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假處分來襲,被告別慌!掌握策略,扭轉戰局
剛收到專利侵權的通知,甚至被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這突如其來的法律行動,可能會讓您感到焦慮不安,擔心產品被迫下架、業務停擺。別慌張!作為專利侵權被告,了解「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運作機制與攻防策略,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這篇文章將帶您解析相關法條、法院考量重點,並提供實用的應對建議。
什麼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它為何重要?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一種在專利侵權訴訟尚未定論前,法院為避免一方遭受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而採取的一種暫時性措施。它不同於一般的「假扣押」(保全金錢債權),而是更著重於維持或改變現狀,例如,禁止您繼續製造、販售被控侵權的產品。一旦處分獲准,您的事業可能立即面臨停擺,因此理解並積極應對至關重要。
法院核准假處分的關鍵考量:原告門檻高!
法院在審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時,並非原告說了算。他們會非常嚴謹地審查,尤其會關注以下幾點:
1. 「釋明」不足,擔保也沒用!
原告必須就「有爭執的法律關係」(即專利權存在且您有侵權之虞)及「保全必要性」(即若不立即處分,原告將遭受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進行「釋明」。
「釋明」是指提出證據,讓法院大概率相信這些事實是真的,而不是要求達到「證明」的確定程度。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2條:「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不得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
這條文對原告來說非常嚴格!它明確指出,如果原告的釋明不夠充分,法院就必須駁回聲請,就算原告願意提供高額擔保金,也無法彌補釋明不足的問題。 這代表您有機會從質疑原告的初步證據著手。
2. 「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的嚴苛標準
法院對「重大之損害」或「急迫之危險」的認定標準非常高,並非一般的商業損失就能滿足。實務上,法院會要求原告證明若不為處分,將使其遭受無法彌補或極為嚴重的損害,甚至可能導致企業生存或營運陷入困境。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65條第3項:「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斟酌下列各款情形:一、聲請人將來勝訴之可能性。二、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三、權衡處分與否對兩造現在及繼續損害之可能性及程度。四、對公眾利益之影響。」
這代表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包括原告未來勝訴的機率、處分對雙方可能造成的損害、以及對公眾利益的影響。
3. 法院的「利益衡量」原則
法院在決定是否核准處分時,會權衡准許或駁回處分對原告、被告及公眾可能造成的利弊。如果准許處分對您造成的損害遠大於原告所能獲得的利益或避免的損害,法院就可能傾向駁回聲請。
實戰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讓我們看看兩個實際案例,了解法院如何判斷:
案例一:鴻海精密 vs. 某科技公司
某科技公司被鴻海精密指控生產的某電子產品侵害其專利,鴻海聲請假處分,要求禁止該科技公司製造、販賣。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鴻海作為一家資產數千億的大公司,即使遭受數千萬元的損害,也不至於危及公司生存或營運。此外,鴻海發現侵權後遲遲未聲請處分,也讓法院認為其並無「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最終,法院廢棄了原先核准處分的裁定,駁回了鴻海的聲請。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對「重大損害」的認定標準非常高。如果原告無法證明其將遭受「極為嚴重」的損害,且沒有及時聲請,您就有機會成功反駁。
案例二:美國禮來大藥廠 vs. 台灣東洋藥品
美國禮來大藥廠曾獲准對台灣東洋藥品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限制其生產銷售某藥品。台灣東洋藥品不服,聲請提供擔保金來撤銷處分。法院最終裁定,即使處分已獲准,但如果專利權人最終目的仍是損害賠償,且處分將對被告造成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法院可以允許被告提供反擔保金來撤銷處分。
給您的啟示:即使假處分已經核准,您仍有機會透過提供「反擔保」來撤銷處分,讓您的業務得以繼續,同時也保障了原告未來可能的損害賠償權利。這是一個重要的自保策略!
被告自保指南:面對假處分,你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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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原告的「釋明」是否充分:仔細審閱原告提出的證據,針對專利權有效性、侵權事實及保全必要性,提出反證或質疑,指出其釋明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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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處分將對您造成「重大損害」:準備詳細的財務報表、訂單、生產計畫、市場分析等證據,具體說明若處分獲准,將導致鉅額損失、違約責任、市場退出、商譽受損等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強調這些損害是無法單純透過金錢賠償彌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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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原告的損害可透過金錢彌補:如果原告所主張的損害最終可以用金錢賠償來彌補,那麼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性就會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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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聲請提供「反擔保」撤銷處分:如果處分已經獲准,您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6條聲請提供反擔保金以撤銷處分。這在專利權人最終目的為損害賠償時,是一個非常有效的策略。法院會權衡雙方利益,決定是否准許。
《民事訴訟法》第536條:「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結論:沉著應對,爭取最佳結果
面對專利侵權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雖然情勢緊急,但絕非束手無策。請記住,法院對核准假處分的門檻很高,而您作為被告,擁有充分的反駁機會。透過質疑原告的釋明、證明自身將面臨的巨大損害,並善用「反擔保」等法律工具,您將能有效捍衛您的商業利益,為本案訴訟爭取更有利的局面。保持冷靜,積極準備,是您最重要的應對之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它和一般假處分有什麼不同?
A: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智慧財產案件中一種特殊的保全程序,目的是在訴訟結果確定前,暫時維持或改變某種法律關係的現狀,以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發生。它與一般假處分(通常用於保全金錢請求以外的強制執行)不同,定暫時狀態處分更側重於對實體權利狀態的暫時性調整,例如禁止製造或銷售被控侵權產品。法院對其審查會更嚴格,特別是原告的「釋明」程度要求更高。
Q: 法院在審理假處分聲請時,最看重哪些因素?我該如何反駁?
A: 法院最看重原告是否已充分「釋明」其專利權存在、您有侵權之虞,以及若不立即處分將遭受「重大之損害」或「急迫之危險」。您在反駁時,應著重質疑原告的釋明不足之處,例如:提出證據證明原告的專利權可能無效、您的產品並未侵權,或者原告所稱的損害並非「重大」或「急迫」,且可透過金錢賠償彌補。同時,您也應提出證據證明若處分獲准,將對您造成無法彌補的巨大損失,以進行「利益衡量」。
Q: 如果假處分已經核准了,我還有辦法撤銷嗎?
A: 是的,即使假處分已經核准,您仍有機會聲請撤銷。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6條,若專利權人所保全的請求最終可透過金錢給付達成目的(例如請求損害賠償),或者假處分將對您造成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提供一筆「反擔保金」來撤銷假處分。法院會權衡雙方利益後決定是否准許,這能讓您的業務得以繼續運作。
Q: 面對假處分聲請,我應該立即採取哪些行動?
A: 收到假處分聲請後,您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 詳閱聲請狀:仔細了解原告主張的專利範圍、侵權事實及聲請理由。 2. 蒐集證據:準備所有能證明您未侵權、原告專利無效、或假處分將對您造成重大損害的證據(如技術分析報告、財務報表、訂單、生產計畫等)。 3. 評估損害:計算若假處分獲准,您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與商譽損害,作為反駁依據。 4. 準備答辯:針對原告的聲請,提出有力的書面答辯,並準備在法院開庭時陳述意見。務必把握法院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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