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舉發行政訴訟:專利權人必懂的救濟流程與實務眉角
身為專利權人,您的創新是企業發展的核心。然而,專利權並非一勞永逸,當您的專利面臨「舉發」挑戰時,如何有效應對並透過行政救濟程序維護自身權益,就成了至關重要的課題。這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專業視角,為您拆解專利舉發後的行政訴訟流程,助您掌握關鍵,穩固您的智慧資產。
專利舉發後的法律戰場:您必須知道的行政救濟流程
當智慧財產局(簡稱智慧局)針對專利舉發案作成審定,不論結果是舉發成立(撤銷您的專利權)或舉發不成立(維持您的專利權),這份審定都屬於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處分」。如果您對這份行政處分不服,台灣的法律提供了兩階段的行政救濟途徑:訴願與行政訴訟。
簡單來說,就是先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如果訴願結果仍不滿意,才能進一步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整個過程,都受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特別規範,該法優先於一般行政訴訟法規適用,旨在提供更專業、迅速的審理機制。
關鍵法條解析:您的權益依據
了解以下幾個核心法條,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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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1條第1項:提起訴願的門檻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條法規告訴您,只要您認為智慧局的舉發審定(行政處分)不合法或不合理,且損害了您的專利權益,原則上就可以提起訴願。但請注意,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發明專利申請案的不予專利審定,須先經再審查程序),法律會要求您先完成特定的「前置程序」才能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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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專利權人撤銷訴訟的依據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如果智慧局的舉發審定最終判定您的專利權「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且您對訴願結果不服,這時您就可以依據這條法規,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智慧局的審定和訴願決定,以保住您的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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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舉發人請求撤銷專利權的依據
雖然這條法規主要適用於「舉發人」不服智慧局「舉發不成立」審定時,請求法院命智慧局撤銷專利權,但身為專利權人,理解對方的訴訟類型也很重要。這屬於「課予義務訴訟」,代表對方請求法院命令智慧局作成特定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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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9款、第10款:法院駁回訴訟的常見事由
這些條款提醒您,訴訟有嚴格的程序要求。例如,起訴逾越法定期限(第6款)會直接被駁回;若訴訟標的已受確定判決的拘束(第9款,即「既判力」),也不得再行起訴;或未經訴願前置程序(第10款),同樣會被駁回。務必留意訴訟時效與程序要件,以免錯失維權機會。
實務案例剖析:從故事看懂法律眉角
法律條文雖重要,但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幫助您理解其運用。以下兩個案例,是專利舉發行政訴訟中專利權人常遇到的情境:
案例一:專利權的「既判力」——法院判決的最終效力
林先生擁有一項創新的發明專利,卻被競爭對手王小姐提出舉發。智慧局審查後,一開始判決王小姐的舉發「不成立」,林先生的專利權得以維持。但王小姐不服,提起訴願後又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最終法院判決王小姐勝訴,命令智慧局應作成撤銷林先生專利權的審定,且判決已確定。
智慧局依據法院判決,正式撤銷了林先生的專利權。林先生心有不甘,想再次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智慧局這次撤銷專利權的處分。然而,法院卻裁定駁回了林先生的訴訟。
律點通解析: 法院的判決理由是,前一個行政訴訟已經就「林先生的專利權是否應被撤銷」這個實質爭議作出了確定判決,當時林先生也被法院裁定參加了訴訟,因此判決效力對林先生亦有拘束力。這就是法律上的「既判力」。在沒有新的證據或法律變動下,林先生不能再針對相同的專利有效性爭議重複提起訴訟,否則會被法院程序駁回,避免無止盡的訴訟循環。
案例二:訴訟的「權利保護必要性」——避免無實益的訴訟
陳小姐的某項專利,同時被兩家不同的公司提出舉發。其中一家公司的舉發案已經走完所有行政和司法程序,最終判決陳小姐的專利權「確定撤銷」,她的專利權效力被視為從一開始就不存在了。
然而,陳小姐還在為另一家公司提出的舉發案繼續打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智慧局對該案的審定。法院在審理後,裁定駁回了陳小姐的訴訟。
律點通解析: 法院裁定駁回的理由是,由於陳小姐的專利權已經因為另一個確定判決而失效,即使她在這個新的訴訟中勝訴,也無法讓她的專利權「起死回生」。換句話說,她的訴訟已經失去了「實益」,法律上稱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性」。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會再進行實質審理,而是直接程序駁回,避免當事人耗費時間和資源在無法改變法律狀態的訴訟上。
專利權人實戰指南:維護您權益的關鍵步驟
- 積極答辯與證據準備: 在舉發程序初期,就應積極提出答辯,並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您的專利符合所有專利要件。這是維護專利權的第一道防線。
- 嚴守訴訟時效: 無論是訴願期間(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或行政訴訟期間(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這些都是嚴格的「不變期間」。一旦錯過,您的權利將無法再透過法律途徑救濟。
- 理解既判力與權利保護必要性: 一旦法院對專利權的有效性作出確定判決,其「既判力」將對相關當事人產生拘束。同時,提起訴訟前務必評估是否仍具「權利保護必要性」,避免無謂的訴訟投入。
- 注意前置程序: 某些專利案件在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前,有法定的前置程序(如發明專利申請的再審查)。務必遵守,否則訴訟將被程序駁回。
結論
專利舉發後的行政救濟流程複雜且環環相扣,從法條適用、訴訟類型選擇到時效遵守,每個環節都可能影響您的專利權存續。作為專利權人,積極了解並妥善應對這些法律程序,是確保您的智慧資產獲得最終保障的關鍵。掌握這些知識,讓您在面對專利挑戰時,能更有底氣地捍衛自己的創新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專利被舉發後,智慧財產局的審定結果對我不利,我該如何判斷要提起哪種訴訟?
A: 如果智慧財產局的審定結果是「舉發成立,撤銷您的專利權」,您會是「撤銷訴訟」的原告,請求法院撤銷智慧財產局的審定和訴願決定。相反地,如果智慧財產局的審定是「舉發不成立」,但您是舉發人(也就是您希望撤銷對方的專利),那您就要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令智慧財產局作成撤銷專利權的審定。身為專利權人,您的主要目標是維持專利權,因此通常會是提起撤銷訴訟。
Q: 訴願和行政訴訟的時效非常重要,如果我不小心錯過了法定期間怎麼辦?
A: 訴願和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間都是「不變期間」,這表示一旦錯過,您的權利就無法再透過該法律程序進行救濟。例如,訴願期間是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行政訴訟期間是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如果錯過了,即使您的實體主張再有道理,法院也會以程序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無法進入實質審理。因此,務必嚴格遵守這些時效規定。
Q: 如果我的專利已經被法院判決確定撤銷,還有機會透過其他訴訟救回來嗎?
A: 一旦法院就您的專利權是否應被撤銷作出確定判決,該判決具有「既判力」,對相關當事人(包括您)產生拘束。這意味著在沒有新的、足以推翻原判決的證據或法律變動下,您不能再就相同的專利有效性爭議重複提起訴訟。如果您的專利權已因其他確定判決而失效,即使您針對不同的舉發案提起訴訟並勝訴,也可能因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性」而被法院駁回,因為您的專利權已無法回復。
Q: 智慧財產局在專利審查過程中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函」,我可以對它提起訴願嗎?
A: 不可以。「審查意見通知函」通常被視為一種「觀念通知」,它僅是智慧財產局在審查過程中,告知您初步審查結果或要求您補充資料、陳述意見的一種行政協助行為,本身並未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變動。只有智慧財產局最終作成的「舉發審定」(例如舉發成立或不成立的決定),才屬於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您才可以對此提起訴願及後續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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