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務必讀:專利舉發的攻防策略與實務眉角
在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中,智慧財產權無疑是企業重要的資產。然而,專利權的有效性並非絕對,當面對競爭對手的不當專利、或自家專利權受到挑戰時,「專利舉發」就成為企業法務人員必須掌握的關鍵工具。這不僅是撤銷無效專利的防守機制,更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積極手段。身為企業法務,您需要精準理解專利舉發的法律依據、實體要件、證據策略及程序眉角,才能在專利攻防戰中立於不敗之地。律點通將為您全面剖析,助您構築堅實的法務防線。
專利舉發的核心法律依據
專利舉發主要依據《專利法》相關規定,以下為企業法務人員最應關注的條文:
1. 發明專利要件:新穎性與進步性
這是判斷專利有效性的核心,也是最常見的舉發理由。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 白話解釋:簡單來說,您的發明在申請專利前,不能已經被公開過(新穎性),也不能是該領域一般技術人員能輕易想到的(進步性)。舉發人若能證明系爭專利違反這兩點,便能主張其無效。
2. 說明書揭露要件
專利說明書的品質,直接影響專利權的有效性。
《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專利法》第26條第2項:「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簡潔,並以說明書所揭露之內容為準。」
- 白話解釋:專利說明書必須寫得夠清楚,讓一般技術人員能看懂並實際操作出來。同時,您主張的專利範圍,也不能超出說明書的內容,且必須明確簡潔。
3. 舉發事由與程序規定
《專利法》第71條列舉了發明專利可被舉發的各項事由,其中最常見的就是違反上述第22條(新穎性、進步性)及第26條(揭露要件)。而《專利法》第73條則規範了舉發程序的起始要件,強調舉發理由與證據的明確性及時效性,舉發人必須在申請書中清楚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附具證據。
掌握關鍵法律概念:新穎性、進步性與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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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穎性 (Novelty):您的專利在申請前,是否已「見於刊物」、「公開實施」或「為公眾所知悉」?判斷時會將系爭專利與每一份先前技術(引證案)進行「單獨比對」。只要單一引證案已完整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的所有技術特徵,就可能不具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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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步性 (Inventive Step):即使具新穎性,但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POSITA)」而言,是否能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輕易完成」?這通常涉及多份先前技術的組合。關鍵在於是否存在「組合動機」,即POSITA是否有客觀合理的理由將這些先前技術結合,以達成系爭專利的技術內容。組合動機可來自引證案本身的明確教示、暗示,或該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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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明權與突襲性裁判 (Duty to Clarify and Surprise Judgment):專利專責機關在審查時,對於當事人主張不明確或不完足之處,應行使闡明權。若未經闡明,逕自以當事人未主張之理由或證據作出不利處分,即可能構成突襲性裁判,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專利審查基準,影響行政處分的合法性。
實務情境解析:從案例看專利舉發攻防
情境一:舉發主張的精準度挑戰
某科技公司(舉發人)發現競爭對手取得了一項關鍵專利,認為其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舉發人提交舉發申請書時,不僅引用了多份公開文獻,更特別指出系爭專利說明書中「自承的先前技術」與其他引證文獻的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無效。然而,專利專責機關在審查時,僅針對部分引證文獻進行審查,卻漏未審酌舉發人明確主張的「自承先前技術與其他引證的組合」。
- 律點通解析:法院最終撤銷了原處分,認為專利專責機關有義務對舉發人提出的所有具體組合主張進行審查。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作為舉發人,必須明確且具體地指出引證案的組合關係;作為專利權人,則應檢視舉發理由是否被完整審酌,以確保程序正義。同時,專利說明書中自承的「先前技術」是極具說服力的舉發證據,企業法務在撰寫專利時應特別留意。
情境二:職權審查的界線與程序保障
另一家新創公司(專利權人)的新型專利被競爭對手(參加人)提起舉發。然而,參加人提交的舉發理由非常簡略,並未提出具體比對內容。專利專責機關卻在審查過程中,自行比對了舉發證據與專利權人更正後的請求項,並認定該專利不具進步性,進而作成舉發成立的處分,撤銷了專利權。
- 律點通解析:法院撤銷了該處分。儘管《專利法》第75條賦予專利專責機關「職權審查」的權力,但其行使必須有界線。若專責機關欲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的理由或證據,應善盡「闡明義務」,給予專利權人充分的答辯機會,否則即構成「突襲性裁判」,侵害當事人的程序保障。此案提醒企業法務,當專利權被舉發時,應密切關注審查機關的審查範圍,若有超出舉發人主張範圍的情況,應適時提出異議,主張程序保障權益。
企業法務的專利舉發實務操作指引
1. 舉發理由與證據的精準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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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法律建議:無論是舉發或應對舉發,都必須逐項針對系爭專利請求項,明確指出違反《專利法》的具體條文(如第22條、第26條),並詳細說明各項技術特徵如何被引證案單獨揭露(新穎性)或與其他引證案組合後輕易完成(進步性)。對於多份引證案的組合,務必闡明其「組合動機」,說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何會有動機將這些技術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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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醒:舉發理由不明確或證據組合關係不清,可能導致舉發不成立,甚至逾期不予審酌。
2. 全面且有力的證據蒐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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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法律建議:
- 類型多樣化:廣泛蒐集國內外專利文獻、學術論文、產品型錄、公開販售或使用證明、網路公開資料等。
- 自承先前技術:特別留意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先前技術」或「習知技術」的描述,這些是極為有力的舉發證據。
- 公開時間證明:所有證據必須證明其公開時間早於系爭專利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網路資料需提供建檔時間或截圖時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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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證據應具備「可接觸性」,即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申請前可合理接觸到該證據。
3. 專利舉發程序注意事項
- 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不予審酌(《專利法》第73條)。
- 專利權人:收到舉發副本後,應於一個月內答辯。在舉發審查期間,僅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申請更正(《專利法》第74條)。若在行政訴訟中因新證據而導致原處分被撤銷發回,專利權人仍有機會進行更正,這是重要的程序保障。
結論:掌握專利舉發,強化企業智慧財產防線
專利舉發不僅是法律攻防,更是企業競爭策略的一環。作為企業法務人員,您需要:
- 深入理解新穎性、進步性及揭露要件等實體法規,並掌握其判斷標準。
- 精準佈局舉發理由與證據,特別是多份引證案的「組合動機」論證。
- 警惕並善用闡明權與避免突襲性裁判的程序保障原則。
- 掌握舉發與答辯的時效,並善用專利權人的更正機會。
透過對這些核心概念和實務操作的掌握,企業法務將能更有效地評估專利風險、制定舉發策略,並在專利爭議中為企業爭取最大利益,確保智慧財產的合法有效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企業在判斷專利是否具備「進步性」時,應特別注意哪些面向?
A: 判斷進步性時,企業法務應著重於「組合動機」的論證。這包括分析多份先前技術(引證案)之間是否存在技術領域、所欲解決問題或功能作用上的關聯性。您需要證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客觀合理的理由將這些引證案結合,以達成系爭專利的技術內容。動機可來自引證案本身的明確教示、暗示,或該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
Q: 如果智慧局在專利舉發審查中,提出舉發人未曾主張的理由或證據,企業應如何應對?
A: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專利審查基準,專利專責機關雖有職權審查權,但若其審查內容超出舉發人明確主張的範圍,且未給予專利權人答辯機會,則可能構成突襲性裁判。企業法務應立即主張程序保障權益,要求專責機關善盡闡明義務,提供充分的答辯時間與機會,否則該處分可能因程序瑕疵而被撤銷。
Q: 專利說明書中「自承的先前技術」在專利舉發中扮演什麼角色?
A: 專利說明書中自承的「先前技術」或「習知技術」描述,是極為有力且適格的舉發證據。因為專利權人已在自己的文件中承認這些技術在申請前就已存在,這直接證明了該部分內容不具新穎性或可作為判斷進步性的基礎。企業法務在準備舉發證據時,應優先檢視系爭專利的說明書,找出可利用的自承技術。
Q: 企業在提出專利舉發後,若發現有新的證據或更完善的理由,還有機會補充嗎?
A: 根據《專利法》第73條,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提出者,專利專責機關將不予審酌。因此,企業法務應盡可能在舉發申請時就備齊所有證據與理由。若在三個月內發現新證據,應立即補提。即使超過三個月,在後續的行政訴訟程序中,仍有機會提出新證據,但法院可能會將案件發回專利專責機關重新審查,以保障專利權人的更正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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