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刑事責任的「前世今生」:企業法務必知的法律演變與實務應對
在台灣的智慧財產權領域,專利侵權曾是一項可能導致刑事責任的重罪,然而,現今的法律景觀已截然不同。自2003年2月6日專利法修正案通過並於同年3月31日施行後,專利侵權行為已全面除罪化,意味著現在的專利侵權糾紛,已完全回歸民事救濟程序。
對於企業法務人員而言,理解這項重大轉變的「前世今生」至關重要。雖然刑事責任已成歷史,但回顧過去的法律要求與實務挑戰,能幫助我們更深入地洞察專利侵權的本質,並為現行的民事訴訟策略提供寶貴的借鑒。
昔日專利刑責的構成要件與實務挑戰
在2003年修法前,專利權人若遭遇侵權,除了民事求償外,更可依據當時的《專利法》條文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當時的法律,主要針對「製造」、「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輸入」專利侵權物的行為,訂有刑事罰則。以下是幾個關鍵的構成要件:
1. 客觀要件:未經同意的侵害行為
- 未經專利權人同意: 這是所有侵權行為的基礎,即行為人未取得合法授權。
- 侵害行為態樣: 當時《專利法》明確規範了製造侵權物(
第123條、第125條、第126條針對發明、新型、新式樣專利)、販賣侵權物(第128條)等行為。 - 侵害鑑定: 判斷是否構成專利侵權,客觀上必須透過專業機構進行鑑定,比對被控侵權物與專利權範圍的技術特徵是否相同或均等。
2. 主觀要件:「明知」或「意圖營利」
刑事責任的成立,除了客觀侵權行為外,更強調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
- 「意圖營利」: 這是構成製造侵權物罪的關鍵。行為人製造侵權物的目的在於獲取經濟利益。
- 「明知」: 這是構成販賣侵權物罪的關鍵。實務上,法院對「明知」的認定,不限於直接證據,常從以下情況推斷:
- 收到通知: 專利權人曾以存證信函等方式通知被告其產品侵害專利權後,被告仍繼續販賣。
- 行業經驗: 被告長期從事相關行業,應對市場上的專利產品有所了解。
- 產品相似度: 被告產品與專利產品外觀或構造高度相似。
3. 告訴合法性要件:侵害鑑定報告與書面通知
在當時,專利權人提起刑事告訴,還必須符合嚴格的程序要件,這也是實務上常見的爭議點。
《專利法》第131條第2項、第3項(當時適用版本):「專利權人就專利法第123條至第126條之犯罪提出告訴,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與侵害人經專利權人請求排除侵害之書面通知。如未提出前項文件者,其告訴即不合法。」
這代表專利權人必須同時提交專業的侵害鑑定報告,以及已向侵權人發出書面通知(如存證信函)的證明,否則告訴將被認定為不合法。這項規定旨在避免濫訴,並確保告訴的基礎事實明確。
實務案例回顧:從舊案看專利侵權的複雜性
回顧當時的司法實務,有助於我們理解過去法院如何審理專利侵權案件,以及這些判斷邏輯如何延續至今日的民事訴訟。
案例一:鑑定報告的補正與侵權比對
某汽車零配件製造商被控未經新型專利權人同意,製造並販賣侵害專利權的汽車遮陽布。在訴訟初期,專利權人雖提出了自行鑑定報告,但在偵查過程中,又補齊了專利舉發審定書、訴願決定書等專業主管機關的證據。法院最終認定,即使最初的鑑定報告非來自指定專業機構,但後續補齊的具備公信力的證據,仍可使告訴合法。此案凸顯了當時實務上對鑑定報告來源的嚴謹性要求,以及證據補正的可能性,也強調了法院在侵權比對上的實質判斷。
案例二:書面通知與「明知」的認定
某方向盤皮套業者被指控販賣侵害新型專利權的產品。專利權人曾以存證信函通知該業者停止侵權,但業者仍持續販賣。法院最終認定,該業者在收到存證信函通知後仍繼續販賣,足以認定其主觀上「明知」所販賣的物品是侵權物。此案明確指出,專利權人發出的書面通知是證明被告主觀故意的關鍵證據,一旦被告收到通知仍繼續侵權,其「明知」的故意將難以否認。
企業法務人員的「現在進行式」:專利侵權的民事救濟與預防
儘管專利侵權已除罪化,但這並不代表侵權行為的後果減輕。相反地,企業法務人員更應將重心放在民事救濟與風險預防上,因為民事賠償的金額可能遠超過去的刑事罰金,對企業造成的衝擊更大。
對於專利權人(權利主張與維護)
- 積極蒐集侵權證據: 產品、銷售紀錄、廣告文宣、製造地點等,越完整越有利於民事訴訟。
- 發出書面通知: 透過律師函、存證信函告知侵權人停止侵害,這不僅能證明對方「明知」或「惡意」,有助於提高損害賠償金額,也是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的基礎。
- 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侵害鑑定: 一份具公信力的鑑定報告,是民事訴訟中證明侵權事實的核心證據。
- 注意民事請求權時效: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時效限制,應及時主張。
對於潛在侵權人(風險管理與預防)
- 進行專利檢索與迴避設計: 在產品開發、製造或販賣前,主動檢索相關專利,並進行迴避設計,確保產品不落入他人專利權範圍。
- 收到通知應立即評估: 若收到專利權人發出的侵權通知,應立即停止相關行為,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評估風險。切勿置之不理,這將加重民事賠償責任。
- 勿輕信上游廠商: 即使產品是向上游廠商購入,或上游廠商聲稱已取得專利或無侵權,販賣商仍有查證義務。若被認定有過失,仍需承擔民事責任。
- 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對於專利侵權的判斷與應對,涉及高度專業性,務必諮詢專業律師。
結論:擁抱變革,智財管理更全面
專利侵權從刑事責任轉向純粹民事救濟,是台灣智慧財產權法制發展的重要里程碑。這項變革促使企業法務人員必須更精準地掌握民事訴訟的攻防策略,並將預防措施提升到更全面的層次。從過往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對於侵權事實、主觀故意(明知)及證據合法性的嚴謹態度,這些原則在民事訴訟中依然適用,並將影響損害賠償的判斷。
面對日益複雜的商業環境,企業法務人員應主動擁抱法律變革,透過健全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不僅有效保護企業的創新成果,更能降低營運風險,確保企業永續發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專利侵權除罪化後,企業法務在處理侵權案件時應注意哪些重點?
A: 專利侵權除罪化後,企業法務應聚焦民事求償與禁制令(如假扣押、假處分),蒐集損害證據,並強化證明對方侵權的「故意」或「過失」以影響賠償金額。專業鑑定報告仍是法院判斷侵權的核心證據,務必妥善準備。
Q: 既然已經除罪化,過去的刑事判例對現在還有參考價值嗎?
A: 是的,仍有重要參考價值。雖然刑責已廢除,但過去法院對於「侵權構成要件」、「均等論」、「間接侵權」的認定標準,以及侵權比對的方法論,仍可作為民事訴訟中判斷侵權與損害賠償的借鑒,特別是對於「明知」或「惡意」的推斷。
Q: 企業如何強化證明侵權人「明知」以利民事求償?
A: 為強化證明侵權人「明知」,企業可透過發送存證信函、律師函或進行公證送達等方式,明確告知對方專利權存在及侵權事實。若對方收到通知後仍繼續侵權,將有力證明其「明知」或「惡意」,有助於法院提高損害賠償金額的裁量。
Q: 收到專利侵權通知函時,企業應如何應對?
A: 收到通知函時,企業應立即停止被指控的侵權行為,並尋求專業律師評估侵權風險。切勿置之不理或繼續販售,這可能被視為「明知故犯」,進而加重民事賠償責任,並對企業商譽造成嚴重損害。
Q: 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在民事訴訟中扮演什麼角色?
A: 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在民事訴訟中扮演關鍵角色,它是法院判斷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核心證據。一份由具公信力機構(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法院指定的鑑定單位)出具的專業鑑定報告,能有效佐證侵權事實,為專利權人爭取勝訴提供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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