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授權契約類型與權利金計算:企業法務必知的實戰解析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專利技術往往是企業的核心資產。如何透過專利授權,有效運用這些無形資產,同時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是每位企業法務人員的重要課題。本文將深入剖析台灣專利授權契約的常見類型、權利金計算方式,並結合相關法律條文與實務判決,提供一份完整的實戰指引。
專利授權契約的核心:類型與權利義務
專利授權契約不僅關乎技術的流通,更涉及複雜的權利義務劃分。理解不同的授權類型,是有效管理契約風險的第一步。
專利法規範的授權類型
依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授權主要分為以下兩大類:
《專利法》第62條第1、2、3項:「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前項授權,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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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授權 (Exclusive License):這是排他性最強的授權類型。一旦簽訂專屬授權,被授權人在特定範圍內,不僅可以實施該專利,甚至能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及其他任何第三人實施該專利。這賦予被授權人近似專利權人的獨佔地位,通常伴隨較高的權利金或更嚴格的義務。請注意,專屬授權必須向智慧財產局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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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屬授權 (Non-Exclusive License):這種授權類型排他性最低。被授權人僅取得實施專利的權利,但專利權人仍可自行實施該專利,並可將同一專利授權給其他多個第三人。權利金通常較低,且被授權人通常不具再授權的權利,除非另有約定並經授權人同意。
實務常見的「獨家授權」
除了法定類型,實務上常見「獨家授權 (Sole License)」。此類型雖未明文於《專利法》,其意涵介於專屬與非專屬之間。通常指專利權人承諾在特定範圍內,不再授權給其他第三人,但專利權人自己仍保留實施該專利的權利。然而,其具體排他性(是否排除專利權人自身實施)仍需依契約條款的具體約定及當事人真意來判斷。例如,在某些判決中,若契約約定「獨家授權」且其文字或登記內容明確指向授權人自身亦不得實施,則可能被解釋為具有專屬授權的排他性。
《專利法》第63條:「專屬被授權人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再授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此條文明確規範了再授權的權利與義務,無論何種再授權,都應辦理登記以確保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權利金計算方式:多元選擇與公平考量
權利金是專利授權的對價,其計算方式多樣,常見類型包括:
- 定額權利金 (Fixed Royalty):按產品數量、時間或其他固定單位計算。例如,每銷售一件產品支付固定金額。
- 比例權利金 (Percentage Royalty):按銷售額、利潤或成本的一定比例計算。例如,按銷售額之一成按季給付。
- 最低保證權利金 (Minimum Guaranteed Royalty):約定在特定期間內,無論實際銷售或使用情況如何,被授權人至少需支付的權利金總額,以保障授權人最低收益。
- 混合式權利金 (Hybrid Royalty):結合上述多種方式,例如簽約金加上按銷售量計算的權利金,並設有最低保證金額。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學習契約風險
案例一:獨家授權的陷阱與違約金的酌減
某台灣A公司與德國B公司簽訂了某項專利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授權」契約,並向當地機關辦理了備案。事後,A公司又將同一專利授權給台灣C公司,約定C公司不得在中國大陸重複授權,否則需支付高額違約金。當C公司發現A公司已將專利獨家授權給B公司後,認為A公司構成重複授權而提告。
法院審理後認為,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獨家授權」契約,因其內容及備案情況,已具備《專利法》中專屬授權的排他性。因此,A公司後續再授權給C公司的行為,確實構成重複授權,違反了契約約定。然而,對於C公司主張的高額違約金,法院考量授權金數額、可能損害等情節,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將約定之違約金酌減至合理數額。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獨家授權在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專屬授權的排他性,授權人應特別注意避免重複授權,被授權人則應在簽約前詳盡調查。
案例二:情事變更原則的嚴格適用與獨占事業的責任
某科技公司與某國際知名企業簽訂了光碟片專利授權合約,約定權利金。然而,隨著市場劇烈變化,光碟片價格大幅滑落,科技公司主張權利金顯失公平,且國際企業濫用獨占地位違反公平交易法,應適用情事變更原則酌減權利金。
法院指出,市場價格滑落通常被視為商業風險,原則上不適用《民法》第227條之2的情事變更原則。然而,本案特殊之處在於,公平交易委員會曾對該國際企業不當維持授權金價格做出行政處分。綜合考量此行政處分,以及光碟片價格大幅下跌導致契約顯失公平的情況,法院最終酌減了權利金,認定每片光碟片以合理價格計算權利金較為適當。此案例顯示,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門檻雖高,但在有外部行政處分認定不當行為,且市場發生劇烈變化導致顯失公平時,法院仍可能酌情調整契約內容。此外,涉外契約的遲延利息約定,若違反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亦可能被法院酌減。
企業法務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有效管理專利授權契約風險,企業法務人員應注意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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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簽訂前:
- 盡職調查:務必對專利權的有效性、範圍進行詳盡調查,確認授權人為合法權利人,並查明是否存在重複授權風險。
- 明確授權類型與範圍: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是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或獨家授權,並詳細界定授權標的、期間、地域、產品範圍及可否再授權。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詞彙。
- 權利金計算方式:詳細約定權利金的計算基礎、支付時間、支付方式、會計報告提交義務及稽核權利。考量市場狀況、專利價值等因素,確保權利金約定合理且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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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履行中:
- 定期報告與支付:被授權人應依約定期提交銷售報告或使用報告,並按時支付權利金。
- 專利有效性監控:持續關注專利權的有效性,若專利權有被撤銷或限制的風險,應及時與授權人溝通,並考慮契約調整的可能性。
- 登記的重要性:無論是專利授權或再授權,均應向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以確保其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避免因未登記而喪失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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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預防措施:
- 情事變更條款:可在契約中預先約定情事變更的處理機制,例如當市場價格波動超過一定幅度,或專利權部分無效時,權利金應如何調整,以減少未來爭議。
- 爭議解決機制:在契約中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方式,例如優先進行調解、仲裁或選擇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 違約金約定:遲延利息與違約金的約定應符合法律規定,避免約定過高而遭法院酌減或認定無效。
結論
專利授權契約的簽訂與管理,對企業的營運發展至關重要。企業法務人員應深入理解各類授權的法律意涵與實務操作細節,並透過周詳的契約規劃與風險管理,確保企業在專利授權活動中,不僅能有效利用智慧財產,更能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為企業創造最大價值。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企業簽訂專屬授權契約後,該如何確保其排他性與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A: 簽訂專屬授權契約後,最關鍵的步驟是務必向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根據《專利法》第62條,專利權的授權若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完成登記後,專屬被授權人才能有效地排除專利權人自身及任何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從而確保其市場獨佔地位。
Q: 如果專利授權契約中的權利金計算方式不明確,或未涵蓋所有產品,應如何處理?
A: 若權利金計算方式不明確,應依《民法》第98條「意思表示之解釋原則」,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企業法務人員應檢視契約簽訂前、後的溝通紀錄(如電子郵件、會議紀錄),以釐清雙方當初的真實意圖。未來在簽約時,務必在契約中詳細載明權利金的計算基礎、產品範圍、支付方式與時間,並可考慮加入會計報告提交義務與稽核權利條款,以減少爭議。
Q: 專利被撤銷後,已支付的權利金是否可以要求返還?
A: 關於專利撤銷後已支付權利金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實務上存在不同見解,但目前多數傾向採「不成立不當得利」。法院認為,在專利權被撤銷確定前,專利權仍屬有效,被授權人已實際享有實施專利的利益。因此,已支付的權利金不應被視為不當得利而要求返還。為避免此類爭議,契約中可預先約定若專利權遭撤銷,權利金應如何處理的條款。
Q: 企業在簽訂涉外專利授權契約時,應特別注意哪些法律適用問題?
A: 簽訂涉外專利授權契約時,應特別注意準據法與管轄法院的約定。同時,即使約定適用外國法,仍需留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若該外國法之適用結果違反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則不適用。例如,約定過高的遲延利息,可能因違反我國公共秩序而被法院酌減。建議在契約中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機制,並審慎評估潛在的法律衝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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