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您是否正思考如何讓您的發明創造更多價值?專利授權無疑是將智慧財產轉化為實質收益的重要途徑。然而,一份不夠周延的授權契約,可能讓您蒙受損失。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專利授權契約的眉角,特別是授權類型與權利金計算方式,助您穩健地拓展專利事業版圖。
專利授權,您必須知道的兩種模式
專利授權主要分為兩種,它們在權利範圍和排他性上有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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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授權 (Exclusive License): 這是將專利權在特定範圍內獨家授予被授權人實施,連您自己都不能再使用的授權方式。被授權人享有強大的排他權,甚至可以排除專利權人及其他第三人實施。
《專利法》第62條第3項:「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
這表示一旦簽訂專屬授權,您在該範圍內就不能再自行實施專利,也不能再授權給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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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屬授權 (Non-exclusive License): 與專屬授權相反,您在授權給被授權人後,自己仍然可以實施該專利,也可以同時授權給其他數個第三人。
再授權與登記的重要性
專屬被授權人原則上可以再授權,但契約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非專屬被授權人則需經您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才能再授權(《專利法》第63條)。
不論是哪種授權,務必向專利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這是極為關鍵的一步。
《專利法》第62條第1項:「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這代表如果沒有登記,當有第三人善意取得與您專利相關的權利時,您的授權契約可能無法對抗他,進而影響被授權人的權益,甚至造成您的損失。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5條也詳細規範了登記所需文件與載明事項。
權利金怎麼收?多種計算方式大解析
權利金是您專利價值的具體展現,選擇適合的計算方式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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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權利金 (Lump Sum/Fixed Fee): 在契約簽訂時或特定階段一次性支付固定金額。優點是金額明確,風險較低,但可能錯失未來專利大賣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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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產銷數量或營業額比例 (Per-unit/Percentage Royalty): 最常見的方式。根據被授權產品的實際生產或銷售數量,或其營業額按比例計算。這能讓您分享專利產品的市場成功,但需要被授權人定期提供準確的產銷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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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權利金 (Minimum Royalty): 契約中約定每年應支付的最低金額。這能保障您基本的收益,即使被授權人銷售不如預期,也能收到保底的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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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 如股權交換、交互授權或技術合作等,這些多元的對價形式也能為您的專利帶來價值。
案例故事:從實務看授權與權利金的眉角
案例一:權利金支付,白紙黑字是關鍵
王先生是一位發明家,他將一款皮箱專利授權給某製造商。雙方約定每生產一個產品,製造商需支付王先生50元的權利金。合作初期,製造商曾支付一筆32萬元的款項,但契約中並未明確載明這筆款項是否為預付權利金或如何扣抵。後來,製造商積欠權利金,王先生提告。製造商辯稱已支付的32萬元應予扣抵,但法院審理後發現,這筆款項在契約簽訂前就已支付,且契約條款中沒有任何關於這筆款項的約定。最終,法院判決製造商必須依實際產銷數量,支付王先生積欠的權利金,且不予扣抵那32萬元。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權利金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已付金額及任何扣抵方式,都必須在契約中明確載明。口頭約定或不明確的款項,在面對爭議時很難被法院採信。
案例二:專利有效性,影響權利金支付義務
陳小姐擁有一項創新的電路設計專利,並授權給一家科技公司使用。合作一段時間後,科技公司突然拒絕支付權利金,並主張陳小姐的專利缺乏「新穎性」與「進步性」,應屬無效,因此要求解除授權契約。陳小姐認為,在專利還沒被智慧財產局撤銷前,對方就不能拒付。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即使專利尚未被主管機關正式撤銷,只要被授權人能證明該專利確實不具備專利要件(例如新穎性或進步性),那麼該專利就如同是公共領域的技術,被授權人便可以主張專利權不存在,進而解除契約,免除支付權利金的義務。
律點通提醒: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趨勢。專利權人應確保您的專利具備實質有效性。在授權前,建議對專利進行充分的有效性評估,並在契約中考慮相關條款,以降低未來被挑戰的風險。
專利權人必學!授權契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擬定授權契約時請務必注意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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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應明確具體:
- 授權標的:清楚寫明專利名稱、專利證書號數,若僅授權部分請求項,務必載明其項次。
- 授權種類:明確是專屬授權還是非專屬授權。
- 授權範圍:詳細約定實施方式、地域及期間。授權期間最長以專利權期間為限。
- 權利金計算:明確計算基礎、支付時程、貨幣種類及匯率換算方式。
- 違約責任:明訂遲延給付權利金的違約金或遲延利息(可約定高於法定利率),以及契約解除或終止的條件與程序。
- 爭議解決:約定管轄法院或仲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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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有效性評估與風險控管: 在簽約前,建議您自行或委託專業人士評估專利有效性。可在契約中約定,若專利被撤銷或宣告無效,權利金支付義務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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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登記不可輕忽: 再次強調,依《專利法》規定,專利授權必須向智慧財產局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確保您的權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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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存的重要性: 妥善保存所有與授權契約相關的文件,包括契約正本、權利金支付證明、產銷報表、往來函件、催告通知等,以備日後爭議時作為證據。
避免爭議:這些法律盲點您注意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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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有效性與權利金支付義務的關係: 如前述案例所示,最新實務見解已傾向允許被授權人以專利無效為由,拒絕支付權利金。這意味著即使專利尚未被撤銷,法院仍會審查其有效性,提醒專利權人應確保專利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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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解除」與「終止」的界定: 這兩個詞語在法律上有截然不同的效果。「解除」通常讓契約溯及既往失效,回到簽約前的狀態;「終止」則使契約關係自終止時起向未來失效。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對於專利授權這種持續性契約,若只是想讓未來的權利義務消滅,通常應使用「終止」,而非「解除」,以免產生回復原狀的複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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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利息與違約金的約定: 當被授權人遲延支付權利金時,您可以依《民法》第233條請求遲延利息。若契約中另有約定違約金,原則上也可請求。
《民法》第233條:「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約定利率可高於法定利率(目前為年息5%),但需注意法院對過高的違約金有酌減權。建議合理設定,並明確違約金是否包含遲延利息的性質。
結論
專利授權是將您的智慧結晶變現的重要工具。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更清楚地了解專利授權的類型、權利金的計算眉角,以及如何透過嚴謹的契約條款,確保您的權益。記住,明確的契約、有效的專利和適時的登記,是您在專利授權路上不可或缺的三大支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專利已經授權出去,但被授權人遲遲不付權利金,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檢視您的授權契約中是否有明確的支付期限。如果有的話,依《民法》第229條規定,對方逾期即負遲延責任。您可以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催告對方支付。若對方仍不履行,您可以依《民法》第254條解除契約,並請求積欠的權利金及遲延利息(依契約約定利率或法定利率)。同時,務必保留所有催告與支付的相關證據。
Q: 如果我的專利被挑戰無效,我已經收到的權利金需要退還嗎?
A: 這取決於契約約定及專利無效的時間點。如果契約中明訂專利無效時應退還權利金,則應依約執行。若無約定,根據最新實務見解,若法院認定專利自始無效,被授權人可能會主張契約解除,並依《民法》第259條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權利金,並加計利息。因此,在簽約時應預先考慮此風險,並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處理方式。
Q: 我簽的是非專屬授權,被授權人可以再授權給其他人嗎?
A: 根據《專利法》第63條,非專屬被授權人原則上非經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因此,若您簽的是非專屬授權,被授權人必須取得您的書面同意才能進行再授權。建議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是否允許再授權,以及再授權的條件。
Q: 專利授權契約一定要登記嗎?不登記會有什麼影響?
A: 專利授權契約在當事人之間仍然有效,但根據《專利法》第62條,若未向智慧財產局登記,則不得對抗第三人。這表示如果未來有其他善意第三人與您的被授權人發生權利衝突,或您將專利授權給另一方,未登記的授權契約可能無法保障被授權人的權利,也可能導致您的權利混亂或受損。特別是專屬授權,登記更是確保其排他性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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