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戰場的奇襲:技術人不可不知的「舉發抗辯」
身為技術開發者或企業的R&D團隊,您是否曾擔心,辛苦開發的產品,某天卻被一紙專利侵權訴訟函搞得焦頭爛額?面對專利訴訟,許多人的第一反應是證明自己的產品沒有「落入」對方的專利範圍。但今天,律點通要帶您認識一個更釜底抽薪的策略:舉發抗辯。這不僅是防守,更是一場對敵方專利「有效性」的逆襲,讓您有機會從根本上瓦解對方的訴訟基礎!
想像一下,如果對方用來攻擊您的「武器」(專利)本身就是一把鏽蝕的舊刀,甚至根本不該存在,那這場仗是不是就贏了一大半?這就是舉發抗辯的核心精神。
拆解法律武器:專利舉發抗辯的關鍵法條
在台灣的專利侵權訴訟中,當被告主張原告的專利權應被撤銷或廢止時,法院會怎麼處理呢?以下是技術人員必須了解的幾個關鍵法條:
1. 法院的「超級權力」: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
這條法規是專利舉發抗辯的基石,賦予了法院在民事侵權訴訟中,自行判斷專利有效性的權力。這意味著什麼?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白話解釋: 以前,如果被告質疑原告的專利無效,法院可能要等專利專責機關(例如智慧財產局)的行政審查結果。但有了這條規定,法院無需等待,可以直接在侵權訴訟中判斷專利是否有效。如果法院認定專利確實無效,那麼原告就算證明您「侵權」,也無法向您主張權利,因為他們的「權利」根本不存在!
2. 專利的「出生證明」:專利法第22條(新穎性與進步性)
這條法規定義了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準用)最核心的兩大要件:「新穎性」與「進步性」。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白話解釋:
- 新穎性: 您的專利技術在申請日之前,不能已經在任何地方被公開過(刊物、實施、公眾知悉)。如果已經被公開,就沒有新穎性,專利就無效。
- 進步性: 這是實務上最常被挑戰的點。即使您的技術是新的(有新穎性),但如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想像一個該領域的資深工程師,不具備發明能力但熟悉所有已知技術)在專利申請前,能輕易地從現有技術(先前技術)中組合或推導出來,那您的專利就不具進步性,也應被撤銷。
3. 專利的「設計藍圖」:專利法第26條(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的揭露)
專利文件寫得好不好,也會影響其有效性。
《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專利法》第26條第2項:「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白話解釋: 您的專利說明書必須寫得夠清楚、夠完整,讓其他同領域的工程師能看懂並照著做出來。如果說明書語焉不詳,或專利範圍描述的技術超出了說明書的內容,那麼這個專利也可能被認定無效。
從實戰看應用:兩則技術人情境故事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自真實案例的情境,看看這些法條如何在專利戰中發揮作用。
情境一:太陽能支架的「巧思」被挑戰
某新創公司開發了一款號稱「獨家專利」的太陽能板固定底座,並對一家製造商提起侵權訴訟。這家製造商的研發團隊仔細研究了原告的專利,並回溯了數年前的業界標準文件與公開的產品型錄。他們發現,原告專利所宣稱的「創新」結構,其實在好幾年前的某份技術規範中,就已經有非常類似的設計,甚至一些細微的差異,在當時的技術背景下,對一個有經驗的結構工程師來說,都是非常「顯而易見」的改良。製造商的律師以此為據,主張原告專利不具「進步性」。
結果: 法院審理後,採納了製造商提出的先前技術證據,認定該專利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確實不具進步性。最終,原告的侵權訴訟被駁回,製造商免除了賠償責任。
情境二:電動捲門的「模糊」專利說明書
一家電動捲門製造商被控侵犯了對手的一項新型專利。然而,當製造商的工程師團隊仔細閱讀對方的專利說明書和圖示時,卻發現專利中一個關鍵零組件「固定片」的技術描述非常模糊,名稱、符號和圖示之間也存在不一致。這導致他們難以確切理解該「固定片」的具體結構和功能,更遑論依據說明書來「實現」該技術。
結果: 製造商的律師以此為切入點,主張該專利違反了《專利法》關於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的要求,且申請專利範圍也未受說明書支持。法院最終認定該專利說明書確實存在瑕疵,不符合專利要件,因此裁定原告不得對製造商主張專利權,訴訟再次以被告方獲勝告終。
技術人的實務建議:如何自保?
1. 研發階段的「地毯式搜索」
在產品開發初期,進行徹底的先前技術(Prior Art)搜索是重中之重。這就像在寫程式前先搜尋是否有開源函式庫或解決方案一樣。廣泛檢索國內外專利、學術論文、產業標準、產品型錄,甚至是公開的技術論壇內容。這不僅能幫助您確認自己的創新點,也能預防未來被他人專利攻擊時,能有充足的「彈藥」進行舉發抗辯。
2. 專利撰寫的「程式碼品質」
如果您的公司有申請專利,請務必像審查程式碼一樣,嚴格審查專利說明書和申請專利範圍的品質。確保技術內容明確、充分揭露,沒有模糊不清的詞彙或前後矛盾的描述。申請專利範圍(Claims)則像是API的規格定義,必須精準且被說明書所支持。一個撰寫不良的專利,未來很容易成為對手的攻擊目標。
3. 面臨訴訟的「快速反應」
一旦收到專利侵權訴訟函,除了評估自身產品是否侵權,更要立即啟動專利有效性評估。與專利師或律師合作,全面分析對方專利的技術內容,並回溯您產品開發過程中的所有技術資料,特別是與對方專利相似的技術點。重點是盡可能地找出早於對方專利申請日的「先前技術」,這些將是您進行舉發抗辯的關鍵證據。
結論:將法律風險轉化為競爭優勢
專利侵權訴訟對技術公司而言,不僅耗時耗力,更可能影響企業的生存。但了解並善用「舉發抗辯」策略,能讓您的技術團隊在面對法律挑戰時,不再只是被動防守。透過對專利有效性的深入理解,您可以更主動地評估風險、保護自身技術,甚至將其轉化為市場上的競爭優勢。記住,法律是保護創新的工具,也是您防禦的盾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先前技術」?我該如何搜尋?
A: 「先前技術」(Prior Art)是指在專利申請日之前,所有已經公開的技術資訊,包括已發表的專利、學術論文、期刊、產品型錄、公開實施的技術,甚至網路上的公開討論。搜尋時,建議利用各國專利局的資料庫(如台灣智慧財產局、USPTO、EPO)、Google Patents、學術資料庫(如IEEE Xplore、ACM Digital Library)、以及產業技術論壇。重點是廣泛且深入,找出與您技術相關的所有公開資訊。
Q: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這個概念對技術人員有什麼意義?
A: 這個概念是判斷專利是否具備「進步性」的關鍵。它代表一個不具備發明能力,但熟悉該技術領域的常識、慣用手段及所有先前技術的「虛擬工程師」。法院會站在這個虛擬工程師的角度,判斷您的專利技術是否能輕易地從現有技術中推導出來。對技術人員而言,這意味著在評估專利創新性時,不能只看自己的「新發現」,還要考量同行資深工程師是否能輕易達成,避免低估了現有技術的門檻。
Q: 如果我的產品被控侵權,但我覺得對方專利有問題,我應該先做什麼?
A: 第一時間應立即尋求專業專利師或律師的協助。同時,您的技術團隊應配合法律專業人士,全面分析對方專利的技術內容,並回溯您產品開發過程中的所有技術資料,特別是與對方專利相似的技術點。重點是盡可能地找出早於對方專利申請日的「先前技術」,這些將是您進行舉發抗辯的關鍵證據。
Q: 專利說明書撰寫不佳,會有哪些具體風險?
A: 專利說明書撰寫不佳會導致專利權不穩定。主要風險包括: - 容易被舉發無效: 若揭露不充分或不清晰,導致其他技術人員無法理解或實施,專利可能因此被撤銷。 - 保護範圍不明確: 模糊的說明可能使專利保護範圍縮小或難以界定,導致即便被侵權也難以主張權利。 - 授權或轉讓價值降低: 潛在合作夥伴或買家會因為專利品質不佳而卻步,影響其商業價值。 因此,撰寫專利時務必力求精確、完整,如同為您的技術資產打造一份無懈可擊的規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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