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專利權真的牢不可破嗎?專利舉發制度全解析
身為專利權人,您可能認為手中的專利證書是無懈可擊的保障。然而,在台灣的專利法規下,任何人都可能針對您的專利提起「專利舉發」,挑戰其有效性。一旦舉發成立,您的專利權就可能面臨撤銷的命運,這無疑是對企業營運及研發投入的一大打擊。因此,深入了解專利舉發的理由、證據要求及實務操作,是每位專利權人不可或缺的知識。
本篇文章將由「律點通」帶您一探究竟,剖析專利舉發的核心法律要件、證據蒐集策略,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幫助您掌握專利舉發的攻防之道,有效捍衛您的智慧財產權。
專利舉發的法律基礎:三大核心要件
專利舉發制度旨在維護專利權授予的正確性,確保專利權的有效性。舉發理由主要圍繞專利要件的欠缺,其中最常見的便是「新穎性」、「進步性」及「說明書揭露充分」不足。新型專利亦準用發明專利相關規定。
1. 新穎性(Novelty):您的發明是否獨一無二?
新穎性是專利權最基礎的要件。簡單來說,就是您的發明在申請專利之前,不能已經被公開過。這包括刊物揭露、公開實施或公眾知悉等形式。
相關法條: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律點通解析: 判斷新穎性時,法院採「單獨對比」原則。這表示只要有一份引證文件(例如:一篇論文、一份舊專利、一個公開販售的產品)單獨揭露了您專利申請範圍中的所有技術特徵,您的專利就可能不具新穎性。因此,專利權人應確保自己的發明在申請前確實未曾以任何形式被公開。
2. 進步性(Inventiveness/Non-obviousness):您的發明是否顯而易見?
即使您的發明具備新穎性,但如果對於該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者」而言,能輕易地從現有技術中推導或組合完成,那麼您的專利仍可能不具進步性。
相關法條:
《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律點通解析: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指的是該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他們不具備創造力或發明能力。判斷進步性時,可以將多個引證資料進行「組合比對」,但這些組合必須具備「結合動機」,也就是說,該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有理由將這些技術結合,且結合後能產生預期的效果。這是一個相對複雜的判斷,也是專利舉發中最常攻防的重點。
3. 說明書揭露充分:您的專利文件寫得夠清楚嗎?
專利說明書是專利權的基礎,它必須清楚、完整地揭露發明內容,足以讓該領域的技術人員理解並實施,否則專利權也會面臨被撤銷的風險。
相關法條:
《專利法》第26條第3項:「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律點通解析: 專利說明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說明書內容模糊不清,或是實施細節不足,導致他人無法依據說明書的內容重現您的發明,即使您的發明再有創意,也可能因此失去專利保護。
專利舉發的「一事不再理」原則:避免重複糾纏
為了避免資源浪費和程序重複,專利法設有「一事不再理」原則,限制了重複舉發的可能性。
相關法條:
《專利法》第8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對同一專利權,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再為舉發:一、他舉發案曾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提起舉發,經審查不成立者。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之新證據,經審理認無理由者。」
律點通解析: 這表示如果您的專利曾被舉發,且該舉發案以「相同的事實和相同的證據」被審查不成立,那麼對方就不能再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來舉發您的專利。然而,如果舉發人提出不同的引證案、不同的引證案組合,或針對您的專利不同請求項提出舉發,則不受此限制。因此,專利權人仍需對新的舉發理由和證據保持警惕。
實務案例解析:從攻防戰中學習
了解法條是基礎,但實務運作更為關鍵。以下透過兩個改編案例,讓您更貼近專利舉發的真實情境。
案例一:未明確主張證據組合,導致舉發失利
情境故事: 某電子公司「創新科技」擁有一項關於新型散熱裝置的發明專利。競爭對手「挑戰者聯盟」認為這項專利不具進步性,於是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並引用了多份先前技術文件(引證文件A、B、C)。
在舉發理由書中,「挑戰者聯盟」雖然列出了這些文件,但並未清楚說明「引證文件A與B結合後,如何能輕易完成創新科技的專利」等具體的組合方式。智慧財產局在審查時,僅針對每份引證文件單獨比對,並未主動探究所有可能的證據組合,最終認定舉發不成立。
「挑戰者聯盟」不服,將案件上訴至智慧財產法院。法院認為,如果舉發人已經具體主張了多個證據,即便未詳盡說明所有組合,智慧財產局也應負起審查所有合理組合的義務,甚至應行使闡明權,要求舉發人進一步說明。由於智慧財產局未審酌所有可能的組合,因此發回重審。
給專利權人的啟示: 如果您收到舉發通知,務必仔細檢視對方的舉發理由書,看看對方是否「具體且詳細」地說明了所有引證證據的組合方式。如果對方主張不明確,這可能是您可以主張的防禦點。反之,若您需要提出舉發,則務必將證據組合與技術關聯性闡述清楚,以免功虧一簣。
案例二:公開銷售的實物樣品,成為專利殺手
情境故事: 「永續包裝」公司取得了一項關於「環保抽取式紙巾結構」的新型專利。不久後,有競爭對手提起舉發,聲稱這項專利不具進步性,並提出了一份關鍵證據:多年前在市面上公開銷售的「實物樣品」及其照片。
「永續包裝」對此提出質疑,認為實物樣品難以證明其公開日期和技術內容。然而,舉發人卻提供了當年該產品的銷售發票、型錄,甚至還有製造商的函覆,證明該實物樣品確實在永續包裝公司申請專利前就已公開販售,且其結構與永續包裝的專利請求項幾乎相同。
法院綜合考量所有證據後,認定該實物樣品確實構成先前技術,且其技術特徵對於該領域的通常知識者而言,顯然能輕易完成「永續包裝」的專利。最終,永續包裝的專利因此被撤銷。
給專利權人的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專利舉發的證據來源非常廣泛,不限於書面文件。任何在申請日之前「公開實施」或「公眾知悉」的技術,都可能成為先前技術。這包括公開銷售的產品、展覽會上的展示品、甚至口頭發表等。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前,應盡可能進行全面的先前技術檢索,包括市場上的產品,以確保發明的新穎性與進步性。
專利權人必看: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專利舉發,無論是作為被舉發人或舉發人,以下策略都能幫助您更有效地應對:
1. 舉發理由與證據蒐集策略
- 明確主張證據組合: 特別是針對進步性欠缺的舉發,務必在舉發理由書中具體且詳細地說明各引證案如何結合,以及結合後如何能夠輕易完成系爭專利。闡明結合動機、技術關聯性及所欲解決問題的共通性,是成功的關鍵。
- 善用「自承先前技術」: 專利說明書中通常會記載「先前技術」或「習知技術」。這些內容是專利權人自己承認的現有技術,是極為強而有力的舉發證據,應優先檢視並善加利用,作為單獨或組合比對的基礎。
- 證據的適格性與時效性:
- 確保所有舉發證據的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
- 證據內容必須足以揭露系爭專利所主張的技術特徵。
- 對於公開實施或公眾知悉的證據(如實物樣品、銷售發票、型錄等),應盡可能蒐集多方佐證資料,以證明其真實性及公開日期。
- 在審查機關允許的期間內,完整提交所有理由及證據,並應盡早提出以利審查。
- 多角度攻擊: 舉發時可同時主張系爭專利欠缺新穎性及進步性。針對新穎性,應著重於「單獨對比」原則;針對進步性,則可運用「組合比對」原則,並嘗試多種證據組合方式,以提高舉發成功的機率。
2. 常見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舉發理由與證據的完整性: 舉發理由應盡可能周延,避免遺漏可能導致專利無效的攻擊點。證據應充分且具說服力,並與舉發理由緊密連結。
- 新證據與新理由的限制: 在行政救濟程序(訴願、行政訴訟)中,原則上不得提出未經原處分機關審酌的「新證據」或「新理由」。因此,在舉發階段就應盡可能提出所有理由及證據,以免後續救濟受限。
- 專利權人自為舉發之禁止: 專利權人不得對自己的專利提起舉發。若專利權人發現其專利有瑕疵,應透過更正程序或放棄專利權的方式處理。
結論:積極準備,有效捍衛您的專利權
專利舉發是專利權攻防戰中不可避免的一環。無論您是面臨專利被舉發的挑戰,或是需要舉發他人的專利,理解其法律要件、證據要求和實務策略都至關重要。透過本文的解析,相信您對專利舉發制度有了更全面的認識,能夠更積極地準備,有效捍衛您的智慧財產權,確保您的創新成果獲得應有的保護。
記住,專利的有效性並非一勞永逸,持續的監測與準備,才是鞏固專利價值的長久之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專利舉發中扮演什麼角色?
A: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判斷專利進步性的重要基準。他指的是該技術領域中具備一般知識和技能的人,但不具備創造力或發明能力。在判斷您的專利是否具備進步性時,審查機關會站在這位「通常知識者」的角度,來看您的發明是否能輕易地從現有技術中推導或組合完成。如果連這位普通人都覺得您的發明顯而易見,那您的專利就可能不具進步性。
Q: 「單獨對比」和「組合比對」這兩種原則有什麼不同?
A: 這兩種原則主要用於判斷專利的新穎性和進步性: 單獨對比(用於新穎性判斷): 判斷新穎性時,會將您的專利請求項中的每一個技術特徵,與每一份引證文件「單獨」進行比對。只要任一份引證文件已完整揭露了您專利的所有技術特徵,您的專利就可能不具新穎性。 組合比對(用於進步性判斷): 判斷進步性時,允許將「數個」引證資料進行組合比對。但這種組合必須具備「結合動機」,即該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者有合理的理由將這些技術結合,且結合後能產生預期的效果。這是進步性判斷的複雜之處。
Q: 哪些形式的證據可以被認定為有效的先前技術,用來舉發我的專利?
A: 有效的先前技術證據形式非常廣泛,主要包括: 刊物: 任何公開發行的文件,如專利公報、學術論文、技術手冊、雜誌文章等。 公開實施: 透過實際操作、展示或銷售等方式,使公眾能得知其技術內容。例如公開販售的產品、展覽會上的實物展示。 公眾知悉: 任何透過非保密方式,使不特定大眾能夠獲知其技術內容的情形,例如口頭發表、公開演講等。 重要的是,這些證據的公開日期必須早於您的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且其內容必須足以揭露您專利所主張的技術特徵。
Q: 如果我的專利被舉發,我可以如何更正專利內容來避免被撤銷?
A: 若您的專利被舉發,且您認為專利內容確實有瑕疵,可以在舉發審查期間或行政救濟程序中,向智慧財產局提出「更正申請」。更正的目的通常是為了限縮專利請求項的範圍、刪除部分請求項、訂正說明書或圖式中的錯誤,以克服舉發理由所指出的缺陷,使專利權符合法定要件。但更正不得超出原申請專利範圍所揭露的內容,也不能實質擴大或變更請求項,並且更正後的專利仍須符合專利要件。這是一個重要的防禦策略,能有效挽救有瑕疵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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