技術,包括國內外專利資料庫(如TIPO、USPTO、EPO、WIPO等)、學術論文、期刊、公開販售或使用的產品、技術手冊、公開展示紀錄等。關鍵在於找到在對方專利申請日之前的相關技術文件或產品,證明其缺乏新穎性或進步性。越早、越接近的技術文獻,越有機會證明對方專利無效。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