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舉發行政救濟:企業法務應對策略與實務指引
在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中,智慧財產權是企業核心競爭力之一。然而,當企業的專利權面臨舉發挑戰,或需透過舉發程序捍衛自身權益時,如何有效應對隨之而來的行政救濟流程,便成為企業法務人員的關鍵任務。本篇文章將為您深入剖析專利舉發案件的訴願與行政訴訟救濟流程,提供實務操作指引,助您精準掌握法規要點,有效防範風險。
專利舉發救濟流程概覽與關鍵法條
專利舉發案件的行政救濟,通常始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所作成的舉發審定書,這是一個典型的行政處分。若當事人不服此處分,可依法提起訴願;若對訴願決定仍不服,則可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整個流程涉及多部重要法規,企業法務必須熟稔。
1. 訴願程序
根據《訴願法》規定,人民對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這條文確立了訴願的法定不變期間,逾期將不受理。對於企業法務而言,精準計算並掌握這30天的時限至關重要。
2. 行政訴訟程序
若對訴願決定不服,則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主要分為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這2個月的法定不變期間是提起行政訴訟的最後機會,一旦錯過,將導致訴訟被駁回。此外,行政法院在審理專利案件時,採職權調查主義,並允許提出新證據: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
這表示企業法務在行政訴訟階段,仍可積極補充有利證據,以強化實體主張。
3. 專利舉發實體審查依據
專利舉發的核心在於判斷專利權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其中最常見的理由就是違反新穎性與進步性。這主要依據《專利法》第22條的規定:
-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發明專利應具備新穎性,即該發明在申請前未曾公開或被公眾所知。
- 《專利法》第22條第4項:發明專利應具備進步性,即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企業法務在準備舉發或抗辯時,必須針對這些實體要件,比對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提出詳盡的技術分析與法律論證。
企業法務必知的程序要件與法律概念
除了上述法條,以下幾個核心概念是企業法務在專利舉發救濟中必須掌握的:
- 不變期間:這是行政救濟的生命線。訴願30日、行政訴訟2個月,這些期間的計算務必精準,且應注意在途期間的扣除。逾期將導致程序駁回,無論實體主張多麼有力,都將無法獲得救濟。
- 訴願前置程序:原則上,人民對行政處分不服,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專利舉發案件即屬此類。
- 再審查前置程序:這是一個容易混淆的點。再審查前置程序僅適用於「發明專利申請案」,若初審被核駁,申請人必須先向智財局申請再審查。專利舉發案件則不適用此程序,而是直接進入訴願前置。
- 權利保護必要性與訴訟利益:這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前提要件。法院會審查原告提起訴訟是否具有實質意義,能否改善其法律地位。例如,舉發人請求撤銷「舉發不成立」處分並命作成「舉發成立」處分,或專利權人請求撤銷「舉發成立」處分,均被認為具有訴訟利益。
- 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
- 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例如,專利權人請求撤銷智財局「舉發成立」的審定。
- 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特定的行政處分。例如,舉發人請求法院判命智財局作成「舉發成立」的審定。正確選擇訴訟類型,是有效達成救濟目的的關鍵。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應對策略
案例一:專利權人對有利處分被撤銷的救濟權利
情境故事: 某科技公司(專利權人)的關鍵技術專利被競爭對手提起舉發。經過智財局審查,最終裁定「舉發不成立」,維持了該公司的專利權。這對公司來說是個好消息。然而,競爭對手不服此決定,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訴願決定卻推翻了智財局的判斷,撤銷了原處分,並要求智財局重新審查。此時,科技公司面臨一個疑問:原先對自己有利的處分被撤銷了,我還有權利繼續提起救濟嗎?
判決啟示: 依據行政法院86年4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即使原處分(舉發不成立)被訴願決定撤銷,只要該訴願決定已從實體上作出不利於專利權人的論斷,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專利權人仍具有提起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權利保護必要性。法院應進行實體審理,而非程序駁回。這保障了專利權人在這種情況下的救濟權利。
企業法務應學到: 當有利的行政處分被上級機關撤銷,即便未直接導致專利權喪失,只要該撤銷決定已實質影響公司權利,仍應積極行使救濟權,避免權益受損。
案例二:錯失法定期間的慘痛教訓
情境故事: 另一家製造業公司(舉發人)發現競爭對手的一項新型專利可能不具備新穎性,遂向智財局提起舉發。智財局一開始確實做出了「舉發成立」的處分,但不久後又自行撤銷了該處分,並重新作成「舉發不成立」的最終審定。舉發人對此新的「舉發不成立」審定不服,卻未能及時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結果,經濟部以訴願逾期為由不受理,行政法院也因此駁回了其行政訴訟。舉發人不死心,再次提起訴訟。
判決啟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39號裁定明確指出,行政訴訟以有權利保護必要為前提。由於舉發人未就最終的「舉發不成立」審定合法提起行政救濟,導致訴願逾期,其法律地位已無法改善。因此,再次起訴已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企業法務應學到: 法定不變期間是行政救濟的紅線,一旦逾越,將喪失任何救濟機會。務必建立完善的行政處分收受與時效追蹤機制,確保在第一時間採取正確的救濟行動。
企業法務實務操作指引
- 嚴格遵守法定不變期間:這是最關鍵的一點。訴願30日、行政訴訟2個月,務必精確計算起算日,並將在途期間納入考量。建議建立內部流程,確保所有行政處分或決定書送達後,能立即啟動時效計算與應對機制。
- 明確訴訟類型與聲明:在提起行政訴訟時,應清晰區分是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處分)還是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命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處分),並在訴狀中具體列出訴訟聲明。聲明不明確可能導致法院要求補正甚至駁回。
- 確保符合前置程序要求:確認案件是否需要經過訴願前置程序。特別注意「發明專利申請案」才需要再審查前置程序,專利舉發案則直接進入訴願。
- 充分準備證據與理由:行政訴訟採職權調查主義,且允許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新證據。企業法務應善用此機制,確保訴狀內容完備,並在訴訟過程中持續蒐集、補充有利證據與專業鑑定意見。
- 尋求專業協助:專利案件涉及高度專業性,無論是技術比對、法律論證,都建議委託專業律師或專利代理人協助處理,以確保程序合法性及實體主張的專業性與周延性。
結論
專利舉發的行政救濟流程複雜且時效嚴格,對企業法務人員而言是一大挑戰。然而,透過精準掌握法條、理解核心概念、借鑒實務案例,並建立嚴謹的內部應對機制,企業不僅能有效降低法律風險,更能策略性地運用行政救濟手段,維護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確保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優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企業在收到智財局的專利舉發審定書後,應如何判斷是否提起訴願?
A: 收到審定書後,企業法務應立即評估審定結果對公司權益的影響。若審定結果不利於公司(例如專利權被撤銷,或舉發不成立但認為應成立),且認為智財局的判斷存在違法或不當之處,則應考慮提起訴願。判斷的重點在於:1. 審定書是否為行政處分;2. 該處分是否損害公司權利或法律上利益;3. 是否有充分理由挑戰該處分的合法性或妥當性。務必在30日內完成評估並決定是否提起訴願。
Q: 專利舉發案件中,如果智財局的審定結果是「舉發不成立」,但舉發人認為該專利確實應被撤銷,他應該提起哪種行政訴訟?
A: 在此情況下,舉發人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因為舉發人的最終目的是請求法院判命智財局作成「舉發成立」的行政處分,直接撤銷專利權。如果僅提起撤銷訴訟,即使法院撤銷了「舉發不成立」的審定,也只是回到智財局重新審查的狀態,無法直接達成舉發人希望的「舉發成立」結果。
Q: 行政訴訟中提交新證據有什麼策略?會不會被認為是拖延訴訟?
A: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允許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理由提出新證據,這是一個重要的訴訟策略工具。企業法務應評估新證據的必要性與影響力,例如補充先前未及提出的技術比對資料、專家鑑定意見或新的先前技術證據。只要新證據與原撤銷理由相關,且有助於法院釐清事實,通常不會被視為拖延。關鍵在於適時、有條理地提出,並解釋其與訴訟的關聯性,以強化實體主張。
Q: 如果專利權人對智財局的專利更正准駁審定有疑義,應如何尋求救濟?
A: 若第三人對專利專責機關所為的專利更正准駁審定有違法情事,應先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對舉發審定不服者,始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這是一個特殊的「舉發前置程序」,與一般行政處分直接訴願的流程有所不同,企業法務應特別留意,避免程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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