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聽說過專利權被「舉發」?又或者,您的公司正被指控侵害他人專利,同時也懷疑對方的專利根本不應該存在?在台灣,專利侵權訴訟與專利舉發(撤銷專利權)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程序,但它們之間卻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過去,這兩種程序常常讓當事人陷入漫長的等待。然而,隨著《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施行,情況已大不相同!
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當專利權的有效性在法院與專利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同時被挑戰時,目前的台灣法律實務是如何運作的,以及身為當事人的您,該如何應對。
專利權有效性,法院自己判!
過去,當法院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如果被告主張原告的專利權無效,法院往往會將訴訟程序暫停,等待智慧財產局對該專利舉發案的審查結果。這種做法雖然尊重行政機關的專業,卻也導致訴訟曠日廢時,讓當事人苦等多年。
為了加速解決紛爭,台灣在2007年施行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其中最關鍵的一條,就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當專利權的有效性在民事訴訟中受到質疑時(例如,被認為不具備「新穎性」或「進步性」),智慧財產法院必須自行判斷該專利權是否有效,而不再需要停止訴訟程序等待智慧財產局的舉發審查結果。這項變革大大提升了訴訟效率,讓專利權爭議能更快獲得解決。
法院如何判斷專利有效性?
您可能會好奇,法官沒有技術背景,如何判斷複雜的專利技術是否有效?這就不得不提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的另一項重要制度——技術審查官。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的規定,法院可以指派具備專業技術背景的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釐清技術細節、向當事人或鑑定人發問,並提供專業意見。這項制度確保了法院在自行判斷專利有效性時,能獲得充分的技術支援,做出更專業、妥適的判斷。
實務案例:法院不再「等」,而是「判」!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上述法條的影響,讓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不再等待行政機關的結果
假設「王先生的科技公司」被「李小姐的公司」控告侵害其發明專利。李小姐的公司雖然已經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但審查程序仍在進行中。過去,法院可能會裁定停止訴訟,等待智財局的決定。然而,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後,法院明確表示:「即使有舉發案在行政機關審查中,法院也不應停止訴訟程序,而是應自行判斷專利權的有效性。」
這意味著,法院不會因為行政機關還在審查,就讓您的侵權訴訟無限期拖延。法院會直接在侵權訴訟中,一併審理專利權是否有效。
案例二:法院直接認定專利無效,駁回侵權請求
想像「陳小姐」主張「張先生的公司」侵害她的新型專利權,要求排除侵害並賠償。張先生的公司反駁說,陳小姐的專利根本不具備「進步性」,應該被撤銷。法院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規定,先行審查了陳小姐專利的有效性。經過審理,法院認定該專利確實不具進步性,因此駁回了陳小姐的侵權請求。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不僅會自行判斷專利有效性,而且一旦認定專利無效,即使智慧財產局的舉發審定結果尚未確定,法院仍可據此駁回侵權訴訟。這強調了,專利權人在提起侵權訴訟前,務必對自己的專利權有效性有充分的評估。
當事人實務操作指引
如果您是專利權人(侵權訴訟原告)
- 徹底評估您的專利權: 在提告前,務必對您專利權的「新穎性」、「進步性」和「說明書揭露是否充分」等要件進行全面檢視。因為法院會自行審查,若專利被認定無效,您的侵權訴訟將會被駁回。
- 準備應對無效抗辯: 預期被告會主張您的專利無效,請預先準備好相關證據和論點,以證明您的專利權是有效的。
- 考慮專利更正: 若您的專利權可能存在瑕疵,可以考慮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以強化專利有效性。
- 履行標示義務: 依照《專利法》第82條規定,在您的專利產品或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這能避免在請求損害賠償時,需要額外證明侵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您的產品是專利物。
如果您是被控侵權人(侵權訴訟被告)
- 積極主張專利無效: 在侵權訴訟中,應積極提出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據(例如先前技術文獻),請求法院自行判斷專利權無效。這通常是最有效的防禦策略之一。
- 可同時提起舉發: 雖然法院不會停止訴訟,但同時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案仍有其意義。若舉發成功,行政處分確定後,專利權即告撤銷,這將成為您後續訴訟的有力證據,甚至可能影響法院的判斷。
結論:掌握專利有效性,是勝訴關鍵
總之,在現行台灣專利法制下,專利舉發與侵權訴訟的程序協調,已從過去的「停止訴訟等待行政結果」轉變為「法院自行判斷專利有效性」。這要求無論是專利權人還是被控侵權人,都必須在侵權訴訟中,對專利有效性議題進行充分的準備與攻防。理解這項重大變革,將是您在專利訴訟中掌握主動權、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專利舉發和專利侵權訴訟有什麼不同?
A: 專利舉發是一種行政程序,任何人都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撤銷不符合規定的專利權,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而專利侵權訴訟則是一種民事訴訟,專利權人向法院提告,要求他人停止侵權並賠償,目的是保護專利權人的私權利益。兩者雖然程序不同,但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法院在審理侵權訴訟時,會一併審查專利有效性。
Q: 如果我被控專利侵權,同時也覺得對方的專利有問題,該怎麼辦?
A: 您應該在侵權訴訟中,積極向法院主張對方的專利權有應撤銷、廢止的原因(例如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並提出相關證據。法院會自行判斷該專利是否有效。同時,您也可以向智慧財產局提起專利舉發案,兩者可同步進行,互為支持。
Q: 法院和智慧財產局對專利有效性的判斷結果會不一致嗎?
A: 有可能會。由於法院與智慧財產局的審查標準、證據認定和程序可能存在差異,確實可能出現法院認定專利有效,但智財局最終認定無效,或反之的情況。這增加了專利權行使的不確定性。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可能需要透過再審等程序處理,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參考智財局的審查意見。
Q: 專利權人在提起侵權訴訟前,該如何降低專利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A: 專利權人應在提告前,委請專業人士對自身專利權進行全面的有效性評估(例如新穎性、進步性、說明書揭露充分性)。若發現專利可能存在瑕疵,可考慮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以強化專利有效性。此外,務必在專利產品或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以符合《專利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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