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企業法務的攻防利器
身為企業法務人員,您一定深知專利權對於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性。當您的專利權遭受侵害時,除了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外,如何迅速制止侵權行為、避免損害擴大,更是當務之急。此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便成為您手中不可或缺的保全程序。本文將從法律條文、核心概念、實務案例,以及攻防策略等面向,為您全面解析這項關鍵工具。
什麼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為何它如此重要?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一種在訴訟本案尚未判決確定前,法院為避免權利人遭受無法彌補的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而預先裁定採取特定措施的保全程序。尤其在專利侵權案件中,產品生命週期短暫、市場競爭激烈,若不及時制止侵權行為,可能導致市場份額流失、商譽受損,甚至讓專利權的價值大打折扣。因此,它具有「滿足性處分」的特性,可能提前實現聲請人所主張的權利,對雙方影響深遠。
專利假處分的核心法條解析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主要依循以下重要法條:
1.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保全必要性的基礎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這條文是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核心依據。它要求聲請人必須證明存在「爭執的法律關係」(例如專利權被侵害),且若不立即採取處分,將會發生「重大損害」、「急迫危險」或其他類似的必要情況。這些都是法院判斷是否准許假處分的重要構成要件,需由聲請人提出證據「釋明」。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2條:專利案件的特別要求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2條:「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聲請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仍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此條文特別針對智慧財產案件,明確強化了聲請人的「釋明責任」。它強調,若聲請人未能充分釋明爭執的法律關係及保全必要性(重大損害、急迫危險等),法院應直接駁回聲請,且「不得」以提供擔保金來彌補釋明不足。這與一般民事訴訟法有所不同,凸顯了智慧財產案件中對證據要求的高度嚴謹性。
-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2項:強調假處分必須依附於一個能夠確定該爭執法律關係的本案訴訟。
-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使得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假處分(如擔保金、方法酌定等)的相關規定,亦準用於定暫時狀態處分。
掌握關鍵概念:攻防策略的基石
1. 假處分原因:何謂『重大之損害』與『急迫之危險』?
- 重大之損害:指若不立即採取處分,聲請人所受的痛苦或不利益將顯屬過苛。法院會衡量聲請人因此處分所能獲得的利益或防免的損害,是否大於相對人因此處分所蒙受的不利益。實務上,會考量專利權人是否自行實施專利、市場競爭態勢、產品生命週期等因素。
- 急迫之危險:意指損害或危險迫在眉睫,非即時定暫時狀態處分就無法彌補。若專利權人知悉侵權事實後遲延相當期間才聲請,可能被認定無急迫必要性。
2. 釋明責任:比『證明』更高標準的要求
「釋明」是指當事人提出可即時調查的證據,使法院對某事實的存在與否,得到大致為正當的心證即可。相較於「證明」要求法院產生堅強心證,確信其主張為真實,釋明的門檻較低。然而,在專利侵權的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中,由於其對相對人權益影響重大,法院會要求聲請人負「較高度之釋明責任」。這意味著您不僅要提出證據,還要使法院對侵權事實、損害的重大性及急迫性有相當程度的確信。
3. 利益衡量:法院權衡的藝術
法院在審核是否核發定暫時狀態處分時,必須綜合考量多方利益,包括:聲請人將來勝訴的可能性、准駁處分對雙方是否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雙方損害的程度比較、是否影響公共利益,以及受侵害權利的有效性及權利被侵害的事實。這是一個複雜的權衡過程,企業法務必須預先評估並準備論述。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攻防要點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這些概念,我們將透過兩個匿名化案例,一窺法院在專利假處分案件中的考量。
案例一:未具體釋明損害的教訓
某電子產品A公司,發現競爭對手B公司銷售的產品疑似侵害其新型專利。A公司委託鑑定報告認定構成侵權,並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禁止B公司製造、販賣系爭產品。A公司主張,其產品生命週期短暫,若不立即禁止將造成重大損害及急迫危險。
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A公司的聲請。理由是:
- 勝訴可能性非無疑:B公司提出了反鑑定報告,並已就A公司的專利提出舉發,使得A公司本案訴訟的勝訴可能性並非毫無疑義。
- 未釋明重大損害:A公司僅泛稱將受重大損害,但未能提出具體數據(如銷售額、市場佔有率變化)來釋明。法院認為A公司預估B公司因假處分可能受損害僅約250萬元,反推A公司自身可能損失亦僅此數額,難謂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 利益衡量不符:法院認為A公司所受損害仍可於本案勝訴後請求賠償,而假處分對B公司可能造成更大影響。
指導意義:此案明確指出,專利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需負「較高度之釋明責任」,不能僅泛稱損害,而應提出具體數據證明「重大損害」及「急迫危險」的存在。同時,法院會進行「利益衡量」,若聲請人損失可透過金錢賠償彌補,且相對人所受影響更大,則傾向駁回。
案例二:專利授權模式下的利益衡量
一家專利授權C公司,其主要營利模式是透過授權收取權利金,而非自行生產銷售產品。C公司主張國際電腦大廠D公司銷售的電腦產品侵害其專利,遂聲請假處分。D公司則抗辯C公司所受損害可透過金錢賠償彌補,且假處分將對其全球業務造成巨大衝擊。
最高法院最終駁回了C公司的再抗告。理由是:
- 損害可彌補性:C公司係採授權收取權利金方式實現專利權,故其所受損害非不得折算成權利金而彌補,不符合「無法彌補之損害」的要件。
- 利益衡量不符:法院比較後發現,若不准聲請,C公司單一產品損失約10美元;但若准許,D公司單一產品損失至少1991元新台幣,且可能影響D公司高達數億元的收益,並迫使產品退出全球市場,對D公司影響顯著大於C公司。
指導意義:本案突顯了「利益衡量」在專利假處分中的重要性。若專利權人主要透過授權獲利,其損害可能被認定為可透過金錢賠償彌補,降低了「無法彌補之損害」的認定。此外,法院會考量假處分對相對人及其供應鏈、全球市場的巨大影響。
企業法務的實務操作指引
1. 對於聲請人(專利權人)
- 侵權事實的充分釋明:提供專業、具說服力的專利侵權鑑定報告,詳細比對技術特徵。若為新型專利,務必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保全必要性的具體釋明:
- 重大損害:提出具體數據,如市場佔有率變化、銷售額損失、客戶流失、產品生命週期短暫導致商機喪失等,說明為何金錢賠償不足以彌補。避免僅泛稱損害。
- 急迫危險:證明侵權行為正在持續且迅速擴大,若不立即制止將導致不可逆轉的損害。務必避免知悉侵權後遲延聲請。
- 預先考量利益衡量:評估自身因處分所獲利益與相對人可能受損害的比例,並準備論述為何自身利益更值得保護。
- 精確界定聲請範圍:假處分裁定內容應具體明確,避免過於廣泛或不明確,以免執行困難。
- 及時提起本案訴訟:定暫時狀態處分送達後,聲請人應於14日內向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否則處分可能被撤銷。
2. 對於相對人(被控侵權人)
- 積極抗辯侵權與專利有效性:提出反鑑定報告,或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進步性等無效事由,以降低聲請人本案勝訴的可能性。
- 反駁保全必要性:
- 主張聲請人所稱損害並非「重大」或「急迫」,且可透過金錢賠償彌補。
- 提供自身因假處分可能遭受的具體重大損害數據,例如停產損失、違約金、商譽損失、市場退出等,以證明利益衡量對自身不利。
- 考慮提供反擔保:若假處分裁定已准許,相對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36條規定,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尤其當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給付達其目的,或將因假處分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時。
結語:精準應對,維護企業智慧財產權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專利侵權訴訟中極具策略性的工具。無論您是專利權人或被控侵權人,理解其法律依據、核心概念、實務審查標準,並掌握攻防要點,對於維護企業智慧財產權、降低訴訟風險至關重要。企業法務人員應在面對此類案件時,與技術部門、業務部門緊密合作,備妥充分證據,方能在這場智慧財產權的戰役中立於不敗之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企業法務在準備聲請專利假處分時,應如何具體釋明「重大損害」?
A: 僅泛稱「將受重大損害」是不夠的。企業法務應準備具體數據,例如:提供過去數年產品的銷售額與市場佔有率變化趨勢,預估因侵權行為導致的銷售損失金額;證明產品生命週期極短,若不及時制止侵權將錯失市場商機;或提出客戶流失、品牌聲譽受損的調查報告等。這些數據應盡可能量化,並解釋為何金錢賠償不足以彌補這些損失。
Q: 如果我們的專利在聲請假處分後被對方提出無效舉發,會對假處分聲請造成什麼影響?
A: 如果相對人提出專利無效舉發,且能提出初步證據使法院對專利有效性產生疑慮,這將大幅降低聲請人「本案勝訴可能性」的判斷。由於法院在審核假處分時會考量勝訴可能性,專利有效性的不確定性可能導致假處分聲請被駁回。企業法務應預先評估專利被舉發的風險,並準備好證據來證明專利的有效性。
Q: 作為被控侵權方,我們如何證明假處分對我方造成的損害遠大於聲請人?
A: 被控侵權方應提供詳細的財務數據和營運影響評估。例如:因停產或停止銷售所導致的預估營業額損失、與客戶或供應商的違約金、已投入的設備或模具成本損失、庫存積壓損失、商譽損失的估計,以及假處分可能導致產品退出全球市場的連鎖反應等。這些數據越具體、越能證明對企業生存的影響,越有利於在「利益衡量」中說服法院。
Q: 假處分裁定後,聲請人有哪些後續程序需要注意?
A: 假處分裁定送達後,聲請人務必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14日內,向法院提出已提起本案訴訟的證明。若未及時證明,相對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假處分裁定。此外,聲請人也需密切注意相對人是否確實遵守假處分裁定內容,若有不從,應及時聲請強制執行。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