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密專利無效主張:技術人必懂的新穎性與進步性證據策略
身為技術開發者,您可能正埋首於創新,也可能面臨專利侵權的挑戰。無論是哪種情況,了解專利「新穎性」與「進步性」的門道,以及如何準備相關證據來主張專利無效,對您而言都是至關重要的防身術。這不僅關乎您的技術能否順利取得專利,更可能影響您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剖析這些法律概念,並透過實務情境故事,讓您一次掌握專利無效主張的關鍵策略。
專利無效的兩大基石:新穎性與進步性
當我們談論專利無效,最常遇到的就是挑戰其「新穎性」與「進步性」。它們是專利能否被授予的兩大核心要件。在台灣,這些規定主要來自《專利法》:
1. 新穎性 (Novelty):您的技術是否「前所未見」?
新穎性指的是一項發明在申請專利之前,不曾以任何形式被公眾所知悉或取得。簡單來說,就是您的技術必須是「新的」。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明確指出: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這代表,如果您的技術在申請專利前,就已經:
- 被刊物揭露:例如發表在學術期刊、技術報告、網站文章,甚至公開的專利公報等。
- 公開實施:例如產品已經公開販售、展示或使用,讓技術內容被大眾知悉。
- 為公眾所知悉:透過其他方式,讓不特定多數人知道您的技術。
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情況,您的技術就可能喪失新穎性。在實務上,法院會採取「單獨對比原則」,也就是說,只要有一份「引證案」(即先前技術證據)能夠單獨且完整地揭露您專利請求項的所有技術特徵,您的專利就可能被判斷不具新穎性。
2. 進步性 (Inventiveness/Non-obviousness):您的技術是否「出人意表」?
即使您的技術具有新穎性,如果它對於該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者」來說,是輕而易舉就能想到的,那它仍然不具備進步性。
《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這裡的關鍵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和「輕易完成」。
- 通常知識者:指的是該領域的普通工程師或技術人員,具備一般常識、熟悉教科書內容、技術手冊等。
- 輕易完成:法院會判斷,在沒有「動機、教示或啟示」的情況下,一個通常知識者是否能輕易地將現有技術組合或修改,進而得到您的發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您的專利可能不具進步性。
3. 專利優惠期:給創作者的「緩衝時間」
值得一提的是,《專利法》第22條第3項有個「優惠期」規定:
《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這表示,如果您自己或非出於本意地公開了技術,只要在公開事實發生後的12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該公開事實就不會影響您的新穎性或進步性。這對習慣先發表論文或展示原型的技術人員來說,是一個重要的保護機制。
證據是王道:如何準備有效的「先前技術」證據?
在專利無效主張中,「舉證責任」落在主張無效的一方(舉發人)身上。這意味著您必須提出充分、有力的證據來證明對方的專利不具備新穎性或進步性。
情境故事一:巧妙組合多方證據,成功推翻專利
某散熱模組開發團隊,發現競爭對手取得了一個類似他們早期概念的專利。他們決定挑戰這個專利的有效性。這個團隊不只找到一份公開的技術文件,還進一步蒐集了多份產品型錄、學術論文,甚至利用了專利權人自己說明書中提及的先前技術。他們將這些看似零散的證據巧妙組合,並指出其中一些改進,例如將散熱鰭片與熱管緊密接觸,其實是業界「通常知識」就能輕易實現的設計選擇。最終,法院採納了他們的論點,認定對方的專利不具進步性,成功撤銷了該專利權。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單一證據可能不足以擊倒對方,但透過多份先前技術證據的組合,並結合該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往往能發揮意想不到的效果。同時,專利權人自己說明書中提及的先前技術,也是您可善加利用的證據。
情境故事二:證據品質不佳,功虧一簣
另一家新創公司,被競爭對手控告其智慧裝置侵犯專利權。為了反擊,這家新創公司試圖主張對方的專利無效。他們提出了自己生產的產品實物、相關的廣告文宣,甚至還自己拆解產品拍了內部機構圖照片作為證據。然而,這些證據卻被法院駁回了。原因在於,產品實物上沒有明確的公開日期標示,廣告文宣與產品實物之間也因字體差異等原因,無法被認定為同一技術的證明。更糟糕的是,自行拆解的照片屬於「私文書」,缺乏第三方佐證,無法證明其在專利申請日前就已公開。最終,由於證據品質與關聯性不足,新創公司的無效主張未能成功。
這個故事提醒我們:證據不僅要多,更要「有品質」、「有時間戳記」且「有明確關聯性」。僅有外觀照片、自行製作的圖表,或無法證明公開日期的證據,其證明力將大打折扣。務必確保證據能清晰揭示技術內容,且能可靠地證明其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技術人必備的實務操作指引
- 全面檢索先前技術:在研發初期或面對專利挑戰時,進行廣泛的專利資料庫、學術論文、產品目錄、網路資訊等檢索。這就像是為您的技術進行「背景調查」。
- 確保證據的完整性與明確性:所有技術文件、設計圖、測試報告、產品照片、銷售紀錄等,都應清晰、完整地揭露技術內容。對於數位資料,務必保留檔案建立與修改的時間戳記。
- 建立證據間的關聯性:如果您有多份證據(例如產品實物與其說明書),務必證明它們所揭露的技術內容是相關聯的。
- 善用專利權人自承的先前技術:仔細閱讀對方的專利說明書,其中通常會提及相關的先前技術,這些資訊可以直接作為您舉發的證據。
- 考慮證據組合策略:如果單一證據不足以證明新穎性,思考如何將多個先前技術證據進行組合,並說明為何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教示或啟示進行此種組合。
結論:掌握專利遊戲規則,讓創新之路更穩健
專利無效主張是一場技術與法律的雙重博弈。作為技術人員,您對技術細節的理解是無價的優勢。透過了解新穎性與進步性的法律要件,並學會如何準備高品質的先前技術證據,您將能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研發成果,也能在面對專利挑戰時,更有底氣地捍衛自身權益。掌握這些知識,不僅能讓您的創新之路走得更穩健,也能為您的企業創造更大的價值。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A: 這指的是該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或工程師,他們具備該領域的普遍常識、熟悉教科書內容、技術手冊、公知技術等。判斷專利是否具備進步性時,法院會站在這個「通常知識者」的客觀立場來評估。
Q: 我的產品原型或內部技術文件能作為「先前技術」證據嗎?
A: 可以,但必須證明其「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的申請日,並且能夠清晰揭露相關技術內容。若僅是內部文件,其證明力可能不足,需要有對外公開的證據(如公開展示、銷售紀錄、學術發表等)來佐證。自行製作的拆解圖或實驗報告,若無第三方佐證,證明力也會大打折扣。
Q: 如果單一證據無法證明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考慮「組合證據策略」。透過將多份先前技術證據進行組合,來證明系爭專利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是顯而易見、能輕易完成的。關鍵在於,您必須說明為何通常知識者有「動機、教示或啟示」進行此種組合。
Q: 專利法中的「優惠期」對技術人員有什麼實際影響?
A: 優惠期(《專利法》第22條第3項)提供了一個12個月的緩衝期。如果您在專利申請前,曾因發表論文、公開展示原型或不慎洩漏技術內容,只要在該公開事實發生後的12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這些公開行為就不會影響您的專利新穎性或進步性。這讓技術人員在技術發表與專利申請之間有更大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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