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攻防:企業法務不可不知的關鍵戰役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智慧財產權是企業核心競爭力之一,而專利權更是技術創新的重要保障。然而,專利侵權的判斷標準複雜,從「文義侵害」到「均等論侵害」,其中的細微差異往往決定了訴訟的勝敗。對於企業法務人員而言,精準掌握這些判斷原則,不僅能有效防範侵權風險,也能在面對侵權指控時,為公司擬定最佳的攻防策略。
本文將從台灣《專利法》的核心條文出發,深入解析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文義侵害與均等論侵害的判斷標準,並透過實務案例,提供企業法務人員具體的應對指引,助您在專利戰場上穩操勝券。
解構專利侵權:核心法條與權利基礎
專利侵權的判斷,離不開《專利法》與《民法》的規範。理解這些法條的適用情境,是企業法務人員建立專利攻防策略的基礎。
專利法(Paten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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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範圍之解釋:
《專利法》第56條第3項:「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
律點通解讀: 這條文明確指出,判斷專利權範圍時,應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核心,並可輔助參考「發明說明」及「圖式」。這就像地圖上的界線,申請專利範圍是主線,說明書和圖式則是輔助說明,共同界定專利權的實際保護範圍。這是所有侵權判斷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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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請求權:
《專利法》第84條第1項:「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侵害;有受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律點通解讀: 當專利權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風險時,專利權人有權利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除去侵害),甚至在侵權發生前就要求對方採取措施避免侵權(防止侵害)。這是專利權人最直接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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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請求權:
《專利法》第85條第1項:「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律點通解讀: 如果侵權行為是因對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專利權人可以要求賠償所受的損失。這不僅是對侵權行為的懲罰,也是對專利權人損失的彌補。
民法(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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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律點通解讀: 專利權屬於一種權利,因此專利侵權行為也適用《民法》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在《專利法》未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此條文可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補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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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為: 《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意味著,若有多家公司或個人共同參與專利侵權,專利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或所有侵權方,請求全部的損害賠償。
專利侵權判斷的兩大基石:文義與均等
「全要件原則」:不可或缺的第一道關卡
在判斷專利侵權時,首先必須遵守「全要件原則 (All-Elements Rule)」。這表示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必須包含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所有的技術特徵,才能構成侵權。只要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必要技術特徵,無論該特徵是否重要,即不構成專利侵權。這是最核心的門檻。
文義侵害:字字珠璣的精準比對
「文義侵害 (Literal Infringement)」是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每一個技術特徵,都與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對應的技術特徵字面上完全相同。在符合全要件原則的前提下,若被控侵權對象的技術內容與申請專利範圍的文字描述完全吻合,即構成文義侵害。這是最直接、最明確的侵權類型。
均等論侵害:防堵迴避的智慧之眼
當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未能完全符合文義侵害,但其與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某些技術特徵僅有非實質性差異時,法院會進一步審查是否構成「均等論侵害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Infringement)」。
- 判斷標準: 均等論的適用採「逐一元件比對原則 (Element-by-Element Comparison)」。法院會逐一比對被控侵權對象的各技術特徵與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對應的技術特徵,判斷其「技術手段 (Way)」、「功能 (Function)」及「結果 (Result)」是否實質相同。
- 「實質相同」的認定: 若被控侵權對象的技術特徵與專利技術特徵在技術手段、功能、結果上,其中任何一項實質不同,即不構成均等侵權。換言之,必須三者皆實質相同,才能認定為均等。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侵權攻防
為了讓企業法務人員更具體地理解這些原則,我們來看兩個實務上常見的情境。
情境一:產品設計差異大,能否主張均等侵害?
某甲公司專利生產一種「智慧光明燈」,結構包含多個獨特的元件,如特定設計的鎖合栓、補強件及副轉盤等。乙公司隨後推出一款市場上的光明燈產品,甲公司認為乙公司的產品侵害其專利權,提起訴訟。
法院判斷: 智慧財產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參見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首先逐一比對乙公司產品與甲公司專利申請範圍中的所有技術特徵。法院發現,乙公司產品確實缺少甲公司專利中多個元件,不符合「全要件原則」,因此未構成文義侵害。
進一步在均等論的探討中,法院針對乙公司產品與甲公司專利中「補強件」及「副轉盤」等元件進行「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的逐一比對。結果認定,兩者在技術手段上存在實質差異,功能與結果也非實質相同。因此,最終法院判決乙公司產品不構成均等侵權。
律點通啟示: 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專利侵權判斷是層層遞進的:先全要件原則,再文義侵害,最後均等論。只要任一階段不符,就無法構成侵權。尤其在均等論判斷上,法院會嚴格比對「技術手段、功能、結果」三者是否實質相同,缺一不可。
情境二:看似相似,但技術手段不同,結果會如何?
丙公司擁有一項關於「隔音樓板」的專利,其中包含特殊的固定鐵件和壓縮止配件設計。丁公司在其建案中使用了另一種隔音樓板,丙公司認為丁公司的產品侵害其專利,即便非文義相同,也應構成均等侵權。
法院判斷: 智慧財產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參見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專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同樣強調專利侵權判斷應符合「全要件原則」。在比對丁公司產品與丙公司專利的各技術特徵後,部分元件確實無法構成文義侵害。進入均等論比對時,法院特別詳細比對了雙方在「固定鐵件」和「壓縮止配件」部分的「技術手段」。
法院認為,儘管丁公司產品可能達到類似的隔音「功能」和「結果」,但其所採用的「技術手段」與丙公司專利的設計存在實質差異。例如,丙公司專利可能透過特定的結構組合達到效果,而丁公司則採用了不同的材料或組裝方式。因此,法院認定兩者的技術手段並非實質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最終判決不構成侵權。
律點通啟示: 本案再次印證了「全要件原則」的重要性,並具體說明在均等論判斷中,即使功能和結果可能相似,但若「技術手段」不實質相同,仍不構成均等侵權。這提醒企業法務,在評估潛在侵權時,必須深入分析技術細節,而非僅看表面效果。
企業法務實戰指引:如何有效應對專利侵權挑戰
若您的公司是專利權人(主張侵權方)
- 精確界定專利範圍: 在申請專利時,務必確保申請專利範圍的文字描述清晰、明確且涵蓋發明的核心技術,避免因描述不清而影響未來的侵權判斷。這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 全面比對侵權證據: 提起訴訟前,應仔細比對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與自身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的每一個技術特徵。確保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被控侵權對象符合「全要件原則」,無論是文義上或均等上。
- 準備專家鑑定意見: 在技術性較強的案件中,委託專業鑑定機構或專家出具鑑定報告,詳細分析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的異同,對於說服法院至關重要。這能為您的主張提供強而有力的技術支持。
若您的公司被指控侵權(被控侵權方)
- 逐一元件分析: 收到侵權指控時,應立即對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進行逐一元件比對。找出任何一個不符合「全要件原則」的技術特徵,這可能是最直接的抗辯點。
- 強調「非實質相同」: 若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技術特徵存在差異,應著重證明這些差異在「技術手段」、「功能」或「結果」上是實質不同的,而非僅為微小變更。這能有效反駁均等論的主張。
- 考慮先前技術抗辯: 若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屬於先前技術,或與先前技術實質相同,則可主張「先前技術阻卻均等論」或「禁反言」等抗辯。但這需要有充分的證據支持,證明該技術在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或已被使用。
結論:掌握判斷原則,降低智財風險
專利侵權的判斷是一門藝術,也是一門科學。無論是作為專利權人還是被控侵權人,企業法務人員都應當深入理解「全要件原則」、文義侵害與均等論侵害的核心概念及其嚴格的判斷標準。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在實務上對均等論的適用趨於嚴謹,強調「技術手段、功能、結果」三者皆須實質相同,這為企業提供了相對明確的預見性。
透過精準的法律分析、嚴謹的證據準備和周密的策略規劃,企業法務人員將能更有效地應對專利侵權挑戰,為企業的技術創新和市場競爭力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專利申請範圍的解釋權重為何?
A: 根據《專利法》第56條第3項,發明專利權範圍應以說明書所載的「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在解釋時,可以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作為輔助。這表示申請專利範圍是解釋的核心,但發明說明和圖式有助於釐清申請專利範圍的真正意涵,尤其是在文字可能產生歧義時。
Q: 均等論是否會讓專利權保護範圍無限擴大?
A: 不會。雖然均等論旨在防止他人透過微小變更規避專利權,但台灣法院對其適用採嚴格標準,要求被控侵權對象與專利技術特徵在「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三者上皆須實質相同。只要其中任一項實質不同,即不構成均等侵權。此外,還有「先前技術阻卻均等論」及「禁反言」等抗辯,進一步限制均等論的適用範圍,以維護專利權範圍的明確性與公眾預見性。
Q: 企業在開發新產品時如何避免均等論侵權風險?
A: 為避免均等論侵權風險,企業在新產品開發階段應進行詳盡的專利檢索(FTO, Freedom to Operate),識別潛在的專利障礙。在設計新產品時,應確保其技術特徵與現有專利相比,在「技術手段」、「功能」或「結果」上至少有一項存在實質差異,而非僅是微不足道的修改。建議尋求專業專利工程師或律師的意見,進行侵權風險評估與規避設計。
Q: 收到專利侵權警告函後,企業法務應如何初步評估?
A: 收到警告函後,企業法務應立即採取以下步驟:1. 確認警告函的有效性:檢查發函方是否為專利權人或其授權人,專利號碼是否正確,以及警告函是否包含具體的侵權指控。2. 進行初步比對:仔細比對公司產品或方法與警告函中指稱的專利申請範圍,判斷是否符合「全要件原則」,有無文義或均等侵害的可能性。3. 評估專利有效性:初步檢視系爭專利是否有無效事由(如不具新穎性、進步性或說明書揭露不充分)。4. 諮詢外部專家:在完成初步評估後,應儘速諮詢專業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進行更深入的法律分析和技術比對,並規劃後續的應對策略,例如發出不侵權聲明或提起確認之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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